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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南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3: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祁南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整合管理资源,提高设备周转利用率,减少设备总量,降低维修费用,形成科学合理的机电设备管理机制,特制定祁南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成立机电设备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矿党委书记

副组长:机电矿长、采煤矿长、掘进矿长、总工程师、经营矿长、机电副总;

成 员:机电科长、计划科长、审计科长、财务科长、设备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领导小组负责,办公室设在机电科,机电科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1条 机电科是全矿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单位,负责全矿机电(包括综采、综掘、“一通三防”、防治水等)设备业务管理工作,下设设备管理组,配备专职设备管理员。

第2条 机电科设备管理职责

1、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调拨、修理、报废、保管、发放及现场使用监督检查,并做好与集团公司设备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的协调沟通工作。综采、综掘设备的申请、调拨、维修等相关业务由机电科负责办理,具体业务由分管矿长负责,机电矿长协调。

2、负责各种设备计划的汇总、报批。

3、负责新购设备、大修设备、升井待修设备检查、检验、入库。

4、按质量标准化及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台帐、建立卡片和微机管理,做到帐、卡、物相符。每季与财务核对一次设备固定资产帐,保证资产的真实准确。

5、积极引导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第3条 综采、综掘设备的申请、调拨、维修等相关业务自本规

定下发之日起全面移交机电科。液压支架、单体支柱等支护设备的相关业务由支护科负责,乳化泵站等综采、综掘小修由机厂负责。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设备管理,否则后果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同时矿将严肃追查处理。

第4条 综采预备区负责综采设备入井前的组装、调试、入井、安装、拆除、送交入库。各综掘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所使用综掘设备的入井前的组装、调试、入井、安装、拆除、送交入库,其它普采设备由各相关领用单位负责,电气设备的试验及入井前防爆检查由领用单位提出申请,机电科配合完成。各领用单位必须按机电科要求配合做好设备的领用、试验、回收、清理及摆放,不按要求的机电科不予开票并按规定处罚,并报领导小组责成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现场督促,按时整改。

第5条 机电科配合使用单位协调有关厂家及局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及有关应急事故技术支持,提供说明书等相关技术资料,同时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做好服务指导工作。

第6条 综采工作面安装前由综采预备区;综掘工作面安装前由各综掘区根据矿生产技术安排,把所需设备、电缆、胶带、纵梁H架、托辊架、溜槽等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报机电科按要求准备。

第7条 机电科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设备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设备管理的总结、分析、汇总并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设备管理及奖罚情况。

第8条 各设备使用单位要配备兼职设备管理网员,名单报设备组备案。全矿要形成一个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设备管理体系。

第9条 各单位设备的领用、回收、销帐由兼职设备管理网员到设备组办理,兼职设备管理网员要妥善保管设备回收、销帐单据。

第10条 各单位兼职设备管理网员要对本单位的设备登记台帐、建卡,并于每月26日—30日到设备组核对一次。

第11条 机电科负责机电设备的完好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缺陷;运管办负责全矿运输设备及安全设施的检查;安监处负责机电设备安全设施及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各采掘自管设备纳入采掘标准化检查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章 设备的调拨、采购、验收入库及库存设备管理 第12条 设备采购由机电科负责按计划与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协调进行,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联系或采购设备。否则机电科不予办理验收手续,计划、财务不予办理资产划拨或转帐手续。

第13条 局管设备的调拨由机电科根据年度设备计划和矿井生产安排分月实施,及时做好设备的申请、调拨、报废等具体工作。综采、综掘设备的调拨、送交、维修、报废由分管领导负责,机电科牵头分别由综予区及综掘库具体负责,相关手续、资料必须由机电科统一办理、汇总、存档。

第14条 统管设备的采购必须根据年度资金计划,由机电科、计划科编报月度采购计划分管领导审查报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报供应处采购。较大型设备和重要生产环节设备的采购必须由机电副总或机电科牵头组织使用单位进行论证和供应处入围的生产厂家签定技术协议,报机电矿长审查、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机电科报供应处采购。并报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审查,机电科负责每月更新改造计划的跟踪落实,催收设备,其它任何单位不允许私自接收设备。

第15条 机电科负责全年设备更新资金计划、设备修理费用的控制,既要保证各单位设备的合理供给又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矿设备管理制度,控制设备资金计划的完成。

第16条 新进设备或修复的设备,必须入库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和保管闲臵设备。新设备、大修后的设备到矿后,由机电科牵头组织计划科、档案室、财务科等相关单位验收,符合要求方可入库。新设备资料交档案室保存。设备组要及时对新设备进行登

记、编号,建立帐、卡并及时和计划科、财务科进行资产核对。

第17条 验收合格的设备,入库前设备组要填写机电设备入库验收单,参加验收人员共同签字。

第18条 库存设备要分类摆放,保持库存设备及库房的整洁,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

第19条 库存设备必须成套领出和使用,严禁拆套。特殊情况急需配件而物管科库房又无货时,使用单位写出申请报告,经分管矿长、机电矿长批示后,由使用单位人员向设备库要求拆套,满足生产要求。拆套后的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限期恢复。

第20条 保运一区要明确一名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大型固定设备的配、备件计划,编制上报及图纸资料收集,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并配合机电科做好验收确认工作,重要备件需集团公司要求备足。

第四章 设备的领用与入井

第21条 生产单位需领用设备时,要持技术科批复的技术措施由设备管理网员提前办理申请手续,否则不予发放,申请单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报机电科,设备组根据申请及时准备,皮带机提前一个月,其它设备提前七天申请。

第22条 设备组管理人员根据井下现场情况审批后,库管员方可发放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正常的设备管理程序。各领用单位要按完好标准要求使用设备,机电科设备组负责监督检查。

第23条 设备出库时,使用单位、设备组、电管队必须在现场鉴定、试验,保证零部件齐全,贴防爆证后、填写入井证,三方签字后方可出库,坚决杜绝不完好的设备投入使用。各单位所领设备24小时内到达使用地点,使用地点必须和领用单据填写的使用地点一致,台帐必须和现场一致,不得放臵单位库房或其它地点,井下需要转用、借用设备时,必须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网员通知设备管理员,并及时办理转用手续,否则按《祁南矿2011年生产设备使用管理考核办法》

进行处罚。

第五章 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24条 井下、地面固定车间的设备,设备组要贴上设备标志牌,统一编号、登卡、建帐,实行微机管理,定期巡查随时了解设备的润滑、日检记录、配件、防腐等使用状况,并随时把设备使用情况报分管领导。

第25条 设备组及时与各单位核对使用设备详细数量(包括自购),办理设备使用交接单。使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设备组的核查工作。

第26条 各单位领用设备后,要精心使用和维护,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按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出现违章使用、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及打运设备过程中造成损坏的,根据情况对设备领用单位除进行原值赔偿。

第27条 电脑、空调等非生产设备的采购、维修按生产设备程序办理,由机电科统一验收入库。电脑由安全信息中心统一领用、发放、管理,空调由办公室统一领用、发放、管理,机电科负责跟踪监督检查。

第28条 新型设备投入运行前,各使用单位应制定出操作规程、维修制度、检修标准,组织操作、维护人员学习、经考核取得操作证后,方可操作。

第29条 运转中的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主要生产车间的设备应认真填写运转日志及交接班记录。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运输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管理规定要求使用管理,必须按规定周期由技术监督局进行检验,取得的合格证由使用单位挂在设备本体上,检测报告归档。机电科负责建卡、设档和跟踪落实。

第六章 主运系统设计及设备安装与移交

第30条 采区机电、运输系统设计

生产技术部对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必须征求机电部门意见,机电运输方案必须报机电矿长组织使用、安装、设计等单位会审确立方案,未经批准的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机电部门不予供电及安装,影响由生产技术、施工部门负责。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组织机电科、保运一区、保运二区、运输区、生产技术部对采区供电系统、主运轨道绞车、架空乘人器、主运强力皮带的具体设计。需要委托设计院设计的,上述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并参与设计方案的技术交底、设计方案的审核、施工过程的监督、竣工验收(包括矿建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对于机电运输主运系统以外的机电设计,由各单位技术员具体负责。

第31条 主运系统移交管理

井下各采区机电运输主运系统投入使用前及使用过程中的验收移交必须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组织相关单位验收移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组织移交。

第32条 大型设备外委安装

所有外委设备安装要严格按矿规定程序进行,机电科为具体业务主管部门,各设备使用单位为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施工全过程质量、进度、安全等监管;安监处对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矿内的大型设备在外委安装必须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告知承揽方要最终达到的效果并以技术协议或合同的方式进行书面记录。我矿提供原材料时,必须指定主管单位留有发放记录,同时对拆除的材料经机电科组织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保管,施工结束后统一验收、鉴定、处理,以备工程验收结算。因未移交或保管不力造成丢失,由承揽单位、主管单位负责一切后果。承揽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开工报告;

2、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概况;

3、工程竣工报告;

4、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5、施工记录;

6、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7、移交设备明细;

8、工程质量检查记录;

9、接地电

阻试验报告(有电气时);

10、设备试运转记录;

11、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12、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13、单位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4、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

15、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以上项目认真执行,最终形成资料交给机电科存档。

第33条 机电安装、维修内部工程承包的管理同外委工程同等管理,劳务费用按外委工程费用的30%支付。

第34条 设备组必须按矿计划要求把安装面(头)、峒室等所需设备准备齐全, 安装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完成设备的安装任务。

第35条 设备安装竣工后,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牵头组织安监处、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设备组、电管队共同现场验收,并进行轻重负荷试车,全部合格后,验收人员和交接单位现场办理设备交接单,设备才可投入使用。井下各采区机电运输主运系统投入使用前及使用过程中的验收移交必须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组织相关单位验收移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组织移交。

第36条 凡在申请或在规定时间内移交验收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采掘新工作面(头)的安装,移交验收不合格的,除要求限期整改外,对安装单位罚款200元,不能按期整改合格的每超一天罚款1000元。

2、其它设备的安装、移交、验收,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凡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罚安装单位100元/台次,第二次开始加倍处罚。

第37条 安装过程中,损坏设备、丢失部件,由安装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第七章 设备的拆除与升井

第38条 各使用单位设备损坏后,要在3天内升井交设备组,大型设备可申请延长,烧坏电机24小时内升井交设备组。每条巷道使用刮板机二部以上的,机头壳齿箱、电机、机尾壳、二接等备用设备均

不超过一台,备用设备更换后必须以旧换新。

第39条 完好设备在井下预计闲臵超过一个月以上,必须升井入库保管否则必须报矿主要领导批准。

第40条 凡不是使用单位负责拆除的设备,拆除前由使用单位向设备组提出书面申请,由设备组组织使用单位、拆除单位共同在井下现场交接。

第41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地点和施工单位需变更时,从移交单签署之日起考核接受单位,所移交设备必须保持完好。但经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由交接双方认定后,限期处理,对不按规定处理,对影响移交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移交人200元。交、接方单位未按矿规定时间、地点到现场的罚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接方单位未到现场,并默认为接方无条件接收,所有设备由机电科划转到接收方,接方承担所有安全管理责任及费用。交接时,拆除单位应自带摇表鉴定出电机的好坏,若井下鉴定为好电机,拆除升井后是烧坏电机或缺件,责任由拆除单位承担。

第42条 设备的拆除和打运升井过程中,拆除单位必须保证设备的完好状态和零部件齐全。 第43条 设备打运升井后,拆除单位负责将设备运到设备组指定地点,经过鉴定验收后,由设备组安排修理。

第44条 设备升井完毕后,由设备组按移交单核对后,给拆除单位开具设备回收单,损坏丢失的按规定开具罚款单。

第八章 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45条 各设备使用单位10月份要把次年更新改造所需的设备计划报机电科设备组,由机电科汇总整理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交计划科。

第46条 新设备的推广试验由生产厂家持供应处产品入围证明,出示矿用产品“三证”,经机电矿长批准,到机电科备案后办理入井使

用手续,试用成功后由使用单位出具书面使用证明,经机电矿长批准后机电科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求的,由厂家自行运回。

第47条 大型、特种设备的更新改造必须由矿统一安排,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改变其结构、性能,否则严肃追查处理。特种设备安装前,机电科在审验施工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措施,和经淮北市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开工报告方可安排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完成后,机电科要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淮北市技术监督局等进行竣工验收,并在技术监督局出具合格的验收报告后,各类资料要一起交机电科档案室,方可验收。

第九章 设备的修理

第48条 待修设备要单独存放,及时安排修复备用。

第49条 矿井一切设备的修理必须由机电科统一办理。其它单位私自安排修理的,除修理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外,因修理不当造成设备寿命缩短,或危及矿井安全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责任。

1、局管设备的大修,由机电科设备组负责向集团公司设备管理中心申报,经集团公司设备中心批准后,机电科按计划安排送修。全年生产设备大修费用由分管矿长分别承包控制;其中综采设备的大修由生产矿长承包综采预备区具体办理;综掘设备的大修由掘进矿长承包综掘库具体办理;普采设备的大修由机电矿长承包,机电科具体办理;承包人要保证全年所承包费用指标的完成。

2、矿管设备的大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机电科设备组汇总报分管领导审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分管矿领导牵头,机电科设备组具体负责按相关程序实施。

(1)设备修理前机电科牵头组织计划、审计、财务、使用单位对需维修设备进行修前鉴定,由机电矿长审核后报管理小组批准进行维修,并经法顾室办理维修合同。

(2)维修费用超过十万元以上的必须由法顾室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备案。

(3)设备维修结束后,由机电科牵头组织计划、审计、财务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作为结帐依据。

(4)对矿井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设备(主提升机、扇风机、变压器、锅炉房等)的修理方案要上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

第50条 各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及时上报维修申请,机电科及时按程序办理,生产设备的应急性抢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先行维修,问题解决后,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51条 在质保期内设备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一律由生产厂家按购货合同免费维修、并赔偿损失。

第52条 修理厂要根据合同要求的修理内容进行维修,如发现新问题或设备老化需报废时要及时通知机电科设备组,再次组织相关单位鉴定后确定。设备维修时厂方要严把维修质量关,保证设备原有的性能及安全要求,自验合格,确认能达到完好标准后,及时通知机电科组织验收。

第53条 设备修复验收后,承修厂要将设备及时送交设备组办理入库手续,电器设备入库前必须做试验和防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承修厂家不得私自发放给生产单位,否则按丢失设备进行处罚。

第54条 生产设备的日常维修厂点确定的原则应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参考修理价格,优先保证矿机厂工作量满,机厂确实无法修理的或积压设备太多影响设备周转备用的,设备组可安排其它厂家修理。

第55条 修理结束后,财务科必须根据维修合同验收记录等相关手续,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结算、付款。

第十章 其它规定

第56条 加强设备出矿管理,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1、全矿所有设备、报废的设备残体必须由机电科设备组办理出矿申请,写清原因(修理、调出、借用、退货、调换等),经机电科科长审核报矿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出门证。机电科要建立专门的设备出矿台帐,备查。

2、综采、综掘专用设备出矿由综采预备区、综掘库办理出矿申请,写清原因(调出、修理、调换、借用等),机电科审核后,按同样程序办理出门证。综采预备区、综掘库要建立专门的设备出矿台帐,备查。

3、综管科在为所有外委施工单位的设备办理出门证前,应通知机电科设备组鉴定是否是矿设备,确认清楚后,方可办理出门证。

第57条 设备损坏由机电科牵头组织鉴定,分清设备损坏原因,损坏程度及责任:

1、厂方责任由设备组负责找厂家处理或索赔。

2、属使用单位责任的,按设备损坏程度进行罚款,烧电机按50元/千瓦进行罚款。

3、属电源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以同等力度处罚检修单位。 第58条 设备验收工作由机电科具体负责,验收人员的组成:

1、绞车、扒矸机、皮带机等生产设备参验人员由综管科、机电科设备组、保运二区、安监处及使用单位组成;

2、开关、电机等电气设备参验人员由综管科、设备组、电管队、安监处、保运二区及使用单位组成;

第59条 维修单位在设备验收前应先做好自验工作。验收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及时派人参加验收工作,首先要检查厂方的维修记录及自验记录,然后对设备进行试运转,测试其技术参数,按完好标准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合格的,现场开据验收交接单。第一次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第二次验收不合格,按100元/台进行处罚。对经常发生不能按期完成维修任务的厂家将减少修理额度,直至取消修理资

格。

第60条 矿内机厂必须保证生产所需,特殊情况时必须加班加点,无条件服从矿的统一安排。影响生产按影响生产来追查责任,严重影响的可扣当月产值的2%。

第61条 各单位设备网员每周必须到井下使用设备现场对帐一次,少一次罚网员100元。拆套后的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限期恢复,每拖一天罚使用单位1000元。配件材料费由配件使用单位承担,拆套一次罚该单位1000元。

第62条

1、综掘机蜂鸣器和紧急开关不灵敏可靠、在非司机侧无急停按钮、机前照明不合格的,每项罚款300元;不按规定设臵栅栏门、不闭锁或不正常使用的,罚款200元。

2、对容易碰到、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没有加装护罩或遮拦等防护设施的,罚款200元。

3、扒装机安全设施(包括卡轨器、制动闸、保护栏杆、照明灯)不齐全或不合格的,罚款200元;扒装机机绳有结,每个罚款100元;上、下山使用扒装机时无防滑装臵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4、工作面倾角12°以上时,刮板输送机必须装防滑、锚固装臵;刮板输送机液力耦合器使用水(或耐燃液)介质,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5、设备必须挂牌管理,备用设备要上架管理,需要封堵的必须按要求封堵,否则罚款100元/台。

6、设备拆除交接手续必须在当天办理交接手续,拖延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台。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期时间内将拆除的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包括残体)交到设备库,每拖延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台。

7、造成设备损坏、部件丢失的,按设备损坏部件,丢失部件原值

的3-5倍进行处罚。

8、设备拆除前没办理交接手续的,刮板机、皮带机500元/部,其它设备按200元/台,处罚原在帐单位和盲目拆除单位。升井后丢失部分,共同承担责任。

9、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组织纪委、审计对机电科、综掘库、综预区设备台账进行检查,帐卡物与实际不符的罚款1000元/处(台)。丢失的罚款5000元/处(台)。

第63条 机电科设备组要保证充足的备用设备,以满足生产需要。

第64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矿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其它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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