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说明
致:(中国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14年7月初受中国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高路1#标项目部邀请参与该标段剩余道路工程的施工投标,经现场堪踏,东高路1#标当时面临前分包大量工人讨薪,社会黑恶势力在工地阻工闹事,施工场地拆迁未解决等多方面问题,施工阻力很大,且1#标项目部给我公司的分包单价较低,进场无预付款等,我公司考虑到公司与东高路1#标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很多项目有很好的合作,且中国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知名大公司,愿意与中国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高路1#标项目部共同面对困难,参与该标段剩余工程的施工。由于施工难度大且单价低,当时项目部承诺我公司:
1、无须交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2、进场一周后给我公司50万预付款;
3、每月按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进度款;
4、完工后付至总工程款的80%,验收合格按结算付至总工程款的95%,余款作为保证金保修期满后支付。 2014年7月15日,由于业主方对东高路1#标项目部施工很大压力,且为配合业主计量工程款的支付,在项目部承诺保证下,我公司虽未签合同仍进场配合施工,全力支持中国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高路1#标项目部的工作。
但是至今四个月过去了,我公司一直在积极施工且完成了大量的工程,但是合同一直没签下来,项目部承诺我公司的条件一件也没有落实,我公司在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后,已无力再支撑项目实施,希望中国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考虑工地实际情况,支持我公司完成剩余工程。
由于项目部承诺了我公司无须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且我公司施工至今已垫了大量资金,我公司无法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公司同意贵公司的要求,将进场预付款定为150万元,履约保证金可以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内扣除。
北京宏伟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