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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8:31: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公司改革与发展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公司党支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并结合各部门的自身特点,做好党的经常性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部和直属单位的基层党组织。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置,本着党员分布均衡,有利于自身建设,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发挥党组织作用的要求设置。

第五条 支委会的产生和组成

(一)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换届选举时,支部委员候选人由上届支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选出的委员应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支委会一般设委员3-5人。可设书记、组织、宣传、纪检、群工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委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委员不足5人的,委员可以兼任。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党支部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任期内委员缺额时,应及时补选,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指派党支部书记。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形式。党员大会和由它选出的支委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关。党员大会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党支部的职责

(一)组织党员和群众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本部门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会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督促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对预备党员做好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七)严格党内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八)对党员进行日常管理,收缴党费。

第四章 党支部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书记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

(一)负责召集支委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检查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委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经常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交流情况,保持密切联系,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党、政、工、团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的建设,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九条 组织委员职责: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协助落实支部各项制度;负责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及时搜集、发现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党内有关统计、收缴党费、组织生活记录、支部换届改选等工作。

第十条 宣传委员职责:协助做好支部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支部党员的思想状况;负责安排和落实党内学习计划,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纪律检查委员职责:提出和落实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计划;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向支委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和反映本单位、总部门的党风、党纪执行情况;考察了解受处分的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二条 群工委员职责:指导群众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听取和反映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五章 党支部的基本制度

第十三条 集体领导制度。即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请示报告制度。党支部定期向上一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凡属重要问题均应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全体党员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 “创先争优”活动制度。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活动要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第十七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员大会。一般每半年一次。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选举新的支委会,增补、调整和撤销支部委员;讨论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支委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研究、制定贯彻党组织决议、指示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单位任务实施的保障措施;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研究支部自身建设;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

(三)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的落实措施;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研究讨论发展党员工作。

(四)党课。每季度安排一次党课。党课主要是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的教育,还可根据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适当安排形势任务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各支部要积极组织参加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党课;也要根据各自的特点自行安排党课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每个党员都要积极参加党课学习,可以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

第六章 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八条 搞好党员教育。重点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党员,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党性、党风和反腐倡廉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党的观念、群众观念、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

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教育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党员教育可采取讲党课、短期轮训、举办座谈、研讨、自学、组织参观访问以及收看党员教育专题片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加强党员管理。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增强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和有效性。 (一)每个党员(包括临时关系的党员)必须编入党的支部,按规定和要求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支部要做好考勤和记录,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超过1个月,应建立临时党小组,按时过党的组织生活;单独外出的党员,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情况。支部负责向外出党员传达党的有关文件和通报支部的重大情况。

(三)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学习、考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应转临时组织关系。转临时党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原单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党支部要经常检查、讲评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弘扬正气,鼓励先进,对各种不良倾向要敢抓敢管,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

第七章 党内监督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对党员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否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保证党员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三)是否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否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决定。

(四)是否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是否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七)是否为政清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八)是否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二条 监督的主要措施

(一)督促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通报。

(二)落实党员民主评议制度,组织好党员民主评议活动;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党组织、党员互相监督的作用。党支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对党员的谈话提醒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检查。

(三)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掌握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听取群众意见,以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情况。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展党员要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要重视培养和吸收青年、妇女中的先进分子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要培养和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指导和支持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28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要经过共青团组织推荐。

第二十六条 发展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党支部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要及时指定党员加强联系。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加强培养教育,定期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明确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并按规定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二)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党支部要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才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三)组织发展对象参加上级党委组织的短期集中脱产培训,脱产培训不少于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培训后两年未发展入党的,应重新培训。

(四)政治审查。对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同志,要做好政治审查工作。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及现实表现情况。政治审查后要写出综合政审报告。凡未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五) 接收预备党员。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支委会根据党小组的推荐意见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基本合格后,填写《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对申请人能否入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支部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对预备党员进行公示。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和公示情况需报直属党委审批。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同申请人进行谈话,做进一步的考察。

(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征求本单位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要研究一次预备党员的思想和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七)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一般为1年。预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讨论后提出意见,党支部应及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进行公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延长期满后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支部大会形成的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须报上级党委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七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纪律,防止降低标准、许愿照顾和徇私情等不正之风。

第九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本单位、总部门工作实际,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培养“四有”新人,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十九条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遵循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根据当前形势和任务,回答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坚持民主的原则。发动党员和群众人人都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扬民主,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等教育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渗透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过程,发挥党政工团的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渗透力。

(三)坚持思想政治工作要结合各项业务工作一道去做的原则。以思想工作保证和促进业务工作的开展。

(四)坚持表扬与批评相结合的原则。树立、宣传、学习各类先进典型,批评错误思想,反对不良倾向,营造团结和谐、健康向上的氛围。

(五)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

(六)坚持身教同言教相结合,身教重于言教的原则。增强思想政治工作说服力。

第十章 党费的收缴

第三十条 党费交纳

(一)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三) 党员向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应每月交纳一次党费。

(四)党员因外出学习、工作转出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临时外出、开会、学习、考察转办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仍向原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五)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收缴的党费,要按时每月在十五日前上交直属党委组织委员。直属党委每年公布党费收支情况。各党支部也要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自觉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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