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9年4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款。
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200×(17%-13%)=8
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8)—3 = —12
当期免抵退税额:200×13%=26
因此:当期退税额:12万元,当期免抵额为:14万元
《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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