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履约保函
号合同履约保函
致:南通通海港口有限公司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的据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号合同向贵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和服务描述)(以下称为“合同”),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投标中使用的货币,大写),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10%。并以此约定如下:
a) 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可能作出的并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换或修补贵方认为对有质量问题的货物(以下简称“违约”),只要贵方确定,无论卖方有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的书面违约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不超过上述累计总额的金额和按通知中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b) 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无论任何人以何种理由提出扣减现有或未来的税费、关税、费用或扣款,均不能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c) 本保函项下的最大担保金额随合同的完成进度而自动按比例递减,本保函项下我行的担保责任不超过申请人在合同项下未履行的义务所代表金额的10%,合同的完成进度以我行收到的由南通通海港口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为准。
c) 本保证函的规定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今后任何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贵方在时间上的通融、其他宽容、让步或由贵方采取的除了本款以外都适用的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删除或其他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该保证函项下的责任。
(该段修改可能性很大)
d) 本保证函自本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文件之日止。修改为如下:
d) 本保函自签发之日生效,失效日为 / 年 / 月 / 日。任何索赔必须在失效日前或当天到达我行。失效日后,本保函自动失效,无论贵方是否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行,我行的保证责任解除。
e)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函项下的任何争议由我行所在地法院管辖。
交通银行 / 分行
负责人(签字):
/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