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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3:24: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川农业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学校建设有特色高水平“211工程”大学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的建设的最基本单位,是领导所在单位党员和团结、带领群众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党支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围绕中心,扎实工作,保证学校根本任务的实现和本单位具体目标的完成。

第二章 党支部设置

第四条 教学单位党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设置,也可根据工作任务按教学团队设置;科研单位党支部一般按研究室设置,也可根据工作任务按科研团队设置;管理服务部门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科室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专业和年级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级设置;离退休党支部一般应在本单位内根据离退休党员的实际情况独立设置。

第五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应成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各基层党组织跨校区的党员,采用延伸管理方式,及时成立党支部或党小组,保证党组织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要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教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所在系(室)主任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党员管理干部、党员教师、研究生或本科生中优秀的党员担任。

第七条 党支部设置、撤消或更名,支部委员会和支部书记、副书记变更,由所在单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教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教职工党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沟通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支部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教职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教育教职工党员争做师德标兵、管理服务模范,以优良党风带动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 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和建议,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学生党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学生党员及班级成员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教育学生党员争做学习成才标兵、服务师生表率,着力提高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三农”问题的实践能力,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十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可设置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或纪检委员。学生支部可设书记1人、副书记2人。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的职责

(一)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召开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党支部的重要问题。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及支部大会、支委会的决议、决定,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抓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委员的职责

(一)协助支部书记组织过好组织生活、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以及支部改选工作。

(二)负责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按照党员标准和工作程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负责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搞好党内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宣传委员的职责

(一)拟定党支部的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协助支部书记和其他支委做好党员和群众中的先进事迹宣传,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三)协助开展群众性的文体活动。 第十五条 纪检委员的职责

(一)协助支部书记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二)依据党支部决议做好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和教育工作。

(三)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及时报告支委会。

第五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党内生活制度

(一)党组织生活制度。坚持双周组织生活制度,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党支部工作,开展党员党性分析,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党员的正面教育、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内外群众评议,客观评价党员的现实表现。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年底进行,并将评议结果上报上一级党组织。

(三)党日活动制度。根据党支部的实际,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新颖、富有实效的活动,进一步增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和党支部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

第十七条 “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组织党员参加党课学习,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八条 集体领导制度。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支委同志的意见,带头执行党支部决定。支部委员要尊重和支持支部书记的工作,按照分工各司其职。

第十九条 联系群众制度。通过党员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党员联系群众、教工党支部联系学生班级等形式,开展“一帮一”、“一联一”活动,了解师生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帮助师生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党员采取多种形式就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向党组织汇报。党支部每年应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党员意见,改进支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费收缴制度。党员应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六章 党支部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支部大会会议程序

(一)做好会议准备。提前确定议题和会议内容,准备相关文字材料;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二)组织开会。根据会议安排,逐一讨论决定会议议题。如有需要集体讨论表决的问题,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等形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三)做好会议记录,会后跟踪检查会议精神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入党同志须由本人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与考察。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要指派1—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考察。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教育、培养,通过党校培训,政治审查合格,各方面表现优秀者,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支部大会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前,要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并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等形式逐个予以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能通过,讨论通过的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上级党组织审批前要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预备党员应及时编入党支部,参加党组织活动。党组织每季度要进行一次考察。预备期满讨论转正前要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是否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七章 附则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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