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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7:06: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某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某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异地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授信是指我行向某某之外其他地区注册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借款人)发放的所有授信,包括所有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各项表内外授信业务。若我行在当地(地级市)有分支机构的,不视为异地授信管理。

省外异地授信是指我行向无我行分支机构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注册企业或个人发放的所有授信。

原我行在当地未设有分支机构,业务发生后我行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地区的所有授信业务要逐步移交当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移交后的授信不再纳入异地授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 我行异地授信业务应必须坚持“审慎支持、统一授信、有效监控、防范风险、讲求效益、全局最优”的原则。

(一)审慎支持。考虑到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大等原因,对异地授信需审慎支持。

(二)统一授信。异地信贷业务应纳入单一客户授信总量管理。如异地授信企业为我行集团客户成员,应同时执行集团客户管理相关规定。

(三)有效监控。开展异地信贷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确保监控措施到位。

(四)防范风险。开展异地授信业务要以防范风险为前提,不得以其他理由淡化风险管理工作。

(五)讲求效益。开展异地授信应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匹配,不得出现纯粹为了业务规模而发展异地授信客户的情况。

(六)全局最优。我行开展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我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不得在当地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授信业务限期逐步退出或移交。

第四条

异地授信业务须符合外部监管规定、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经营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收集借款人授信业务资料、现场调查;

(二)负责制定异地授信业务营销、管理方案;

(三)负责异地授信客户信用评级发起;

(四)负责异地授信业务分类发起;

(五)负责异地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包括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小微企业部和零售业务部。以上部门负责指导辖内机构有序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营销、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

(一)负责受理异地授信业务的授信业务资料,并负责风险审查工作;

(二)负责组织召开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贷款审查委员会秘书职能;

(三)负责异地授信客户信用评级审核;

(四)负责异地集团授信客户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

(一)负责受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发放审核工作;

(二)负责异地授信业务的授信分类审定工作;

(三)负责异地授信业务的贷后监控工作,督促相关营销部门认真履行贷后管理职责;

(四)牵头向监管部门报备相关业务。 第九条 总行资产保全部

负责移交后不良授信资产的清收、化解工作。

第三章

授信准入标准

第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异地授信业务,应同时满足异地授信业务适用形式、授信客户的准入标准。 第十一条 异地授信业务适用形式 异地授信业务应符合以下任一适用形式:

(一)向注册地为非某某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授信。

(二)企业不在某某注册但在某某设立分公司或项目,由于分公司或项目不具有独立融资权,我行分支机构向分公司或项目提供授信,授信对象为在异地注册的该企业。

(三)以在某某注册的核心企业的信用基础为依托,向其供应链上注册在非某某的上下游企业提供异地供应链融资。

第十二条 异地授信业务客户要求

异地授信必须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稳定、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客户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认可的其他组织

1、借款人依法设立;

2、授信业务用途明确、合法;

3、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4、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保持盈利,有合法的还款来源(房地产开发授信业务除外);

5、信用评级在BBB级(含)以上,信誉良好,无重大授信本金、利息逾期纪录;

6、已在其他银行获得授信且目前有授信余额(房地产开发授信业务和异地供应链融资除外);

7、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2、授信用途明确合法;

3、授信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4、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根据借款人的授信业务品种、借款人偿债能力、资金回流状况、银行资金状况等指标合理确定授信期限。

第十四条 根据借款人授信产品品种、授信条件、资金成本、与我行合作状况等,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制定利率方案。

第四章

授信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借款人根据拟申请的授信业务品种不同,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我行具体授信业务品种管理办法有特殊要求的,依其具体要求执行。

(一)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认可的其他组织流动资金授信 流动资金借款人向我行业务发起部门提出授信申请,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2、借款人及保证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授信卡、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

3、近三年度财务报告(原则上为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新建企业按实有年限提供报表)以及申请授信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认可的其他组织固定资产授信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2、借款人及保证人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授信卡、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

3、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4、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5、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

6、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

7、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8、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个人授信需要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向我行经营单位提出授信申请,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授信申请书;

2、身份证明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授信人认可的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租赁合同、银行对账单、产供销单据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4、保证人同意为其提供借款担保的书面文件及其资信证明,或抵质押物复印件;

5、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的客户经理按照我行对借款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我行授信基本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入贷前调查阶段。不符合我行授信基本条件的,及时告知借款人并退回资料。

第十七条 经营单位在进行异地授信业务的贷前调查时,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内容坚持全面、真实的原则;调查方式坚持双人调查原则。

第十八条 授信贷前调查的基本流程如下:

1、深入调查,并收集、整理授信项目基础资料;

2、通过调查、分析,撰写授信分析报告;

3、整理授信项目基础资料、调查报告等,形成完整、独立的授信项目上报审批资料。

第十九条 授信调查报告内容

(一)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认可的其他组织短期授信业务调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授信基本情况。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主要装备、生产工艺、生产能力、产品市场状况,关联公司情况、是否有预警信号,民营企业背景分析(如属于民营企业),集团客户管理模式(如属于集团客户)

2、授信业务基本情况。包含上次授信情况、授信批复条件落实情况、贷后管理情况、银企合作情况、企业融资环境状况、授信卡信息状况等。

3、行业风险分析。包括客户所属行业、其在行业中的地位、行业整体判断等。

4、经营管理风险分析。包括企业现有生产经营情况、目标和战略的合理性及实施情况、产品与市场匹配度、供应分析、生产分析、销售分析、管理层状况等。

5、财务风险分析。对借款人财务报表质量进行判断,对重要科目及附注、销售及盈利能力、流动性、资产管理效率、还款能力分析、汇率分析等。

6、授信总量或授信额度分析。具体包括借款原因分析、资金需求测算、授信总量确定依据等。

7、担保分析。主要分析担保人、担保物的担保能力、担保意愿等。

8、评级及盈利性分析。主要分析客户信用评级状况、现有授信分类、我行收益状况等。

9、综合结论。主要描述授信安排,包括授信品种、期限、利率/保证金比例、担保、还款来源等主要授信要素,同时要对贷后管理要求作出安排。

具体可参照《关于规范公司授信业务申报审查工作的通知》(焦商银发[2013]115号文)所附的调查报告模板。

(二)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认可的其他组织固定资产授信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借款人的评估。借款人概况;偿债能力分析;获利能力分析;经营管理能力分析;履约能力分析;发展潜力分析;对新建客户或无法提供完整财务报表客户的补充分析。

2、项目概况评估。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的必要性;项目的工艺技术及设备;项目的建设和生产条件;项目建设是否达到经济规模;项目环保方案是否获得环保部门的正式批准。

3、产品市场评估。行业及产品概况;产品市场现状及预测;项目产品竞争力分析;项目单位销售能力评估。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评估。投资估算主要参数;投资估算;流动资金投资估算;资金筹措评估;自有资金评估;项目筹资估算;资金使用计划。

5、项目效益评估。测算依据及参数;项目成本、收入、税收、利润的评估 ;项目现金流量分析;项目盈利能力的分析;项目还款能力分析;不确定性分析;我行授信综合效益评估;效益评价结论;关于改扩建与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价。

6、授信担保评估。保证评估;抵(质)押评估;其他担保方式评估。

7、授信风险评价。政策和地区风险;借款人风险;项目风险;担保风险;其他风险;综合风险评价。

8、项目评估结论。

(三)个人授信的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住址、职业、工作单位(经营地址)、身份证号码、有无不良嗜好、其他家庭成员情况和诚信程度等。

2、借款人的经营情况或收入情况。家庭资产负债收入情况;借款人的经营情况。

3、借款用途及合理合规性。消费类授信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合同、自有资金情况和对借款人的实地调查情况,确定借款金额和用途;经营类授信根据借款人的销售收入、利润、本年度的购销合同签订情况、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周转速度、自有资金情况、实地调查了解的情况,确定合理的借款用途和金额。

4、还款来源。对职业稳定、收入稳定的工薪阶层,根据其工作单位开出的收入证明与代发工资的银行流水对比,并通过调查确定其真实收入水平;对流通类、建筑类经营户,可通过查看其银行资金往来的贷方发生额(剔除借款等大额非经营往来发生额)、进货单、销货单和税票,了解该行业合理的利润率,以确定借款人合理的经营收入;对制造业经营户,可通过查看其银行资金往来的贷方发生额(剔除借款等大额非经营往来发生额)、消费、电费和税票,了解该行业合理的利润率,以确定借款人合理的经营收入;对其他类型的经营户可根据其自身的经营特点,以合理方法确定经营收入数据。

5、授信的担保人情况及担保能力。房地产抵押;机械设备、车辆、船舶抵押;权利质押;动产质押(第三方监管);自然人保证;企业法人保证。

6、授信的支付方式。贷款支付按我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7、授信的风险点。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借款人家庭收入的稳定性;担保方式的有效性;授信期间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针对风险分析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包括授信发放前的条件、授信发放与支付及贷后的管理要点。

8、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记录情况。可以通过调查了解借款人、担保人品行和在单位的表现,通过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有不良记录。

9、调查结论。对借款人申请事项的具体意见,包括是否授信、授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部对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审查坚持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的原则进行,对新增异地授信业务必须进行实地调查。 总行风险管理部的风险审查以授信项目的合规性、资料的完整性、授信方案的可行性为主,独立发表审查意见供贷款审查委员会决策时参考。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规则要求,对报送的授信业务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授信项目、授信业务是否合法、合规;

(二)授信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三)授信项目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度;

(四)授信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五)根据授信业务特点,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省外异地授信、房地产异地授信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异地授信均需由总行统一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经营单位直接调查并拟定授信方案,经经营单位行(部)务会研究后实行客户经理、客户部负责人、支行行长三级审批,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审查,风险管理部审查后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贷款审查委员会集体评审后,将授信项目报行长审批。贷款审查委员会根据行长审批意见下发授信批复。

第六章

异地授信发放与支付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单位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授信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经营单位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授信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授信除外。 经营单位应在授信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产品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条款。对授信批复有特殊要求的,需在授信合同或担保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对需要报备的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在取得监管部门同意办理的前提下方可安排授信合同的签订事宜。

第二十四条 在发放授信前,经营单位应根据授信批复中对授信方案的要求,审核是否满足发放条件,并将相关资料报发放审核部门审核。

经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我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授信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授信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五条 授信发放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授信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授信发放和资金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授信支付方式、停止授信的发放和资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授信发放后应将授信业务按相关监管要求将授信相关信息报送征信系统数据库。

第七章

异地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经理应按以下条款规定的频率对客户进行定期的现场检查。

一、授信客户的现场检查

1、初次发放授信后7个工作日内应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2、授信分类为正常类授信客户至少每季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授信担保方式为信用的,至少每月一次进行现场检查;

3、不良类授信客户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二)特殊情况

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客户经理应立即进行现场检查:

1、授信风险分类形态向下迁徙;

2、授信发生欠息、展期、逾期及或有资产到期垫付;

3、客户出现停产、半停产状况;

4、客户发生可能影响授信资产安全的投资活动、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非正常变更、体制改革、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等重大事项。

二、贷后检查报告

(一)授信分类为正常类授信客户至少按季撰写一次贷后管理报告;

(二)授信分类为不良类授信客户至少每月撰写一次调查报告。 贷后检查报告应及时报送至总行贷后管理部门审阅。

三、除现场检查外,客户经理还应通过非现场手段对授信客户的经营状况及担保人、担保物的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现场过程中,及时通过一些与授信安全密切相关的信息、指标来预测授信风险,发现授信存在的潜在风险。 客户经理通过对借款人、授信、担保的日常贷后管理和公众信息发现可能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授信资金安全、担保等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时,应将重大信息详细情况、对我行授信影响、经营单位的处置预案等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告至总行信贷管理部,并抄报风险管理部和资产保全部。

第二十五条 授信到期前,经营单位分管客户经理填写授信业务本金和利息等的到期授信通知书。在短期授信到期前7日、中长期授信到期前30日,客户经理必须发出到期授信通知书,经借款人签收并经我行和担保人确认后,存档保存。授信到期三天前,客户经理应确保结算账户上在有充足的偿还授信本息资金。

结息日前,客户经理应确保授信客户结算账户上有足以偿还授信利息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归还我行全部授信本息及费用后,我行释放抵(质)押物,协助客户办理解押手续。我行与客户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束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 异地授信贷后检查必须双人进行,营销机构负责人要定期参与贷后检查。

各经营单位应严格掌握异地授信业务风险分类标准,分类认定工作必须附有客户财务信息和银行定量定性分析资料。

第二十八条 异地授信业务档案管理,按我行相关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办理异地授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应按我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

(二)授信调查、风险审查与审批、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三)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办理授信业务的;

(五)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办理授信业务的;

(六)放任借款人将授信资金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七)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授信业务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授信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九)未落实审批条件办理授信业务的;

(十)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授信业务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商业银行辖内机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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