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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发布时间:2020-03-02 15:24: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许可事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许可对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申请人。

许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申请登记的范围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的规定。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报告;

2、提交填写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表;

3、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项目批准文件;

4、临时占用项目规划红线图和绿化部门绿线图。

许可费用:

许可期限:3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承办部门负责人及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办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主管局领导、承办部门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绿化监察人员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人依法缴纳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费,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施工许可证;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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