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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援助贫困单亲母亲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1:33: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承德市妇女联合会

“温暖援助农村贫困单亲母亲”项目

管理办法(试 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温暖援助农村贫困单亲母亲”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关于开展“温暖援助农村贫困单亲母亲”活动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使用范围及原则

第一条 从上级妇联组织争取的“温暖援助农村贫困单亲母亲”项目资金主要在我市省级以上贫困县实施,并以这些县中的农村贫困单亲母亲作为受益对象。

第二条 项目主要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坚持借穷不借富、借个人不借单位(团体)、进村入户的原则。通过援助、鼓励农村贫困单亲母亲,积极参与当地部门组织开展的种植、养殖、手工等产业化发展项目,用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摆脱贫困;通过培育和树立贫困母亲创业典型,带动更多的农村妇女积极创业,大胆创新,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三条 通过“小额短期、项目运作、定期归还、滚动发展”的援助模式,组织农村贫困母亲兴办生产、服务项目,自强自立、劳动致富。

第四条 项目款的使用为小额借款、入户扶贫,每户借款5000

元,周期一年(项目实施效果明显、带动和影响范围较大的农村贫困单亲母亲,可申请续助。)。地方政府和妇联组织可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

二、项目管理 第五条 援助原则

(一)项目化运作原则。援助采取资金与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运行,申请援助的农村贫困单亲母亲必须同时上报其选择从事的种、养、加工等项目。项目的选定,可根据当地的资源、市场、技术和产业结构等条件,围绕投入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的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等项目进行。

(二)同等条件优先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参与市级以上巾帼科技示范基地产业发展的贫困单亲母亲,优先考虑担任过妇代会干部、从事过妇女工作、获得过妇联系统荣誉称号的贫困单亲母亲,优先考虑农村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的贫困单亲母亲,优先考虑列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村中的建档立卡的贫困单亲母亲。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援助过程中要保证受援对象的情况真实准确,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不重复援助,不因援助活动引发各种矛盾纠纷。

第六条 援助对象的范围与条件

(一)全市范围内因各种原因致贫的农村贫困单亲母亲。已经享受民政部门低保政策的不再援助。

(二)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扶贫标准2300元。

(三)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年龄55周岁以下。

(四)有发展生产的项目,能诚信还款。

第七条 项目执行县妇联要设专人管理,对项目资金的使用、项目运作加强管理和指导,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援助项目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单亲母亲需向所在村妇代会申请,由村妇代会推荐,将申请表及项目上报乡妇联,经乡妇联申核后报县妇联。

(二)县、乡妇联对农村贫困单亲母亲家庭进行调查,严格按照援助对象的条件进行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并将拟援助贫困单亲母亲名单、援助项目、援助金额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日,接受村民监督。

(三)公示结束后,县妇联通过筛选确定援助名单,建立援助贫困单亲母亲档案,并将拟援助对象的申请表、调查情况、公示情况报市妇联项目部审批、备案。

(四)以农业园区及企业援助为依托的援助项目除上报贫困单亲申报表外,需上报园区或企业情况、项目建议书、效益分析及还款计划,经县妇联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核后,将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援助贫困单亲母亲人数等信息公示,报市妇联审批、

备案。

第九条 项目审批

(一)市妇联成立温暖援助项目领导小组,对全市范围内的温暖援助项目进行审批、备案。各县区妇联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项目的审批、跟踪和监督等事宜。

(二)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单亲母亲,经县乡妇联调查后报市妇联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妇联项目部与项目县区妇联签订意向书,并于30日内拨付援助资金到项目点。

(三)对吸纳农村贫困单亲母亲的农业园区或企业,经县妇联审核后,市妇联项目部对项目实地考察,审批通过后,由市妇联与项目县区妇联签订意向书,并于30日内拨付援助资金到项目点。

第十条 项目执行

(一)项目实施要分批分次进行,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签订意向书的项目地妇联负责本辖区内援助项目的执行、跟踪和管理。

(二)项目点妇联要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的领导组织机构,建立贫困单亲母亲救助档案,保留项目实施凭证。援助项目直接到人到户,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程序进行跟踪和指导;援助项目直接到园区或企业的可由县、乡妇联直接管理。

(三)项目点乡镇妇联和村妇代会负责受援助母亲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受援助母亲收到援助资金后,实施项目

过程中购买的原料、生产资料及其他投资凭证,需经村妇代会主任、乡镇妇联主席验收、签字后方可生效,作为项目凭证交县妇联存档。以园区或企业为依托的项目执行,援助资金的使用凭证需园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经县妇联主席核实、签字后方可生效。

(四)项目点在收到援助资金后应当于5日内将援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园区(企业)和贫困单亲母亲手中。

(五)项目周期结束时,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或无法继续的,受援助母亲可通过所在村妇代会、乡镇妇联提出减免归还资金申请,经县、市妇联调查、审核后,予以减免。

(六)为保持项目的可持续性,项目点妇联必须加强档案管理,完整地保存与项目有关的票据、图文资料和声像资料等。

第十一条 项目的检查、验收

(一)县乡妇联要及时对项目进行总结和自查,市妇联负责项目的年度检查、验收和评估。项目周期结束时,县区妇联对辖区内的项目执行情况逐一验收。

(二)县区妇联年度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建立项目领导机构、配套资金是否到位、档案是否完整、援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工作经费落实情况、单亲母亲增收情况、影响和带动情况等。

(三)对项目实施不力,增收效果不明显的项目县,市妇联将收回援助资金,更换项目点。

三、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援助资金减免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项目受损严重或无法继续的。

(二)因流行性疾病导致种植或养殖损失惨重的。

(三)因突发交通事故或重大意外事故,导致受助对象伤亡或失去劳动能力,无法继续项目的。

(四)因受助对象或家人突患重大疾病,无法继续开展项目的。

第十三条 因渎职或滥用职权造成项目资金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第十四条 各县区妇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援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4月1日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市妇联城乡部。

第十六条 承德市《温暖援助农村贫困单亲母亲》管理小组 组 长:赵春丽

副组长:陈卫华

成 员:宋晓伟、李 阳、唐凯杰 办公地点:市妇联城乡部

单亲贫困申请书

贫困申请书单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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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贫困单亲母亲救助仪式上的讲话

关于贫困单亲母亲现状分析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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