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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

发布时间:2020-03-02 18:00: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工程索赔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这个概念明确阐述了以下几个重要的观点:

(1)索赔是双向的。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索赔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2)索赔是一种经济行为,而非惩罚。 (3)索赔的发生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

1)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商蒙受较大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的要求。

3)承包商本人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4)索赔成立的条件:

1)并非自己的过错。即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自己一方的过失。 2)已经造成实际损失。与合同相比较,已经造成了实际额外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 3)该事件属于合同以外的风险。

4)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书面要求。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表述,索赔的三要素是: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在合同协定的时间内提出。

(二)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1、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发包人的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未能及时提供可供施工的图纸、错误的指令、甲供材料到现场的时间拖延或质量不符合要求以及其他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承包人的违约则主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等。

2、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又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中也未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如地质条件的变化,发现了淤泥、膨胀土、流砂、地质断层等;又如遇到了特大、罕见、异常等天气变化。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

3、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的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

4、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其他规定的变更等。

5、工程师指令

工程师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如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

6、其他第三方原因

其他第三方原因常常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三)工程索赔的处理

1、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不论索赔事件的发生属于哪一种原因,都必须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当然,有些依据可能是合同中隐含的。工程师依据合同和事实对索赔进行处理是其公平性的重要体现。在不同的合同条件下,这些依据可能是不同的。如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索赔,在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的损失,是由承包人承担的,不能向发包人索赔;在FIDIC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事件一般都列为业主承担的风险,损失都应当由业主承担。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索赔的处理也应当及时。索赔处理不及时,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承包人的索赔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索赔堆积的结果会导致其资金困难,同时会影响工程进度,给双方都带来不利的影响。处理索赔既应考虑到国家的有关规定,也应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对于工程索赔应当加强主动控制,使其尽量减少。这就要求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当将大量工作做在前面,以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这样能够使工程更顺利地进行,降低工程投资,减少施工工期。

2、工程索赔程序

当合同中对索赔程序未作具体约定时,可以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办理。

(1)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

(2)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

(3)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计价规范规定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的索赔事件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全部资料。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于28天内给予回复,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引起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做出回应。

(5)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被认可。

(6)如果引起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并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根最终索赔报告。

(7)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在合同示范文本中还指出,双方各自依据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方案进行友好协商,若能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则该事件较容易解决。如果双方对该事件的责任、索赔款额或工期展延天数分歧较大,通过谈判达不成共识的话,按照条款规定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8)发包人审批。在合同示范文本中表述发包人首先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和工程师的处理报告,再根据项目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验收要求以及针对承包人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地方,提出反索赔方面的考虑,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师的索赔报告。

(9)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承包人同意了最终的索赔决定,这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若承包人不接受,就会导致合同纠纷,通过谈判和协商,双方达成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纠纷的理想方式。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谅解,就只能诉诸仲裁或者诉讼,

(10)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和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也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四)索赔证据

1、索赔证据的种类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的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点、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日期及数量记录。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证。

(16)国家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五)索赔的计算

索赔的费用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一般工作量的增加、成本的增加,可按合同中的工日单价计,其他原因造成的窝工只能按双方约定的补贴计。

2、设备费。属工程数量的增加。合同外工作内容,造成机械台班量增加时,可按合同中约定的机械台班单价计。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现场机械闲置时,承包方自由机械可按台班折旧费计,租赁机械按设备租赁每天费用计。

3、材料费。

4、管理费。

5、利润。属成本增加的索赔事项可按有关规定计取管理费和利润。

6、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入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7、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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