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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18:00: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2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做好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的执业能力,提高医师的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县卫生局贯彻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成立领导组织

成立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医师进行定期考核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办公室主任由医务科主任兼任。

二、考核对象和时限

1、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2、医师定期考核以每两年为一周期。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可以向本院考核领导小组提出提前考核书面申请,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批符合条件后再报送我县考核机构进行提前考核申请。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工作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今年起,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各项工作由本院全权负责,2011年12月1日开始启动本院第1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2009年12 月3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近两年内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以后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进行考核的时间,一般在本年度的12月开始,至月底前在本院完成所有的考核内容,并及时将考核材料报送县考核机构,经过县考核机构全面考核得出结论后,本院考核 1 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及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其本人。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1、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项。

2、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包括:个人述职;有关法律、法规、“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考核考试;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医学文书的书写;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等。

3、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4、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5、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四、执业记录

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本院考核领导小组于考核前10天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二)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1、一般程序:

(1)条件:除符合简易考核程序条件之外的其他医师,均执行一般考核程序。

(2)流程:由医师本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中医类别医师还应填写《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医药特色部分)》表格。所在科室考核小组对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签署初步评定意见,报我院医师定期

2 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所在科室和考核委员会对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测评项目包括医师个人述职报告、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2、简易程序:

(1)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①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并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②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2)流程:医师本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中医类别医师还应填写《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医药特色部分)》表格。所在科室考核小组在医师考核表中签署考核意见,报我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审核。

六、考核结果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本院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1、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考核结果不合格。

2、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3、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3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4、每次考核结束后10日内,医务科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5、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6、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需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3个月至6个月后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本方案自通知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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