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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走进乡村,关注法律普及暑期社会实践社团调研课题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12:56: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深入基层看民生”暑期社会实践

调研课题_城乡经济发展对法律普及影响的专题调研

报告名称 走进乡村,关注法律普及 社团名称 法律学会 调研人 陈志峰 马荣星 李国宗 刘翠银 尚福堂 联系电话 15165331295

山东理工大学社团联合会

二○一○年七月制

1、申报书封面编号由校社联统一填写。

2、调研报告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撰写,内容要详实。

3、调研报告需包含以下内容:调研起止时间;调研地点;调研方式;调研目的;调研人群;调研效果;发现的问题;解决措施等。

4、图片直接编辑到文字中。

5、格式要求:采取A4纸张,页边距一律采取:上、下2.5cm,左2.8cm,右2.6cm,行间距取单倍行距;字符间距为默认值(缩放100%,间距:标准),封面采用统一规定的封面。

6、字体字号

题目用二号宋体加粗; 走进农村,关注法律普及

调研起止时间:8月7日至16日

调研地点:东营市利津县凤凰城街道、陈庄镇商业街、陈庄镇陈一村、明集乡集贸市场、明集乡坡陈村等

调研目的:

“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问题。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因此,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人的生活。”(摘自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虽然近几年中国法制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基于此,法学院法律学会带着“弘扬法律、振兴法学”的宗旨于2010年8月赴东营市利津县凤凰城街道、陈庄镇商业街、陈庄镇陈一村、明集乡集贸市场、明集乡坡陈村等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农村法律调研活动。深入农村,针对农村法律的普及情况展开调研,我们希望从中找到农村法律普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农村法律服务部门在普法上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活动本着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精神,以法律服务为中心,相继开展了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并于期间开展了关于农村法律普及情况的调查,从中掌握了许多 如何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等,同时分析现有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及纠纷解决机制的优缺点,并提出相关的具体建议。这是本报告的最终分析路径。

调研方式:

本次调研活动的最大特点是,整个活动都是由法律学会成员学生独立自主地开展的。当地政府、法庭等均未参与其中,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也仅仅只是提供一些便利条件而已。由于调查者非官方、非权威身份,在考察中很难收集到一些政府、法庭的内部文件和数据,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分析,但由于政府机关总结报告本身的真实性值得怀疑,且本报告的观察重点在于农民的现实需求,因此上述影响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同时,由于法律学会一直关注国家的法制动态,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传媒了解到政府机关的某些文件和报告,这或多或少弥补了上述遗憾。

1、个别访谈

这是我们最重要的调查方法。我们对访谈对象的选取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农民群众,包括接受过法律服务和未接受过法律服务两类。这种分类十分必要,一方面前者对基层法律在农村的普及有着最直接的感受,他们的看法和意见直接反映了基层法律普及的现状。另一方面后者在农村占绝大多数,更具代表性。这对我们了解农村法律普及的真实面貌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问卷调查

这是我们了解基层法律普及现状的另一重要手段。有专家认为,在中国的调查,必须正视被调查者文化素质不高,缺乏社会调查常识的现实,尽是少用书面调查方式。然而我们认为,这是对基层群众的固有偏见。事实上,我们所接触到的农民大多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也接触过许多外部信息,对我们并没有表现出敬而远之的态度。尽管有些农民,特别是五十岁以上的,一开始对调查充满疑虑,但经我们反复解释,多数人最终都能接受调查。

3、实地考察

这里所指实地考察,不仅包括走访,做问卷,还包括我们亲身参与的普法宣传、纠纷调解等实践活动。这些实践活动使们摆脱了单纯以一个旁观者身份分析问题的局限,更以自己的亲身体会增加了报告的真实性。

调研人群:东营市利津县凤凰城街道、陈庄镇商业街、陈庄镇陈一村、明集乡集贸市场、明集乡坡陈村等地区的人员

调研效果:

我们的调研活动得到了当地群众的大力支持,针对调查问卷以及走访笔记我们进行了如下总结。

(一)关于了解法律的途径的问题

对于“你是通过哪种途径了解法律的”这个问题的回答,在给定的五项选择中,答“电视、杂志等新闻媒体”的有378人(占63.00 %) ,答“有关普法宣传”的有166人(占27.67 %) , 答“通过其他人说的”有43人(占7.17 %) ,答“其他方式”的13人(占2.16 %)。这种结果,首先反映

了广播、电视、报纸这些现代传媒对农民接受法律知识起着主导作用,这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国家大力发展通讯事业并注意利用他们传播法律的成果。另外,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宣传活动在农村收到了一定的成效,有近三分之一的农民是通过“普法宣传”了解法律的。但我们还应看到,尽管在调查中大多数人能比较多地回答出与自己生活或生产相关较紧的法律,然而这些知识的获得却与生活或生产关联不大,造成“生活中的法律,非生活中了解”这种错位。也许这是人们开始了解法律的一般规律,但也表现出国家大量的法律并未真正深入这些地区的农村生活。因此我们认为新一轮的农村普法,除继续已有的有效方式外,还要着力探索一条“从生活中懂得法律”的新路子,建立起一种法律与生活之间的紧密型的“供需关系”。

农民了解法律和法律宣传有着重要的关系,法律宣传力度越大,农民对法律的了解越多,这是一个正比的关系(除开经济的原因)。在我们的调查中,80%的人认为除了自己看电视等,当地很少组织普法宣传。由此可见,在我国农村进行法制教育,以期达到法治,即使是与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并用的法律手段,仍是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

(二)对我国基本法律的认识

在调查中,有80%多的人较为准确地说出了3到6个数目不等的法律名称。其中学历较高的(初中以上学历) 和村干部回答的法律名称在数量上要普遍高于一般农民。另外还有10 %左右的人未回答,分析未答的原因,大部分可能仅止于知道有法律这个东西,但具体是什么,有什么法却说不上来。对于其他的如婚姻法、合同法、计划生育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等还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这主要是因为它们大多数与农民的

生活和生产联系较紧;另外,这些法律在农村宣传得多。然而,像民法(民法通则)、继承法、诉讼法(民事、刑事、行政) 等,这样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及一些比较重要的地方法规,能够说得上的人很少。这一方面与宣传力度不够有一定的联系,另一方面偏远地区的农村现状,也限制了这些法律的普及,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些法的内容,在某些大的方面与这些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给农民造成一种大而空的感觉,认为它们与自己无关。如民法通则,它实际上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只有在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才能得以较好施行,它要进入这些边远地区的农村,势必要与之长期以来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套调整当地村民社会关系的准则(习惯) 发生冲突,习惯以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农民,对那些与之不同的解决方式及原则会产生一种很自然的排斥心理,既然得不到广泛的认可,因而眼下也就很难普遍介入这些地方的农村经济生活。显然,很有必要反思一下农村立法与农村实际的适应性问题。

(三)对于法律的信任度和发生纠纷时是否愿意寻求及以何种方式寻求法律帮助

在我们的调查中,20%的认为法律不可信,72%的人表示比较信任法律,还有少部分人很信任法律。分析原因,一部分人认为权大于法,他们觉得政府和法院是一家的,对法院能否秉公执法存在怀疑,所以他们并不信任法律。从数据上来看,尽管大多数人是信任法律的,但是在与人发生法律纠纷时,寻求法律帮助的人却并不多,他们要么找人用武力解决,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以牙还牙,要么忍气吞声。更有偏僻的农村还存在用村规、家规解决问题。

另外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人采用“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当问及“假如你与他人发生纠纷,你会采取下列那种方式解决”时,有194 人选择“私了”,有292 人选择“找村委会或乡镇干部”,仅有129人选择“打官司”。这个结果对了解农村现状的人来说,并不奇怪。事实上农民不选择“打官司”在农村大部分地区都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打官司成本太高。首先从时间上看,由于打官司有严格的司法程序,办案有最低期限规定,这些自然要耗费较大的时间成本,而作为一名普通农民,他们没有,也不愿花这么多时间和精力在这个上面;其次,从金钱上看,这是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限制,打一场官司所花费的费用是惊人的,诉讼成本太高已是当前中国基层司法现状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样,即使他们想寻求法律救济,也会被高昂的诉讼费用吓倒。而当前农村中流传的“赢了官司输了钱”,大概更能准确反映农民的这种心态吧!而寻求干部解决纠纷之所以成为农民的首选,一方面在于干部生活在本乡本土容易寻找,而且,从传统到现实的行政权威,形成了农民的权威依赖心理,使得干部成为农民的依托,也易为农民所信任;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的“高处不胜寒”,客观上促使农民寻求一种更为简便易行、方便有效的途径来解决纠纷,而找干部解决无疑是最符合要求的。长此以往,也就形成了中国农民解决纠纷的一种习惯。当然,私了方式的高选择率同时也表明“和为贵”、“无讼少讼”的传统观念在农民选择解纷方式上的影响。

发现的问题:

关的派出机构,司法助理员则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他们是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的神经末梢。在我国农村,大部分的乡镇不是设立了司法所就是在乡镇政府中设置了司法助理员这一职务,他们在乡镇政府和县司法局的指导下工作,主要负责调解委员会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工作范围从解决打架斗殴到山林地界纠纷和离婚调解等。乡村司法所覆盖面广,根扎农村,熟悉农民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而且可以作出较快的反应,能够避免矛盾的激化,最适合作为农民法律援助机构。在涉农利益案件日益增多而农民法律意识未得到显著提高时,现有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

总结:

关于农村法律普及的调查结束了,留给我们的不仅是那一周调查中的劳累和辛苦,重要的是通过此次调查,我们可以得知农村人的法律意识到底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层次抑或一个什么样的状态,而当了解了法律在农村的普及情况之后,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引导农村人的法律意识以及深化他们对于国家法治建设的关注,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切都将有利于建设一个良好的、民众所期待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利于和谐社会抑或法治社会的建成,有利于国家的稳定、繁荣、富强。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学会

201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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