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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办法(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15:38: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011年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要求

容:

一、境外展览会 (企业)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展会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 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展位确认函;

3.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4.如外文发票,须附银行付汇凭证(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5.参展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如因私签证,必须提供

参展人员的出国护照(含签证页)复印件、邀请函以及机票(船 票、车票)复印件。

6.展方的收费通知或是展位费结算明细;

7.如企业独立参加境外展览,还需提供与展方确定展位的有 关文件复印件;

8.凡中央部属单位统一申报的团体展览项目而企业又自行申报的,要求申报企业提供组团单位出具的未代为申报的证明原件。

二、管理体系认证资金拨付申请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 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如外文 合同须附翻译件);

4.中外文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如外文证书须附翻译件)。 5.认证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如外文证书须附翻译件)

三、产品认证资金拨付申请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 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如外文 合同须附翻译件);

4.产品认证证书及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如外文证书、报告 须附翻译件);

5.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如外文证书须 翻译件)

四、境外专利申请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项目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合法凭证(发票)复印(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专利证书复印件(如外文证书须附翻译件)

4.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复印件(如外文合同须附 翻译件)

五、电子商务资金拨付申请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 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项目申报单位与网站开发制作单位的合同复印件; 4.网站首页复印件及网址。

六、境外媒体广告及商标注册资金拨付申请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境外媒体广告

①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 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②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③路牌广告提供广告照片;

④报刊杂志广告提供广告正本;

⑤影视广告提供光盘;

⑥项目申报单位与广告发布方的合同复印件(如外文 合同须附翻译件)。 2.境外商标注册

①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 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②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③境外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及标识。

④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复印件(如外文 合同须附翻译件)

七、国际市场分析资金拨付申请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①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 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②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③申报单位委托科研单位委托合同的复印件; ④分析报告(附电子文档);

⑤提供受托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八、境外投(议)标资金拨付申请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1.购置标书

①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②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③申报单位具有参加境外投(议)标的相应资格证;

④公开招(投)标或定向招(投)标的项目通过境外新闻媒体发布的相关资料;

⑤所购置标书封面复印件及中标后的合同(若中标)。

2.项目设计

①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

位财务章);

②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③与初步设计单位所签订合同或委托文件复印件。

3.考察及调研

①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②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③出国考察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如因私签证,需提供出国考察人员邀请函、护照(含签证页)复印件和机票(船票、车票)复印件;

④考察报告。

九、企业培训资金拨付申请 需报送的书面资料包括:

①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 单位财务章);

②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 ③会议签到单;

对以上九类项目申请材料,企业所提交的纸质材料中,所涉及外国文字附件均须提供翻译件;税务发票和现金发票均不在支持范围内。项目纸质材料请按要求分别按项目装订成册。

发送机构:

江苏省商务厅

发送时间:

2011-08-01

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制定《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草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市场开拓资金仅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商务厅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江苏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江苏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的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使用对象

第八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九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江苏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3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申请培训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2.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3.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标准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且实际支出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内容所需金额的50%。

第十二条

对不同类别项目,我省市场开拓资金采用定额、最高限额及按比例相结合的方式

予以支持(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我省中小企业申请的企业项目,每个企业每年度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我省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申请的项目实行数量控制,每年度申请项目数量最多不超过8个。

第十五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属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2.历年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历年获取资金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

第七章 资金申请程序

第十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

九、十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资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时间分别为每年7月1日至7月30日申请上半年项目,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申请上年度下半年项目。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时,须提交要求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条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情况汇总表,连同申报材料,分别于每年8月31日及次年2月28日前上报省商务厅。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审核公示后,由省财政按照国库资金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八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章 处罚原则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2.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3.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4.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5.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6.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省财政厅将停止拨付并追缴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省商务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地资金主管部门每年需对本地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于次年3月1日前将有关报告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送机构:

江苏省商务厅

发送时间:

2010-11-02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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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报销文件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办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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