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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地区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研究
作者:陈巍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
【摘要】本文通过对白城地区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研究,深入探讨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成因及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进而为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土地纠纷;成因;法律救济
一、白城地区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抛荒农民回乡要地引发的纠纷
农村税费改革未实施以前,由于土地经济效益低,税费比较繁杂,很多农民选择外出务工,对土地进行了闲置、抛荒,这些闲置的土地或是被亲属耕种,或是由村组集中转租出去。税费政策好转后,抛荒农民返乡要求重新承包抛荒土地,现有土地承包人不同意让出承包经营权,由此产生的纠纷在农村屡见不鲜。
(二)村级机动地发包产生的纠纷
机动地是为了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减少土地承包次数,解决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需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按户发包之外预留的部分田地。这些机动地普遍存在承包关系不明确,发包不透明的状况,税费改革以后,农村土地增值明显,村民对机动地发包问题的质疑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呈逐渐上升的趋势。
(三)农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引起的纠纷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在实质上是被征用土地所有权定价的问题。被征地的当事人对土地征用补偿、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表现出来的激烈情绪,实际上就是对征用土地一方给出的价格表示不满。此类纠纷固然可以通过行政权参与后,以强制力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被征地的当事人利益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干扰和侵害之后,所选择的集体上访、群体诉讼。使得此类纠纷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期待从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后获得的利益亦将不稳,社会成本随之加大。
(四)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
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获得土地的最主要方式之一,但因各种原因,在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过程中亦常产生纠纷。如履行合同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签订合同过程违法法律规定。
二、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面临的司法困境
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呈迅猛上升之势,同时因为土地纠纷案件具有涉及人员多,季节性、时间性强等特点,由此而来的是人民法院在解决纠纷中不可避免的遇到困境。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障碍
因法院设置的诉讼门槛较高无法使所有农村的土地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以案例一为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依据本款规定,康心药业与马武法院的纠纷无法在人民法院得到救济。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均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救济,对于那些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之外的土地纠纷的处理我们更应该加强关注。
(二)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适用法律的障碍
虽然有关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完善,为人民法院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也对法官处理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司法工作者的学习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如何理解、适用现有法律对于法律工作者也是个不小的挑战。
(三)诉讼与仲裁在解决纠纷中的对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在争议产生后,可以平行选择两种救济途径:诉讼与仲裁。但在两者救济方式的衔接问题上并未制定如“仲裁前置”、“一裁终局”等制度。这直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与土地仲裁机构针对具体案件的相互推诿,这为及时有效的解决土地纠纷问题带来极大的困难。如前所述,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救济方式种类多样,但众多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纠纷对象的范围上存在重合,问题随之产生,当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应当采用哪种方式解决纠纷,纠纷解决后是否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救济,以上问题的存在对及时、高效的解决纠纷造成了障碍。
(四)案件数量众多与司法资源有限的障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家惠农政策的影响不断加大,土地受重视程度不断加深,各方利益交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快速增加,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案件之一。同时受到土地纠纷案件具有涉及人员多,季节性、时间性强等特点的影响,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与困难。所有的农村土地纠纷均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一方面没有可行性,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充分重视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十分关键。
三、推动农村土地纠纷法律救济的思路
(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意识
采取多种宣传方式,不断拓宽教育渠道,强化对农村的法律宣教工作。为农民讲解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宣传党和国家对农村工作的各项政策,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加强对乡镇经管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和法律指导,促进辖区乡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规范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土地承包合同的具体内容,增强诚实信用和遵守合同的意识,依法履行承包合同,减少矛盾和纠纷。
(二)着重调解和鼓励当事人和解,建立健全基层调解组织
强化司法服务意识,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民间调解组织的优势,尽力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还应与政府部门进行多方位的沟通与协调,争取利用多方面的力量,解决各类土地承包纠纷,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三)加强农村土地的立法工作
我国农村土地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的发展与进步,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仍存在众多问题急需我们解决。首先,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的案件范围,确保本类案件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救济;第二,明确法院与仲裁机构在案件管辖问题上的衔接障碍,做的具体、明确,从而使农民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同时,人民法院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对于一段时间内颁布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总结,从而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