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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2 09:30: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立法程序

第一节

概述

一、立法程序的概念

立法程序: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

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

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法定的步

骤和方法。

二、立法程序的分类、内容和范围

1、立法程序——成文法立法程序

2、内容和范围

(1)立法准备阶段:

(2)在由法案到法阶段

(3)在立法完善阶段

(4)在立法过程的各个阶段 立法的一般步骤:“三读”

“一读”,法案的提出阶段。“一读不辩论。”

“二读”,审议和修改阶段,“二读不讨论细节”,只就法案的原则进行审议; 委员会的审议,对法案细节的进行修改;

报告阶段,议会大会对法案的修改稿进行修改、表决(采纳或否决修正案、是否提交三读);  “三读”,定读,专门委员会向议会大会提出法案的表决稿,全院大会对法案的表决稿进行表决。

第二节

立法议案的提出

一、立法议案和立法议案提出的概念

(一)立法议案的概念

(二)立法议案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二、立法提案权

(一)、立法提案的界定

立法提案(或法律议案、法案),是指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或人员(以下简称为提案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特定的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法规的动议。

其

一、立法提案主体的法定性。

我国的立法提案权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和人员。

比如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提议;

立法法第12条、1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立法法》第24条、25条规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国务院组织法、各级人民地方政府组织法以及民族自治地方法等都相应规定了不同的立法机关立法活动中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人员。

二、立法提案程序的法定性

我国《立法法》第14条就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提案权人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范围内的法律案,须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一定的程序审议以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做出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做出说明。

三、立法提案效力与内容的法定性

 立法提案虽然是一种立法建议,但是它与一般的立法建议不同。对于一般立法建议的提出主体、提出程序、提出方式等,法律没有任何限制。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在自己认为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提出自己有兴趣的立法建议,这些建议可能有较大的社会价值,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是决策机关编制立法规划和形成立法决策的重要材料来源与参考因素。而立法提案中的立法建议主体,一般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立法提案中的立法建议提出后,立法机关一般负有必须接受和处理的义务,对其采纳与不采纳做出一些必要的说明。但对一般的立法建议立法机关没有此项义务。

(二)立法提案与立法规划的关系

一方面,立法规划确立的立法项目必须通过立法提案的形式进入立法议程,才能保证立法规划的实施和执行。另一方面,立法规划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立法提案的质量,影响立法提案能否被大会提交立法议程并进行实质性的立法工作。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 立法规划包括争取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49件,分别是: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类5件,即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家赔偿法;民法商法类6件,即修改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利法、商标法,制定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行政法类15件,即制定食品安全法、外交人员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国防动员法、人民武装警察法、行政强制法,修改兵役法、职业教育法、药品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监察法;经济法类11件,即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增值税等若干单行税法、电信法、粮食法,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广告法、邮政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预算法;社会法类6件,即制定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刑法类1件,即根据情况需要,适时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类5件,即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三)立法提案列入立法会议议程

立法提案列入立法会议议程是正式立法程序的开始

凡由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凡由其他享有立法提案权的主体所提出的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其他机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提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三节 立法议案的审议

一、立法议案的审议和立法审议权

(一)审议法案的概念

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机关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应当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活动。

审议法律草案时,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制定该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目的是否正确合理,该法是否符合实际的需要,立法时机是否恰当,法律草案的各项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2.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否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3.法律草案条文是否以宪法为依据,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4.草案与其他法律之间以及草案文本各条文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5.立法技术是否完善,概念是否准确,结构是否合理,文字是否清晰,语法和逻辑是否正确等。

(二)立法审议权的归属

1、审议向全国人大提交的法律案的主体

人大常委会和委员长会议、人大预备会议、人大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人大代表、由代表组成的代表团和代表团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人大开会期间的座谈会议、小组会议、小组联席会议、人大全体会议

2、审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法律案的主体

委员长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

国外议会的审议程序

各国讨论法案通常可分为三种:

一是一读会。即直接审查或讨论法案,无需区分并经过宣读标题等程序。

二是两读会。即第一读,对法案的一般原则进行讨论;第二读,在对法案进行最后表决前,详细审查法案的条款和委员会提出的修正条款。法国等国家实行二读制。

三是三读会。通常是:第一读,宣读法案题目,介绍法案的一般原则;第二读,详细审查委员会提交的法案的基本条款;第三读,最后考虑法案的一般原则,通过法案。美国等国家实行三读制。

但英国等国家的三读会制与上面所说的三读制略有不同。英国的第一读,仅宣读案名,并决定进行第二读的日期。初读法案时,一般不作辩论,但对于重要的政府提案,内阁成员议员须先作简短的说明。第二读,将法案提交讨论,讨论法案的各种原则,以决定法案是否成立。然后由委员会根据二读所决定的原则审查法案(审查不得推翻已定的原则),再由委员会将审查结果向院会提出报告。第三读,全面审查法案,并对法案进行表决。 我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制的分工

一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法律草案的说明。

二审,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根据法律委员会的汇报,常委会召开分组会议对新修改的法律草案文本作进一步审议。第二次审议应当围绕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重点、难点和分歧意见,进行深入审议,因此第二次审议法律案比第一次审议应当更深入、更具体、更有针对性。

三审,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这个报告是对该法律草案的整个审议过程和各方面对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的意见作出的总结

常委会组成人员召开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三次审议稿再进行审议,在当次会议上提出意见,法律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再对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必要的修改,提出建议表决稿,如果没有大的意见,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审议步骤

全国人大对于被列入大会议程的法律案的审议步骤有以下方面:

第一、在全体会议上,由提案机关或人员或者指派有关人员向大会作法律草案的说明。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立法理由、法律草案的起草经过、法案的基本精神及主要问题等。 第

二、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地进行审议,向大会主席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三、法律委员会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有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上述报告和修改稿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全的法律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步骤有:第

一、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第

二、由专门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

第

三、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第

四、由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

五、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

六、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三、审议时间的限制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50条的规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第51条规定,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9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发言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四节

立法议案的通过

一、通过立法议案的形式

表决制形式 

审批制形式

二、通过立法议案的表决制形式

(一)表决方式

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

全国人大对法律案的表决,采取整体表决的办法,即就整个法律草案文体进行表决,而不是逐条进行表决。 

(二)表决结果及通过原则

多数通过:普通多数、特殊多数

三、通过立法议案的审批制形式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法规批准的一般程序有:

1、报请批准。制定法规的机关将该机关表决通过法规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说明送交报请批准的人大常委会(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送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同时还应将立法的有关资料和征询意见等情况一并上报。 第六十三条

2、决定列入议程。在制定法规的机关报送法规后,一般先交由人大常委会的常设机构(在全国人大是法律委员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在省人大是法制委员会或其他工作委员会)对该法规进行审查。

3、审议法规。虽然在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工作机构已经进行了审议。但是作为正式的批准程序,还需要进行大会审议。

4、决定法规的批准与不批准。在经主任会议决定后,常委会全体会议对报批的法规进行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批准,作出批准决议。

第五节

法律的公布

一、法律公布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守执行。

法律的公布是法的制定程序中的最后一个步骤,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我国在法律公布权问题上,有一个变化过程。1954年宪法规定由国家主席公布法律,1975年宪法则删去了这一规定,1978年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公布法律。1982年修改宪法,重新规定由国家主席公布法律

二、公布法律的时间和形式

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后国家主席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公布法律的程序,大致分为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签署,即由国家元首依法在公布文件上签字,以证明该项法律是依法制定的并证明该项法律与立法机关所通过的完全一致。第二个步骤是刊告,即将国家元首签字的法律,刊登在正式的刊物(公报)上。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美国立法流程

1.国会议员向本院(参议院或众议院)提出立法议案。  2.参议院或众议院将议案列入议程。

3.参议院或众议院对议案进行审议。

4.议案在本院通过则提交另一院进行审议。

 5.国会另一院审议后如果对议案有修改意见,则将修改后的议案提交原审议议院再次审议并表决。 6.原议院审议修改议案之后再次向另一议院提交审议。5-6的过程可以无限反复直到两院达成一致,全都通过议案。

7.两院通过议案之后交由总统签署生效。

8.总统如拒绝签署,则经过两院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法案自动生效,无需总统签署。

《社会保险法》立法过程

提议:

在2006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蒋婉秋等465名代表提出制定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公民基本生活保障法的议案共14件。

发展:

2007年9月22日,原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中国社会保障论坛上表示,社会保险法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当前要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法立法进程。包括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在内多位政府官员也在论坛上表示:经过多年探索,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将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的时机已经成熟。

讨论: 2007年11月26日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首次提请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激烈讨论。在社会保险法长达13年的酝酿、起草过程中,由于社保制度改革推进迟缓和利益观念的冲突,各方一直争议不断。多年来,各方争议内容从覆盖范围到统筹层次,到社保基金征收、监管到运营,几乎包括社会保险立法的各个方面。

原则通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11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

一审: 2007年12月23日,社会保险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这部草案确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强制性偏弱等现状有望转变。

修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共建议进行五处修改:

1、将五个险种分别专章规定。

2、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

3、社保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4、政府支持事项进一步明确。

5、国家对社保基金严格监管。

二审:

 2008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 《社会保险法(草案)》。 《社会保险法 (草案)》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等分别作出专章规定。

《社会保险法 (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或者调剂使用。

三审 :

2009年12月22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法(草案)》(下文简称“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最低缴费年限”将更灵活

,医疗保险部分,在第三人负担医药费方面得到厘清。

四审:

 2010年10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四次上会接受审议。此时距离社会保险法一审已近三年,但已是社会保险立法提上日程的第十六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经由过程了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大立法程序的变化

1954年,新中国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第一部宪法,还制定了5部国家机构的组织法,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当时,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立法体制,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赋予国务院和地方人大立法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介绍说,由于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大,无法适应繁重的立法任务的需要。因此,1955年7月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依照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的需要,制定单行法规;1959年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进一步授权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对现行法律中的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适时加以修改。

1979年开始,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加快立法步伐的需要,我国对立法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这些改革主要体现在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12月制定的现行宪法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授权决定之中。”胡康生进一步解释说,“第一,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第二,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第三,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第五,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制定特区法规。” 立法体制的改革催生了累累硕果。从1979年到2004年6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323件(现行有效的法律212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38件,法律解释10件;国务院制定了970多件行政法规(现行有效的650件);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上万件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的7500多件);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过不懈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立法程序日渐成熟 普通百姓走进立法“大厅”

立法听证会已经在许多地方举办过。比如,8月底,山东省人大举行立法听证会,就《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听取意见,普通渔民参加了听证会。5月13日,辽宁省人大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内容是与广大消费者利益关系密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20名陈述人中普通消费者代表就有11人。 “立法听证”不是各地今年的创新。早在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就将立法听证引入立法程序。可以预见,全国各地今后还将举行更多的立法听证会。近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广泛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向全民公布法律草案等多种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公众参与立法,已经从具体法律的探讨,延伸到了法律规划的制定。对此,有人形象地称之为:普通百姓走进立法“大厅”。

立法质量日益提高 修改法律数量近年来大幅度增加

进入新世纪,我国立法突出强调“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提出了“实现一个目标,突出一个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一个目标”就是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一个重点”就是提高立法质量。 多年来,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比如,用立法法的形式把立法程序完善起来,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坚持立法、修改法律和适时废止法律并重,等等。坚持举办法制讲座也是一项有效举措。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闭幕后都要举行法制讲座,讲座紧紧围绕人大常委会正在或将要审议的重要法律案进行,以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审议质量。 面对每一部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总是反复研究推敲,多次审议,保证了立法质量。“有些新制定的法律,与提请初审的法律草案相比,新增加的条文占1/3左右,内容有修改的条文占1/2以上。”有关部门提供的这一数字,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待立法严谨态度的有力佐证。

行政法规立法程序

行政程序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立法程序

司试法理学辅导:立法的程序

论我国人体器官捐赠程序的立法建构

论立法过程中的程序公开原则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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