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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调查

发布时间:2020-03-02 10:14: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上虞市沥海镇农民工 劳动权益问题的调查

学前101 倪煌娅 45号

摘要:关于农民工权益问题,提出了问题的来源,现状及原因,最后提出了个人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现状,原因,沥海

一、问题的提出

农民工是我国工人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快,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犯,现就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及现状,对上虞市沥海镇劳动人民的权益进行调查,希望通过此次调查,发现存在于劳动人民内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措施,为劳动人民取得最大的利益。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犯的现状

下面是对沥海镇劳动人民劳动权益的调查结果,其中很多劳动者的有效权利都被侵害了,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关于农民工公平就业的问题

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了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现实的情况是农民工在进入城市谋求就业的时候,他们可以选择的只有城市居民不愿做的苦、脏、累、险而报酬低廉的工作。据统计,目前我国建筑业的90%、煤采掘业的80%、纺织业的60%和城市一般服务业的50%的从业人员,均为进城农民工。

劳动力供给相对于就业岗位而言是僧多粥少,而在沥海镇,劳动人民的组成部分除了本地人还有一大部分是外来务工,可能是由于地区差别对待,本地人民更容易找到工作,而外来农民工经常被排挤而就业困难。在争取岗位的过程中,他们不得不以牺牲自己的权益来换取一个就业机会。

(二)关于劳动时间:劳动时间过长,休息休假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然而在此次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少私营企业主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即使是法定假日也不放过。而且还不给加班费,但农民工为了不丢失这得来不易的工作,还是忍受了。由于长时间的工作,许多农民工身心受到摧残,造成工伤事故频繁。

(三)关于劳动报酬问题

劳动报酬受到侵害。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有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利却屡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劳动力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在非国有企业里,这种有城市户籍和农民户籍不同身份的员工,每月工资至少要差600元以上。二是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现象较为严重。很多小公司只重视自身利益,而忽视了农民工的有效权益,他们并不能设身处地为农民工考虑,处在上层社会又怎么能体会农民工的苦楚呢。

(四)关于劳动保护问题:工作环境恶劣,工作安全得不到保障

我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但是,很多企业工作环境差,安全保护措施很不到位,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安全保护设施都没有,农民工的身心得不到保护。

(五)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问题: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

我国劳动法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的这些规定对于广大农民工来说只是一种奢望,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普遍缺乏。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和个体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数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农民工在患上职业病、因工受伤或因工伤残的时候,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赔偿。

三、农民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沥海镇的好多企业规模较小,工业化程度低,产业资本稀缺,农村剩余劳动力多,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力市场双方位势不同,相对于资方,工人处于弱势地位,好多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具体原因有一下几点:

1、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缺失

我国对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和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法》中,虽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但规定的处罚较轻,有的甚至很不明确。例如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在这些法律条文中,不乏“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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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词,没有硬性规定。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改正,不支付,又该如何呢?于是,用人单位还是照常钻法律的漏洞,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在沥海镇各企业中同样存在此类问题,很多企业自己生产存在问题,导致商品无法运出,自身盈利受到威胁,从而倒霉的却是工人,不能每个月领到相应的工资,但又不能离开那个企业。

2、政府管理机制的缺位,行政职能部门监察力度不够

在农村地区,基本只有村委,很少有时间会有市政府等高级机关下乡检测。因而政府没有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能,监管、协调缺位,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制止,甚至执法有失公正,间接造成了对农民工权益的侵害。政府的领导因为担心严格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行事,不利于引资,不利于本地经济的发展,影响他们的“政绩”,于是便选择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同时,我国现阶段劳动监察部门人员、经费不足,手段落后,人员素质不高等,导致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不到位。加上他们还要负责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其他方面的工作,不能对用人单位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因此,对农民工权益受侵害问题的处理也显得力不从心了。当然,也不排除地方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与用人单位共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都会导致劳动监察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甚至监督检查的缺位。

3、法律救济渠道不畅

在农村地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普遍不高,不知道该如何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的解决采取的是先仲裁后审理的模式,并且还有严格的时效限制。广大农民工往往不知道这条规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却不能受理。等到他们在去仲裁时却已经过了法定的时限,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救助。即使知道这一规定,从劳动争议的解决、工伤事故得到索赔到拖欠工资的追讨,正常程序也要经历好几个月。而农民工涉案标的额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加上面对生存的压力,除涉案金额较大的工伤案件外,很少能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法律救济的高成本使得农民工很理性的回避事后合法的救济渠道,转而寻求其他非正常渠道解决问题。这种恶性循环必然导致农民工权益保护每况愈下,甚至还可能引发其他恶性案件。

4、农民工自身的因素

现在很多农民工自身素质较低,传统观念强,现代法治观念淡薄农民工来自农村,大部分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更是缺乏,他们不知道自己享有什么权利,甚至有许多人不知道有一部保护他们利益的《劳动法》,即便是知道,也不知道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寻找保护以及通过何种途径寻找保护。加之农民工的传统观念很强,他们不愿意为了一般的权利纠纷而严格依法处理,伤及自己与外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他们宁愿放弃一些权利,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农民工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使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法治观念极难为他们所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城市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致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

四、应对措施

在我国法治化建设步伐日益平稳而加快的进程中,公民权利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公民权利的保障是法治化的核心要求,也是衡量一国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否能够实现与得到保障,理所当然的成为我国现代法治文明建设中不可回避的问题。通过对沥海镇部分农民工的调查,并与目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相连,提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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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建议。

1、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从制定有关法律入手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虽然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的劳动法毕竟是1994年制定的,其中的某些规定已显陈旧,这也给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不利于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地完善劳动立法,使其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增加可操作性,加大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使用人单位无法规避法律责任,从而使广大农民工从中获益。

2、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改进监管方式

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空白,但是国家已有的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就应该严格执行,依法监管,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政府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对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不能自觉遵守《劳动法》,存在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辞退农民工、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侵害农民工人身权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

(2)必须全面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3)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4)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劳动部门和政法机关,应建立农民工维权的执法“绿色通道”。当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投诉到这些部门时,在案情明确、证据清楚的基础上,应当做到及时立案,及时查处,迅速执行,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敢于、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

农民工来自农村,很多人文化水平不高,即使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他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都不强,尤其是现在农村收入较低,外出打工成为许多人生活的必需。为了保住饭碗,他们宁愿加班加点,宁愿劳动环境恶劣。因此,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让他们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敢于、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而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除了提倡他们自己学习法律条文外,最重要的是各级政府承担起责任。劳动力输出地的政府应该大力宣传劳动法规,对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尤其是与农民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教育,如《劳动法》、《民法》等。

五、总结

现阶段的农民工,对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小康社会产生着不可低估的历史作用。他们开拓了我国现阶段农民就业和增收的主渠道,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了生产要素合理配置与优化组合,增强了国民经济积累,也培养和积累了支撑我国经济发展必须的人力资本,推动了中国农村社会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政治文明跃进。因此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的非常必要的。

此次调查中反映出来的大量问题无疑是对政府及各企业的批判,在盈利的过程中,劳动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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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更为重要,没有辛勤的农民工,怎么能生产出各种优质的产品,希望各部门加强监管,企业提高自身素质,多站在广大群众的一边,相信社会会更加和谐,生产也将越来越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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