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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3:18: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型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 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型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程序,确保大型涉路工程建设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与公路发展规划相适应,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公路法》、《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公路系统管辖的国、省道(含高速公路)的大型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涉路工程是指下列项目的建设涉及两市(含)以上,或者虽在一市范围内,但该项目的实施将导致公路改造、改线或者影响公路发展规划实施的工程。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及用地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第四条 大型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行工程设计方案预先审查制度,工程设计方案未经预先审查不得办理涉路工程建设行

1 政许可手续。

前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阶段设计方案。

第五条 省厅公路局负责全省大型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建设行政许可及相关工作。

大型涉路工程既涉及普通国省道又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路政一处牵头负责,路政二处配合;大型涉路工程只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路政二处牵头负责。

市级公路局负责辖区内大型涉路工程建设现场的勘察、设计方案、建设行政许可受理资料的审核、许可后的监督实施、资产的接收等工作。

县级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具体负责辖区内大型涉路工程建设现场的勘察、行政许可的受理、赔(补)偿费的收取、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资产的具体接收等工作。

大型涉路工程建设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二章 涉路工程工可阶段设计方案的审查

第六条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涉路工程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

2、涉公路工程与公路交叉时的交叉方案、交角、净空、净高,被交叉公路的现状等级、宽度,以及规划的等级和宽度等相关资料;

3、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省厅公路局在收到齐全的资料后,由路政一处(路政二处)负责,发函征求有关市级公路局意见。

市级公路局根据省厅公路局文件要求,组织路政、计划、养护部门、有关县级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配合建设单位勘察拟建工程现场,并提出勘察意见报告省局。

省厅公路局路政一处(路政二处),会同计划处、基建处、养护处,结合有关市公路局的勘察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形成正式意见,函告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据此编制涉路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方案报送审查。同时,将文件抄送有关市级公路局。

第三章 涉路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

第八条 在初步设计阶段,涉路工程建设单位需提交工可阶段确定的标准和方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除此之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

2、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3、省厅公路局出具的涉路工程工可阶段的意见;

4、其他相关资料。

3 第九条 省厅公路局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和齐全的工程初步设计方案以及有关资料后,由路政一处(路政二处)、计划处在10日内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基建处、养护处以及有关市级公路局计划、养护、路政参加。

在必要时,省厅公路局可以委托有公路勘察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对涉路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咨询审查,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指定限期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修改后报送市级公路局审核。市级公路局根据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本市公路实际,于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厅公路局。

第十一条 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已全部按照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省厅公路局应当结合市级公路局的初审意见,在20日内批复涉路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方案,并告知建设单位应据此开展工程施工图设计,另行报送审查。同时,将文件抄送有关市级公路局。

第四章 涉路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涉及既有公路的施工图设计方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省厅公路局后,由路政一处(路政二处)、养护处在10日内组织专家对工程施工图设计进行评审,计划处以

4 及有关市级公路局养护、路政部门参加。涉及在建公路的施工图审查,由路政一处(路政二处)、基建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在必要时,省厅公路局可以委托有公路勘察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对涉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咨询审查,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工程施工图设计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修改后提交市级公路局审核。市级公路局根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专家评审意见,于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厅公路局。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照专家审评意见修改完善的,省厅公路局应当结合市级公路局的初审意见,在20日内批复涉路工程建设施工图,并告知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按照程序规定,办理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手续。同时,将文件抄送有关市级公路局。

第五章 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已按本办法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履行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程序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省厅公路局批复的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文件,办理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手续,同时,还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申请书》;

2、涉路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3、施工和交通组织方案;

4、安全保障措施;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建设单位直接申请办理大型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手续的,应在受理后,先按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履行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程序,再按本章规定办理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大型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申请由县级公路局(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受理,必要时,可由市级公路局统一组织受理。

受理时,县级公路局(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涉路工程建设协议书》,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受理后,县级公路局路政科(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工程、养护等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进行初步审查,填写《山东省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审批意见表》(见附件),连同受理材料报送市级公路局。

第十八条 市级公路局收到县级公路局(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报送的材料后,由路政科(路政支队)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评审,工程、养护部门和有关县级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参加。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修改后报

6 送市级公路局审核。

市级公路局认为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科学、合理,安全保障措施得当的,在《山东省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审批意见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受理材料报送省厅公路局审查许可。

第二十条 省厅公路局路政一处(路政二处)接到市级公路局报送的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工程设计方案符合省厅公路局文件要求,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科学、合理,安全保障措施得当,《涉路工程建设协议书》签订完备的,报领导签发《山东省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审批意见表》,依法作出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到县级公路局(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交纳公路补(赔)偿费。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交齐公路补(赔)偿费的,向其颁发《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按照本办法履行设计方案审查程序的,省厅公路局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六章 工程竣工验收和资产接收

第二十二条 大型涉路工程建成后,凡形成公路固定资产的,由省厅公路局路政一处(路政二处)、养护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和资产接收工作。

不形成公路固定资产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有关市、县

7 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一同参加。

第二十三条 涉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完整的竣工文件和有关资料,按要求在验收前15天送交省厅公路局,同时分送具体管养的市、县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并以书面形式向省厅公路局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路政一处(路政二处)、养护处在接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20天内,组织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有关市、县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涉路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在建设单位支付一定年限的养护费用后,由市(县)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建设单位签定资产交接协议。

第二十六条 大型涉路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省厅公路局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市公路局在办理有许可权限的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手续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大型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

涉路工程建设协议书

涉路工程建设协议书

涉路工程

涉路工程审查会内容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申请书

甘肃省涉路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实施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山东潍坊青州交通运输局青州农村公路涉路工程建设

大型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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