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5: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省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基础上作出规定,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2年追究时效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造成危害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

(二)妨碍林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八)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或各地补充制定的《实施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超出《实施标准》的行政处罚,应当特别报请本部门或者机构主要负责人(包括分管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完善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并按规定公布和备案。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决定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或者对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部门的办案机构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处罚意见书、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审查机构认为办案机构在案件中未说明理由或者未附相应的证据材料,审查机构应作退卷处理,要求办案机构作补充说明或者补充相应的证据。

审查机构认为办案机构在案件中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或变更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责令纠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并被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列为错案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有执法过错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发证机关或持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人员可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执法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情况,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十八条 《实施标准》中有关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杭州市林业水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新)

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

濮阳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全文)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