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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7: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近年来,我县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有关土地利用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土地利用和管理水平逐步提升,为我县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仍然存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不到位、被征地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不力、建设项目批后监管不到位、违法用地现象时有发生等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现就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县土地市场秩序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进一步加强规划的刚性制约。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总体管控作用,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促进土地资源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各乡镇、各部门编制的城市、村镇,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行业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类行业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立项等审查,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县国土部门要依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合理制定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统筹保障各行各业用地需求。积极推进计划的差别化、精细化管理,努力化解土地供需矛盾。增强用地计划的前瞻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设用地报批进度,提高计划指标使用率。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监管,认真做好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登记统计,实时监控计划执行情况。

(三)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必须按审批权限报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实施。

(四)加强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加快编制农业发展规划,制定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等办法,规范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管理。积极引导设施农业项目合理选址,设施农业项目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非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二、牢牢守住耕地红线

(五)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及(空间)布局控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实行永久保护。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地块、上图入库、设立保护标识、明确保护责任,做到图、表、地一致,进一步做好我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除国防军事和重大基础设施经依法批准可以占用外,一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占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六)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各乡镇对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确保本辖区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纳入乡镇年度社会经济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奖励和问责力度,逐级签订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和义务。

(七)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积极组织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在对后备耕地资源质量进行评定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实施补充耕地开发,滚动储备各类耕地指标。加强耕地占补审查,项目建设要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做好耕地占补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将耕地开垦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预算,优化耕地开垦项目工程设计,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确保补充与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对于土地整治补充的耕地,要在组织评定质量等级后再组织验收,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建立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将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进行剥离,用于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做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实施及验收工作,县发改部门要做好耕地开垦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县招投标中心要做好项目的工程招投标工作;县监察部门要对耕地开垦项目的工程招投标和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县审计部门要做好耕地开垦工程项目预算评审和竣工决算评审工作;县农业部门要结合耕地开垦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在培肥地力和耕地质量建设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做好综合评价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工作;县水务部门协调指导做好水利专项工程的实施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监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耕地开垦项目的实施工作,联合县监察、县发改、县农委、县住建、县审计、县财政、县水务等部门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八)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认真组织实施•海南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海南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年)‣,按照“精品、规模、高效”的要求,优化土地整治项目选址,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设计等级,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和后期管护,创新土地整治公众参与机制,确保工程投资发挥应有效益。各相关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全方位推进我县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

(九)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和问责机制,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的主要依据。积极探索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安排一定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的单位或承包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提高其保护耕地的积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耕地撂荒和非粮化,依法及时查处各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印发执行•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办法‣和•陵水黎族自治县耕地动态巡查制度‣,把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工作提上重要议程,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实施主体,维护土地整治项目内农田水利设施等配套设施的完整性,将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计划,对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市场监管

(十)严把供地“关口”。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决策制度,确保出让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设定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杜绝捆绑出让和“毛地”出让。出让宗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地类清楚、权属清晰,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出让人、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严格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规定审批划拨土地,积极探索机关办公和交通、水利等基础、城镇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方式,杜绝违规划拨土地建设楼堂馆所。

(十一)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明白卡制度和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跟踪管理制度,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规划容积率、建设密度、绿化率、建筑限高,动工和竣工时间及建设单位联系人,监督管理责任人等内容制作一张明白卡,建立档案,定期跟踪监督管理,记载已供建设用地项目工程进展情况,核实工程投资情况,发现用地单位未按约定开发利用土地,造成土地闲置的要依法进行处置。县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同时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跟踪管理告知书‣,载明建设单位负责跟踪管理联系人和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职责和义务,建设单位、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遵守事项和注意事项及产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不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掌握建设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未经县国土资源部门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各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要将明白卡规定的内容制作成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公开监督栏,设立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显眼的位置,接受社会监督。县广播新闻媒体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县国土资源、县住建部门了解已供建设用地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报道,对未按约定时限动工建设的建设项目,要进行跟踪曝光。

(十二)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规定,杜绝以任何形式返还或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部就地缴入地方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和规范土地出让金缴交、改变土地用途和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征收的管理,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和调整容积率的,县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抄告县国土资源部门,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签订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未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和调整容积率等用地条件手续的,县住建部门不得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项目开工建设等相关手续。

(十三)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暂行办法‣,坚持 “统一管理、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的原则,建立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及相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设立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将土地储备整理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计划,确保土地储备工作规范运行,有序开展,及时入库,杜绝“毛地”储备。加强储备土地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时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将储备土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提高供地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四、规范土地登记和抵押融资管理

(十四)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坚持依法依规原则,规范登记行为,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土地登记的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严格土地登记有关限制性规定,对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存在权属纠纷的土地,在权属纠纷未解决前,不予登记;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和其它税费的、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申请转让的,均不予登记。严格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填写,登记土地用途。根据出让合同、用地批准文件等,依法批准的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不对应的,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按照新归属地类办理登记,同时在土地证书“记事栏”标注批准用途。

(十五)加强土地抵押融资管理。土地抵押登记应以单宗地为单位办理抵押登记。严格审查闲置土地的抵押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加强土地储备融资管理,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纳入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

五、妥善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十六)健全闲置土地处置长效机制。继续巩固现有闲置土地处置成果,依法依规、分门别类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对已通过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改变用途、置换等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加强对企业后续开发利用行为的监督检查。完善常态化闲置土地处置机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县法院、县法制、县监察、县发改、县国土、县住建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密切配合的闲置土地处置联动机制,共同抓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严格执行“净地”供应,凡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覆盖、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征地拆迁补偿未完成的项目用地不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从源头上清除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规范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的规定,避免企业通过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成片开发等方式,大面积、低地价、长期圈地或囤地,造成土地闲置。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逐步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制度,加强土地供后监管,避免出现新的闲置土地。

(十七)逐步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严格执行•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全面贯彻落实•陵水黎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暂行办法‣,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和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做到应保尽保。2009年以来批准征地而尚未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县法制、县人老、县国土、县财政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认真核定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人数,参照省政府2013年4月颁布实施的•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逐步解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

六、加强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和强化执法监察能力保障 (十八)切实落实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各部门、各乡镇(农场)在日常土地执法监管及违法用地案件查处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强化土地执法属地责任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违法用地查处工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动态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巡查查处制度和奖惩机制,负责及时组织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进行制止、拆除、没收移交和复耕复绿。建立违法案件联合查处机制,加强联合办案力度,县纪检监察和县公检法部门应发挥其应有作用,大力支持和配合各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严厉惩治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当事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大行政问责和司法追究力度,对未及时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推诿、包庇、干扰阻挠办案等各种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加强执法监察能力和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基层国土资源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国土资源所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能力和水平。加大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力度,不断增强执法监察队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本领和能力。进一步健全执法巡查制度,整合违法线索举报平台,应用“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拓展科技手段应用,建立社会监督制度,进一步夯实违法行为发现渠道,提高各类违法违规信息综合处置能力。配齐配强县国土环境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编制、人员和装备,各乡镇要成立专门的土地巡查和执法队伍;将土地执法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计划并逐年增加,确保执法监察日常经费有保障。

七、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二十)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新机制。进一步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共有宗地分割、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出175平方米政策。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坚持让利于民,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先行先试、统筹谋划、整体设计,稳步推进我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构建产权明晰、权能充分、流转顺畅、利益平衡、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进一步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县国土等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土地法律法规普法活动,通过在乡镇设置法制宣传栏、组织举办土地法律法规讲座、开展法律咨询服务、购置法律图书、流动宣传车、集中开展法律专题,举办法制宣讲团、法律知识竞赛、组织基层干部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每年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12〃4“全国法制日”等重点时段有利时机,围绕宣传主题,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工作,扩大宣传面,提高影响力,增强实效性。县宣传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土地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各乡镇、各部门及广大群众积极支持、配合、参与到土地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中来,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法律意识。

抄送:县纪委、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印发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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