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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25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09:28: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开展国土资源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及三个配套办法的通知

鄂纪发〔2010〕25号

各市州县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大型企事业、大专院校党委、纪委、监察处(室):

现将《湖北省关于开展国土资源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土地市场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湖北省矿业权市场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纪委

湖北省监察厅

湖北省预防腐败局

2010年11月25日

湖北省关于开展国土资源领域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推进国土资源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治理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现就我省开展国土资源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土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关系国计民生。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全面推进国土资源领域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国土资源领域仍存在市场配置机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督制约乏力等问题,致使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开展国土资源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全省源头治腐“十个全覆盖”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利于规范干部从政行为,降低腐败发生几率,遏制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惩防体系建设内涵,拓展惩防体系建设领域,加快推进国土资源领域惩防体系建设;有利于规范土地、矿业权市场秩序,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制度创新,为国土资源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各级党委、政府和国土资源领域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国土资源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国土资源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国土资源改革发展大局,以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和土地整治工程(以下简称“两市场一工程”)为重点,以开展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为抓手,通过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逐步建立廉政风险排查机制、权力运行及监督制约机制、腐败迹象预警处置机制,努力实现廉政风险教育、排查、防范、预警全覆盖,推进国土资源领域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有机融入国土资源管理业务工作中,形成风险防控与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同时,着力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努力形成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从防范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廉政风险入手,以点带面,整体联动,形成统筹推进的工作态势;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制度+科技”的有效载体和形式,不断推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科技化、信息化。

(三)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推动实现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全覆盖。再经过2-3年的努力,形成国土资源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的基本框架,国土资源领域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体系比较健全,土地整治工程管理比较规范,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三、建立健全国土资源领域廉政风险排查机制

(一)全面开展清权确权。国土资源领域相关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权力运行轨迹,对现有各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要分级分类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各部门、内设机构、岗位职权的名称、来源依据、行使流程和监管措施。

(二)明确排查重点。国土资源领域相关部门要按照《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要求,以土地、矿业权审核审批和出让、土地整治、征地补偿、调查评价、执法监察、干部选拔任用等权力行使重要环节和关键岗位为重点,组织本单位全体党员干部,全面查找制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外部环境风险和干部作风风险,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三)规范排查方式。坚持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顺推排查和逆推排查相结合,从梳理行政管理事项、审批程序入手,综合分析信访举报、审计评估、巡视督查等方面信息,运用自己找、群众帮、领导提、集中评、组织审 “五步工作法”,找准找全单位、岗位和个人廉政风险点。收集整理各单位和岗位廉政风险点,编制行业廉政风险库。

四、健全优化国土资源领域权力运行机制

(一)深化制度改革,优化权力配置。按照预防腐败的要求,加快推进国土资源管理领域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集体会审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健全完善接办分离制度、项目督查制度、网上审批制度和项目实施后评估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堵塞制度漏洞,逐步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国土资源管理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二)坚持市场取向,转变管理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下放审批权力,减少审批环节,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监督;加强行政服务窗口建设,严格实行首办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超时督办、结果公示制度;全面推行网上远程报批制度。按照统一信息服务、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监管措施的要求,加强土地、矿业权交易市场平台建设,全面推行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招拍挂制度,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程序科学、公开透明的土地、矿业权交易有形市场。引进市场竞争机制确定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单位,完善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制度,逐步推广网上招投标模式。

(三)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推动流程再造。对国土资源领域相关部门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分类制定规范、统

一、明确的操作规程,分环节明确自由裁量参照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各个环节的自由裁量行为。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具体程序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对照权力运行流程图,认真分析流程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强化上下环节之间的监督制衡,大力推动流程再造工程。

五、建立健全国土资源领域权力行使监督制约机制

(一)加强综合监管。依托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国土资源“一张图”综合电子信息监管功能,建立互通互联、信息综合、实时监控、在线预警的综合监管平台,实现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全程动态网上监管。大力推行土地、矿业权网上交易,及时发布交易信息,严格交易资格审查,强化交易程序监管,逐步形成透明、便利、高效的土地、矿业权网上交易市场。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制定财务电子监管系统建设规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逐步实现对行政审批、大额资金划拨使用的在线实时监控。

(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编制国土资源领域政务公开指南,及时全面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受理条件、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期限、咨询投诉方式等信息公开。整合政务公开系统、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系统、基准地价系统、地质资料管理与检索目录等资源,创新公开形式,丰富公开载体,加快信息发布与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三)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内部监督,实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落实案件调查权、审核权、决定权分离制度,切实防范执法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廉政风险。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离退休干部中聘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员,不断创新监督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定期开展对执法监察工作的检查,通过检查执法依据、查询执法过程、剖析典型案件,加强对执法监察的再监督。

(四)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事土地评估、土地招拍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等业务的管理和审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建立中介机构优胜劣汰良性竞争机制,推行中介机构廉洁从业承诺制度,试行中介机构廉洁从业保证金制度,建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和诚信档案,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诚信考评;按照防控廉政风险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管理办法,严肃处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

六、建立健全国土资源领域腐败迹象预警处置机制

(一)加强腐败迹象分析界定。组织专业人员,研究国土资源领域党员干部腐败迹象表现形式,建立目录,实现动态管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便于监督,及时发现问题。

(二)加强腐败迹象信息收集。明确国土资源管理相关部门基层党组织腐败迹象收集职责,建立包括服务对象在内的信息监测、收集队伍,形成信息监测收集网络,及时汇总整理从执法监察、工程建设项目稽查、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和媒体监督等渠道收集的腐败迹象信息,建立本部门腐败迹象信息台账。

(三)加强腐败迹象预警处置。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要综合运用谈心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组织处理等方式,对腐败迹象及时进行预警处置。督促受到处置的党员干部向组织讲清问题、剖析原因并进行整改,达到化解廉政风险、制止苗头性问题的目的。

七、加强国土资源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在国土资源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担负重要职责,要把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精心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廉政风险防控融入本部门业务之中,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抓好贯彻落实。要建立健全国土资源领域廉政风险防控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国土资源部门主抓,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体党员干部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履行牵头主抓职责。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提供情况、反映问题,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要带头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提高工作标准,强化工作措施,为相关部门作好表率。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及时沟通情况、解决问题,形成国土资源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合力。

(三)强化检查考评和责任追究。要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内容,作为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绩效考评和年终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地方党委、政府和国土资源领域相关部门的检查考核。要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方案,明确考核标准,细化考核内容,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湖北省土地市场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土地市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着力整治土地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建设等土地市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适用本办法;土地交易机构、土地储备机构、土地规划勘测机构和地价监测机构等土地市场相关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土地市场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办法的落实,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与土地市场建设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廉政风险教育和排查,分级、分类制定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努力实现廉政风险教育、排查、防范、预警工作全覆盖。 第五条

土地市场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重点防控以下廉政风险:

(一)在履行规划调整和土地利用规划职能时,擅自修改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利用职务之便干预用地预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查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二)在行使土地征收和农地转用审批权力时,故意刁难、拖延、降低或者提高审批标准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吃拿卡要,搞权钱交易;接受报批对象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要求报批对象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等。

(三)在组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过程中,设立前置条件为开发企业量身定做;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擅自更改土地出让方案或者故意遗漏、变更公告要素;串通中介机构不严格审查土地评估报告,造成地价过高或者过低;擅自确定或者泄漏土地出让底价;暗示、授意确定土地估价、拍卖等中介机构;默许免交或者返还土地出让金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等。

(四)在履行土地使用权审批职权时,擅自决定采取划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擅自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其他土地出让条件,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中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违反规定发放《建设用地通知书》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等。

(五)在履行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职能时,篡改或者瞒报土地调查数据,出具虚假土地权属证明等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在土地调查、评估、监测、咨询与代理等中介活动中,利用信息资源以权谋私,妨害公平竞争等。

(六)在履行收购储备职权时,违反集体决策原则,私自确定土地收储地块;在确定拆迁补偿价格、拆迁费用及拆迁工程实施单位时,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等。

(七)在行使土地执法监察权力时,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执法不严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和土地资产运营中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政府牵头,监察、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人参与。决策事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按照规定应当报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及时提交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土地出让方案、出让起始价格必须提交集体会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程参与,跟踪监督。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完善网上土地交易制度,将所有经营性土地出让纳入网上交易范围。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电子监察系统与网上土地交易系统对接,对网上交易实行全程监督,有效防止串标、围标及违规操作行为。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网上交易管理办法,健全网上交易市场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各市(州)规范网上交易行为。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综合监管平台,将远程报批、网上交易、网上审批、遥感监察等信息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联网,逐步形成土地利用“一张图、一套数据、一个平台”和统一的“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体系,实现对土地市场的动态查询、立体监控、实时预警。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土地供后联合核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与规划、财政、住建等部门对上一年审批的土地进行联合核查,对擅自改变用地位置、土地用途、容积率以及超面积占地、欠缴土地出让金、不按期开竣工造成土地闲置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定期督察制度。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审计机关,定期进行士地出让金收支检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防止挤占、挪用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收购土地应当通过公开方式遴选价格评估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拆迁施工单位。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下设土地开发企业,已有下设或者挂靠土地开发企业的必须限期脱钩。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开发。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和诚信档案,加强对入围土地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办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干预中介机构的行为。严禁行政管理人员在经营性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兼职。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与土地市场建设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矿业权市场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矿业权市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着力整治矿业权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土资源、安监、煤监等与矿业权市场建设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申报矿业权行政许可相关资料编制工作,以及受管理部门委托对上述相关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矿业权市场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级矿业权市场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开展廉政风险教育、排查、防范、预警工作,着力查找矿业权市场建设中的制度机制、岗位职责、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制定措施,加强监管,努力实现廉政风险的有效防范。

第五条

矿业权市场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重点防控以下廉政风险:

(一)在行使矿产资源规划权方面,重点防控擅自指定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单位、利用职权干预规划和方案的编制、修编、调整和审查以谋取私利等问题。

(二)在行使地质勘查单位准入权方面,重点防控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查中,不按国家规定和要求审批地勘单位资质;利用审批权吃拿卡要、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

(三)在行使矿业权审批权方面,重点防控越级审批矿业权;无故拖延审批矿业权;应按而不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量身定做,滥设条件,变相指定申请人通过招拍挂获得矿业权;不按规定要求确定矿业权招拍挂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泄露招拍挂底价;降低标准,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获得环保、安全等准入许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四)在行使矿业权日常监管权方面,重点防控违规批准不符合规划、年检未通过矿业权延续(保留)、变更;给未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申请人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问题。

(五)在行使矿产资源储量和矿业权评估管理权方面,重点防控储量报告编制弄虚作假、专家审查把关不严;暗箱操作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利用职权干预储量评审和矿业权评估工作,左右评审评估结论;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储量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出现不当备案或者越权备案;不按规定审查办理储量登记,不当登记或者超越范围登记等问题。

(六)在行使财政性资金征收和使用权方面,重点防控在财政性资金征收过程中擅自减收、免收、挪用;在项目立项、审批、安排、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吃拿卡要或者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第六条

实行矿业权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在网上公开矿业权审批程序、审批流程、审查标准以及具体审批项目的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审批进度、审批结果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完善矿业权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廉政风险防控要求,进一步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放权限,严禁越权审批。对全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矿种的新立矿业权项目,应报省政府批准。对全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矿种的确定,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全省矿政管理信息系统(一张图管矿),建立全省矿产资源综合监管平台。汇集、整合矿产资源规划、资源储量、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等各类信息,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管,实现对矿业权市场的全程实时监控、在线预警。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受资源管理部门和矿业权人的委托,具体办理矿业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和矿业权转让交易、确认交易结果、公示交易行为和提供信息服务等工作。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统一出让转让交易条件和规则,统一交易流程和平台,统一交易监管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建立规范的网上矿业权交易平台,推动形成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有形市场。

第十条

实施矿业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符合条件的采矿权和探矿权出让一律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

第十一条

建立矿业权出让收支情况定期督察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加强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收缴与使用管理,依法对违规减免、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以及截留、坐支、挪用、商业贿赂等行为从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中介机构签订的项目合同中,应当有廉洁从业承诺条款。建立矿业权市场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将中介机构履行廉洁从业合同、遵守党纪国法等情况记录在案。禁止失信、失真、失公、违反廉政合同的中介机构和个人进入矿业权市场。严禁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以入股、借用资质证书等名义,在中介机构执业、任职、挂职或者兼职。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财政、安监、煤监等部门廉政风险防控信息协调沟通机制,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碰头会议等方式,及时交换各部门在行政审批改革、企业诚信管理、矿业权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形成矿业权市场廉政风险防控的合力。

第十四条

矿业权市场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工程管理,防范和化解土地整治廉政风险,推进土地整治领域制度创新和源头治腐,依据《土地管理法》、《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以及与土地整治工程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署土地整治工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将土地整治廉政风险防控纳入绩效评价,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廉政风险防控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以及与土地整治工程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土地整治工程廉政风险排查,系统分析土地整治工程中的廉政风险点,分别制定应对防范措施。

第五条

土地整治工程应当重点防范以下廉政风险:

(一)在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投资预(决)算审批(查)过程中,任意降低和提高审批(查)标准,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审批(查),违规指定、照顾特定关系人参与评审等。

(二)在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测绘、规划设计、招投标代理、施工监理等业务中,通过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确定合同单位,安排亲属参与土地整治相关业务等;帮助、默许有关单位规避招投标或者虚假招投标,降低标准或者弄虚作假帮助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招投标;工作人员与投标单位串通泄露标底等。

(三)在项目施工质量监管、工程量审核过程中,监管人员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放松质量监管,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或者虚报工程量,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套取资金等。

(四)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或者干预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工作人员任意降低或者提高验收标准,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验收,弄虚作假帮助不合格项目通过验收等。

(五)在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截留、挤占、挪用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拨付或者审核资金,对项目资金应付不付、应减不减,或者串通他人高估冒算骗取项目资金等。

(六)在土地整治项目相关中介机构管理过程中,违反程序、降低审查标准或者弄虚作假使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获取从业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帮助中介机构通过考核(评)等。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省级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质量、竣工验收操作规程,明确土地整治中土地平整、灌排设施、田间道路、村庄整治、水土保持等工程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推进土地整治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第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土地整治项目有关标准、项目建设信息、审批程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批进度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区树立项目建设公示牌,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投资预算、新增耕地面积、规划设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期、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审批电子政务系统,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对土地整治项目所有审批事项进行跟踪监督,及时提醒和纠正超时违规行为。

第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整治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投标管理制度。土地整治项目必须纳入综合招投标中心依法进行招投标。试行土地整治项目网上招投标制度。

第十条

省级和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督和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所属土地整治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和加强施工质量监管。鼓励项目区农民群众参与施工质量和规划实施情况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验收标准,健全工作程序,规范验收行为,实行限时验收和验收责任追究制。项目竣工验收必须进行决算审计,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合同管理。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填写全省统一项目合同文本,并上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所有项目合同文本,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抽查。对合同填写不规范或者不认真执行合同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坚持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专款专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明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规范审批、核对、审签、结算、记账等资金使用操作规范和程序。完善现金收支办法,严格控制现金收支。

第十四条

实行土地整治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以及虚列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事业性土地整治中介机构、投资评审机构从业资格(备案)管理,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绩效和诚信考评,禁止失信或者严重违法的中介机构从事土地整治业务。严禁与土地整治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在与土地整治相关的中介机构入股、任职或者以顾问等名义变相任职。

第十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以及土地整治工程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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