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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授信

发布时间:2020-03-02 08:24: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辖内商业银行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所在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本意见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浙江省所有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 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坚持适度、审慎、防范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二、异地授信业务的准入

第四条 开办异地授信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风险控制能力,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区域范围、业务品种及异地授信总量和占比应与本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办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制定科学的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并取得上级行的书面授权。各行应将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和上级行的授权书报当地和展业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稳定、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 第七条 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商业银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本系统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同一系统内不相隶属的机构)不新增在当地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授信业务限期逐步退出。

三、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确定专门管理部门,负责辖属分支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分片管理”。在分析展业地经济总量、金融环境、产业结构等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在异地地级区域办理授信业务的机构。商业银行应研究按行业进行分类管理的异地授信管理模式。

第十条 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异地授信业务由本级或指定分支机构负责办理,上级行应根据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授予权限,授权书应明确异地授信业务的品种、区域范围和异地授信的总量或占比的限制。对资产质量较差、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和内控机制不够健全的机构,上级行应限制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畅通的异地授信信息报告渠道,强化异地授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对异地授信业务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因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资产处置等环节内控不严、管理缺位造成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的,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四、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涵盖授信“三查”、不良资产清收保全和问责全过程的异地授信业务风险专业化管理体系,建立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管理专业队伍,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控,防范和控制异地授信的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异地授信业务的介入。建立目标展业地经济、金融、主导产业和政府服务职能等情况的调研机制,明确异地业务产业和客户目标群。对主营业务不突出、关联关系复杂的或融资结构不合理的异地企业或集团公司应审慎放贷。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异地授信业务占本行授信业务总量的最高控制比例,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异地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对异地授信客户资信情况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进行调查,充分了解受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受信情况。应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收集客户基本资料。对异地授信的调查、审查重点应着重对第一还款来源、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把关。严格控制贷款展期、异地企业互保和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异地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加大异地授信客户贷后检查频率,贷后检查必须双人进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要定期参与贷后检查。严格掌握异地授信业务风险分类标准,分类认定工作必须附有客户财务信息和银行定量定性分析资料。对异地授信风险敞口较大的地区和行业,商业银行应成立风险管理专项小组,及时收集、掌握区域经济特点和行业动态信息,调整、优化异地授信业务的地区和行业投向。

第十七条 对同一集团客户内各公司在不同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应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纳入集团客户管理,并确定一家机构为主办行,负责集团客户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工作和贷后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审计检查。异地授信管理部门至少每季对异地授信客户开展例行检查,按季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授信资金流向、企业经营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担保情况、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受信情况等。按下查一级的原则,至少每半年对辖属分支机构开展一次异地授信业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异地授信是否超比例、是否垒大户、不良率变动情况、异地受信人资金使用情况、审批条件落实情况、担保落实情况和风险状况等。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异地授信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审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异地授信业务审计。检查和审计报告逐级报至一级分行审定。

五、异地授信业务的监管

第十九条 各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自觉遵守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当地银行同业公会(协会)商定的银行同业自律公约,不应采取放宽授信条件等不正当手段违规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 对于异地客户大额授信需求,可由银行业协会牵头组成异地银行和本地银行银团贷款,发挥银团贷款在信息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方面的作用,共同做好对大客户、优质客户的授信和贷款发放的合理安排,避免行际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造成无序竞争、过度授信。

第二十一条 各商业银行应确保按月通过“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报送的客户信息中涉及省内、省外异地授信业务的信息质量。半年度、年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向本机构所在地和客户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半年度、年度异地授信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控制状况。宁波辖内各商业银行还应按月/季向宁波银监局报送异地授信业务报备表。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异地授信业务开展情况的监测,密切关注其风险和合规性问题,浙江银监局、宁波银监局与各分局及各分局之间加强信息沟通,定期核对数据,互通监管情况,并视需要采取监管措施。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银行监管部门应结合现场检查、监管评级、风险监测等监管手段,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监管,根据商业银行异地授信风险情况,采取建议商业银行调整授权,限制异地授信范围和比例,责成其暂停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管部门应牵头建立银行间异地授信业务风险预警和处置联动机制,协调本地、异地商业银行统一采取债权保全和清收措施,维护银行债权,保证当地金融稳定。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促使信贷质量关口前移。商业银行要积极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通过对信贷信息的综合加工处理,分析预测风险,提出防范对策。一是组织信贷人员定期开展市场和行业调查,确定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贷款风险程度,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企业分别制定相应的检查制度和防范对策。二是使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工作制度化、经常化。银行进行贷款“三查”既要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效益,更要重视其现金流量,还要了解和掌握非财务因素、信用支持情况等,而银行按期收回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因此,必须以贷款风险分类理念贯穿信贷全过程,注重对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现金流量、非财务因素等进行预测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做出贷款决策。三是充分利用银行信贷集中式台账系统和人民银行的贷款卡咨询系统,了解借款企业在所有商业银行的融资情况、付息情况、企业大事记、财务状况等信息,预测分析借款人下一阶段的经营趋势,对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及时采取有力的应对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四是银行要与法院、工商、税务、经委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借款企业相关信息,发挥信息反馈作用,抓住关键点和突破口,主动转移和规避风险。

从四个方面加强风险预警体系建设

组织结构和汇报与处理流程。商业银行要在确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流程的基础上,构建风险预警的组织架构,规定有关部门与岗位的职责,同时确定风险预警信号的汇报与处理流程。对于面对千千万万个微观企业的风险预警工作,主管客户经理和基层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是发现辖内客户预警信号的主要责任人。总行和分行应成立风险预警委员会,负责预警和处理重大或系统性风险事件。此外,风险预警组织架构体系至少还应当包括总分行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和授信审批部门,以及稽核和研究部门。有条件的银行还可聘请外部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对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或合同进行审计,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在明确风险预警部门和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规定清晰的预警信号汇报路线,并根据预警信号的紧急程度和影响大小,明确规定反应权限和反应时间,对于观察类的信号规定预警信号升级或解除的条件,确保不同类别的预警信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宏观与行业风险预警。通常情况下,规范经营的银行最大的挑战来自于经济周期风险。顺周期环境下,企业赚钱,贷款也好发放,贷款又可派生出存款,银行业务比较好做。但在紧缩环境下,贷款放不出去,业务就难做多了。为此,要加强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和经济金融政策的分析研究。同时,要加强对行业结构变动的分析与研究。一是根据资产负债结构、资金投向重点以及行业发展状况,从行业的融资需求、风险度及盈利度等方面进行研究,通过覆盖所有行业的行业深度分析研究,为制定全行的信贷政策,优化配置信贷资源提供专业支持。二是通过单个行业的深度分析,为审批人员、营销人员等提供操作层面的信息支持;从行业、区域、企业三个维度进行研究,为信贷政策的具体化、细分化提供参考,不能笼统地说支持某行业、限制某行业,因为即使控制类行业中也有好企业,而且同一个行业在不同地区的发展状况不一样,应当具体化,体现对分支行的分类指导。三是通过日常的对行业的动态跟踪研究,及时进行行业的风险揭示,并进行行业政策修正、调整和维护,指导有效的进入、退出操作……(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06年第6期)

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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