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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园区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3 20:24: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深圳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办法及入驻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房租补贴操作规程

(试行)

为贯彻实施《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7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明确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办法及入驻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房租配套补贴的有关政策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的文化创意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第二条申报认定“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深圳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属于《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中确定的十大重点发展领域;

(三)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四)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企业孵化、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交易推广、融资等公共服务;

(五)园区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入驻文化创意企业20家以上,并占全部入驻企业60%以上;

(六)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

(七)取得市发改委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二章认定程序

第三条 申报“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的单位,应向区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文体旅游局审核,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深圳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及近三年内无违规证明;

(五)市发改委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核准通知书;

(六)市文体旅游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第四条 市文体旅游局应对申报单位组织现场考察,考察人员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和2名专家组成。考察后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报告并签名。

第五条 对符合评选标准的申报企业,市文体旅游局应邀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认定标准,结合现场考察报告及相关审查报告,评审出提议名单。评审提议名单应报送市委宣传部审定。

第六条 市文体旅游局将审定的名单通过“深圳文化产业信息网”等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体旅游局授予申报单位“深圳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

第三章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市文体旅游局对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被认定的园区应将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及经营数据报市文体旅游局,市文体旅游局应定期对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现场考核。

第八条 被认定的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并提出警告: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三)擅自改变园区经营范围;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并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 经认定的园区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市文体旅游局。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市文体旅游局将撤销其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称号。

(一)园区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效期为5年(被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按相关办法重新认定。

第四章 入驻企业房租补贴程序

第十二条 各区和新区给予经认定的园区入驻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办公场地房租补贴的,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给予1:1配套补贴。配套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金额不超过其办公场地房租的50%。

第十三条 申报房租配套补贴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营业务属于《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中确定的十大重点发展领域;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

(四)已入驻经市文体旅游局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一年以上;

(五)已获得区级专项资金给予的办公场地房租补贴。

第十四条 申报房租配套补贴的企业,应向区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文体旅游局审核,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中小文化创意企业房租配套补贴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及近三年内无无违规证明;

(五)企业与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签订的办公场地房屋租赁合同;

(六)市文体旅游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市文体旅游局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法委托经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的财务数据进行真实性审查。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市文体旅游局根据审查结果,并结合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提出中小文化创意企业房租配套补贴计划,提交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后,报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市文体旅游局根据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会同市财政委下达配套补贴计划。

第十七条 获配套补贴的企业应向市财政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收款账户,包括企业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收款收据。

市财政委按下达的配套补贴计划将补贴款拨入获补贴企业的收款帐户。企业收到补贴款后,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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