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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审计职称评审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06:21: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徽省审计厅

皖审人„2011‟58号

关于开展2011年度高级审计师

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审计署印发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1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参加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双科考试成绩合格人员。

二、评审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

评审条件依照原省人事厅、审计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发„2003‟13号)和原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皖人发„2005‟3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及中直单位的推荐评审报告或委托评审函一份;

2.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审计业绩成果报告一份以及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以上证明;

3.全国考办统一制发的《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从审计署网站下载)一式三份;

4.《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简明登记表》(附件1),纸质件一式二十份,电子档一份;

5.《2011年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附件

2),纸质、电子档各一份;

6.高级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

7.高级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

8.继续教育证书;

9.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其审计工作经历、审计业务成果和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应分别符合原人事部、审计署印发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

(一)款、第

(二)款、第

(三)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成果材料。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或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的,或主持实施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的,应提供相应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以及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奖励证书、被有关部门采用的审计成果等;

10.学历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从事审计工作或业务理论研究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

11.用人单位应将申报人员评审有关情况在单位进行公示(时间3至5天);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公示结果,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

12.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目录表。

各种评审材料均须提供原件(提交鉴定的论文、论著应同时提供复印件两份),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一律不得提交评审。

三、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⒈ 申报、审查材料。各市、省直及中直驻皖单位申报人员材料经各市审计、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及中直驻皖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于9月5日前报送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逾期不再受理。评审材料收齐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进行审核。

⒉ 论文、论著鉴定。9月15日前,由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统一安排,将申报人论文、论著送有关专家鉴定。根据原人事部、审计署人发„2002‟58号文件要求,每名申报人的论文需鉴定2-4

⒊ 评审。评审会召开前3天,由省审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商定从省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规定人数的专家组成评委会,承担本次评审工作。10月中下旬安排评审。评委会的评审结果,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后,由省审计厅通知评审通过人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

附件:1.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简明登记表审简明登记表.xls

2.2011年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

2011年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

况一览表.xls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通知

安徽省审计厅办公室2011年7月18日印发

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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