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7:55: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院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医函【2011】120号)和***卫生局3月22号会议精神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新进医师进入本院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四条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我院向省卫生厅申请承担本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经批准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按要求成立***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医师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医务、人事、信息、科教、行风等管理部门负责人。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部,医务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考核委员会在***卫生局管理和监督下,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评定,报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向省卫生厅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第七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上级调遣和医务科的工作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本院医德考评结果可作为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

第八条 业务水平测评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三)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四)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五)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六)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办公室根据医师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结果做出考核结论,报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汇总,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省卫生厅备案,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第十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第三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建立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并在定期考核中作为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层次。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及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十三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细则第二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报考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向考核委员会报告,并于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十八条 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本院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统一交卫生厅,由省卫生厅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十九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考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我院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意见,对不符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的,可给予纠正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人员有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