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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建设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17:51: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东省公路路政管理协议书示范文本

涉路工程建设协议书

编号:鲁路涉许字( )号

甲方:××× 公路局

乙方:申请单位(个人)

乙方经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许可同意在(具体位置) 从事(具体事项),并依法取得了《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编号:鲁路涉许字()号)。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加强对许可事项的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市县(市、区) (具体位置)。(距公路标(界)桩、路面、路缘石的距离、占用面积等)

该工程为:(工程技术状况)。

二、施工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1、乙方应严格按照《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确定的许可事项、施工地点和施工期限施工,未经甲方和许可机关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和改变施工地点、施工期限或超越甲方界定的施工区域,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改正或停止施工,并依法进行处理;

2、乙方在涉路工程建设施工中涉及地下文物和管线等其他设施的,以及涉及需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事宜,由乙方负 1

责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和办理;

3、涉路工程建设施工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由乙方自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F71-2006)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规范、醒目、齐全的施工安全标志,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公路通行安全。

施工期间,乙方不得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放置施工机械和堆放物料;

4、涉路设施设置完毕后,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乙方负责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按照上述国标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5、乙方在涉路工程建设施工中,应充分注意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因乙方施工造成损坏(害)的,乙方应负责按原技术标准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赔偿;

6、涉路工程建设施工完毕,乙方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不得将施工产生的各类废弃物料遗留在施工现场。否则,甲方有权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工程验收和日常管理

1、乙方修建和设置的设施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乙方对其修建和设置的设施负责日常维护、检修和管理义务,并承担由其造成的一切责任;

3、乙方对设置的平交道口负有保洁责任,因进出乙方的车辆造成的公路和道口路面漏洒、污染(或在乙方门前道口的堆积物),由乙方负责清除和恢复原状。

四、施工保证金

1、乙方应在工程开工日前将施工保证金元(大写:人民币元)交付甲方。否则,工程不能开工建设;

2、该保证金用于保证因乙方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和违反本协议其他要求而产生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责任。甲方有权从中扣除,多退少补;

3、如果该保证金保证的事项没有发生,或只发生一部分,甲方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日内将剩余保证金退还乙方。

五、监督管理

1、甲方有权对乙方工程施工和设置的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改正;

2、在跨越公路的设施上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应按照《公路法》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3、因公路改(扩)建、养护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甲方有权报许可机关依法撤回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并单方面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补偿费和交费方式

1、乙方设置的占用了公路(公路用地),并需损害公路附属设施,按照《公路法》的规定,乙方应给予甲方补偿。具体补偿费如下:

(一)

(二)

(三)

……

2、上述第()项—第()项补偿费年一交,每次应提

前日缴纳,若逾期交纳,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年补偿费额的%作为违约金;第()项—第()补偿费一次性交清;

3、在许可期限界满前,乙方单方面提前拆除设施的,其多交的占用补偿费甲方不予退还。

七、许可变更和协议变更

1、设置的设施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乙方应及时到甲方办理《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变更手续;

2、在许可期限内,因法律、法规、规章、收费标准和上级规定发生变化的,甲方有权变更协议内容。

八、许可延续和协议延续

1、乙方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所持有的《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依法办理许可延续事宜。

2、延续申请被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协议在许可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九、设施拆除

1、乙方所持有的《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有效期满,乙方未申请延续或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以及许可机关依法撤回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所设置的设施;

2、乙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所设置的设施的,甲方可依法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双方责任

1、甲方应在法律和《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

给予乙方工程施工和管理设施的便利,不得刁难、破坏和无理阻挠乙方正常的工作,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应负责因工程施工、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因设置的设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对违反本协议其他规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服从甲方及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得利用所设置的设施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和事项。否则,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进行处理。

十一、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报许可机关备案1份。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同时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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