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有关规定
一、审核事项:征占用林地审核。
二、审核对象: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核。
三、审核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四、审核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单位提出申请,逐级经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省林业厅。
1、当事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及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3、有资质勘验调查单位出具现场查验报告、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
4、市林业局审核并提出意见;
5、省林业厅审批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6、需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的林业厅在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
五、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二)使用林地申请表;
(三)项目批准文件;
(四)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六)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林权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七)因采矿征占用林地的需提交需提交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八)需经专家评审的项目还需提交有评审权的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报告》。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竹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七、审批、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
3、《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用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晋价涉字〔1994〕第32号)文件。
4、《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02〕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