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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轻视的外来宗教文化入侵

发布时间:2020-03-01 19:50: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不可轻视的外来宗教文化入侵

每值“圣诞节”来临,商场、饭店、宾馆摆放起“圣诞树”,悬挂起“庆祝圣诞”横幅,员工们戴起“小红帽”;幼儿园孩子们围绕在“圣诞树”前载歌载舞,期盼着老师分发“圣诞礼物”;学校里大红大绿的“圣诞舞会”、“ 圣诞联欢”的海报占据了抢眼的位置;网络、报刊、电视、电台充斥着各种“圣诞信息”;数以万计的“圣诞贺卡”和数以亿计的“圣诞短信”满天飞舞;人们相逢互祝以“圣诞快乐”;“平安夜”里,人们聚众狂欢,流连忘返。与此相表里,“基督教”在中国悄然壮大乃至渐趋泛滥。黄河上下,大江南北,从乡村到城市,“基督教堂”高高耸立;从普通民众到社会精英,对“基督教”趋之若鹜。凡此种种,皆表明中国正在逐渐演变成一个“准基督教国家”。

-------摘自《我们对“耶诞节”问题的看法》

关键词:基督教 文化入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西洋文化在中国已由“微风细雨”演变成“狂风骤雨”,最为直接和集中的体现,莫过于“圣诞节”在中国的悄然兴起与日趋流行

但是,我们注意到,大部分国人在不信仰“基督教”乃至对其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不假思索地使用“基督教”、“圣经”、“圣诞节”等只对基督教徒本身而言才具有神圣意味的称谓,甚至浑然不觉地加入到“圣诞狂欢”行列。尤可痛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师为孩子们集体过“圣诞节”、树“圣诞树”、发“圣诞礼物”、做“圣诞贺卡”,更是无形中把一种外来文化与异质宗教人为种植在毫无文化鉴别与宗教选择能力的孩子们的心灵之中。我们认为,这是国人的一种文化集体无意识,即在对“基督教”没有任何价值认同与宗教归属的情况下,就随“基督教”之波,逐“圣诞”之流,无意中为“基督教”在中国的传播与泛滥推波助澜,为中国的“基督教化”营造了文化氛围,做了“传教士”想做而做不到的事情。

首先,我国对对独立自主自办宗教事业是持支持的态度的,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各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来办,中国的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中国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事业。

中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是中国人民在反抗殖民主义、帝国主义侵略和奴役的斗争中,由中国宗教信徒自主做出的历史性选择。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这个过程中,西方的基督教和天主教被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利用,充当了侵略中国的工具,一些西方传教士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参与贩卖鸦片和策划1840年英国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19世纪,英国基督教传教士马礼逊和德国传教士郭实腊在东印度公司任职期间,参与向中国贩卖鸦片。一些传教士还竭力主张西方列强用武力强迫清政府开放沿海口岸,声称“只有战争能开放中国给基督”,并直接参与英国侵略中国的军事活动。

——参与1900年八国联军的侵华战争。一批传教士充当了联军的向导、翻译、情报官等,参与屠杀平民,掠夺钱财。美国著名作家马克?吐温说,传教士“从贫困的中国农民身上榨取13倍的罚款,因此让他们、他们的妻子和无辜的孩子们势必慢慢地饿死,而可以把这样获得的杀人代价用于传播福音”。

——参与策划、起草对华不平等条约。如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1858年中美和中法《天津条约》、1860年中法《北京条约》等,西方国家一些传教士直接参与了策划、起草。这些不平等条约先后规定,西方天主教、基督教传教士可在贸易港口租地自行建造礼拜堂,受地方官保护,“任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教堂)自便”,中国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入内地传教之人”,中国官员不得查禁中国信教之人等。

——享有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治外法权”。西方列强依照领事裁判权对本国在华传教士给予保护。在“治外法权”下,西方一些传教士以帝国主义侵略势力为后盾,深入中国内地建教堂,设教区,霸占田产,欺压官民。这些传教士还肆意将“治外法权”延伸至中国信徒,干涉司法。

——以“教案”为借口强化西方列强在中国的统治。由于一些西方传教士凭借不平等条约,为非作歹,激起民愤,引发中国民众与西方传教士的冲突与纠纷,史称“教案”。从1840年至1900年,中国各地共发生“教案”400余起。西方国家借口“教案”,向中国政府施加军事或政治压力,提出种种无理要求,强迫赔款,捕杀无辜,甚至以此为口实发动侵略战争。其中,仅1870年“天津教案”,西方列强就强迫清朝官府处死中国民众20人,流放25人。

——阻挠和反对中国的反法西斯斗争和人民革命。日本侵占中国东北后,罗马教廷率先公开承认日本扶植的伪“满洲国”,派驻“宗座代表”,采取实际上支持日本侵略中国的立场。抗战胜利后,一些西方传教士煽动宗教徒仇视人民革命,甚至组织武装帮助国民党打内战。

——敌视新中国,策划破坏活动。新中国成立后,罗马教廷数次发出“通谕”,煽动教徒敌视新生的人民政权。

西方天主教、基督教在中国近代史上被利用来充当这些不光彩角色的同时,还操纵、控制中国教会,使中国教会变成西方修会、差会的附庸。中国籍神职、教牧人员和广大教徒处于无权地位。20世纪40年代,中国天主教20个总主教中,外国籍占17人,中国籍仅3人;在143个教区中,外国籍主教有110多人,中国籍主教只有20余人。

在这些事实的面前,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基督教”在中国的传播与泛滥,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文化问题和宗教问题,同时也是西洋国家“软力量”在中国的渗透与扩张。这一点,即使西洋国家内部的欧洲国家也提出了抵制“美式圣诞节”的问题,呼吁过具有欧洲特色的“圣诞节”。我们认为,有必要从国家安全和文化安全的角度深刻反思中国的“基督教”问题,从建设中国“软主权”、“软力量”、“软边界”的角度重视挺立中国文化主体性,积极引导国人走出文化集体无意识,警惕和防范中国的进一步“基督教化”。

但是我们的国人却在文化上陷入集体无意识,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文化的主位性缺失和主体性沉沦,亦即经过百余年来国人对自家历史文化传统系统而又激烈地批判和颠覆之后,中国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已经呈建制性退场和整体性崩溃,导致中国缺少主干性的价值信仰和文化形态,进而导致中国现代文化的荒漠化和混乱化,从而为“西风劲吹”和“诸神乱舞”打开了方便之门。换而言之,我们国家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是很完善的,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但是同时中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各国的历史、文化和国情不同,这决定了各国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会有不同的特点。中国在强调保护信教自由时,也强调保护不信教的自由,把两者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从而在完整意义上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

中国政府认为,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而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尊严,是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在内的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和根本利益。因此,信教和不信教的人们可以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宗教要与其所处的社会相适应,这是宗教存在与发展的普遍规律。中国人民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政府倡导宗教要与之相适应。这种相适应不是要求公民放弃宗教信仰,不是改变宗教的基本教义,而是要求宗教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与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相适应。这是符合信教群众和各宗教本身的根本利益的。

我们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我们的信仰是经过了时间的考验、战火的洗礼、前辈的浴血、科学的进化、而坚持下来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代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而盲目地去追逐一些外来的看似时尚先进的所谓先进文化、先进文明,西方的民主、科学也是建立在数代启蒙思想家与艰苦的流血革命之上的,宗教只起到了阻碍文明发展的作用,“基督教”在中国泛滥并不是因为其自身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也不是因为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不能为国人的生命、生存、生活提供有效的精神支撑,而是因为中国文化的主位性缺失和主体性沉沦,亦即中国缺乏或没有既自信又自主、既具有一贯性又具有民族性的文化与信仰。我们不拟苛责国人在文化上的集体无意识,但我们呼吁国人走出文化集体无意识,挺立中国文化主体性,重建中国人的生命世界和意义世界。

参考文献:

《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宗教的现状和宗教管理》 范丽珠

《我们对“耶诞节”问题的看法》刘聪等十位中国不同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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