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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11:17: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对交通驾驶行为的修改相配套,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不仅醉驾于2011年5月1日起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提高了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一、法律修改前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罚的差异。

1、醉酒驾驶机动车将直接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刑。修改前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仅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只有在因过失“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交通肇事罪除主观上的过失外,在客观上必须造成损害后果。酒后驾驶驶的违法行为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1987年8月21日)的相关规定,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来考虑的。《刑法修正案

(八)》施行后,只要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财产的重大损失,都将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刑。

2、大幅提升了对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次修改将醉酒驾车“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直接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除吊销证件外,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终身禁驾。

二、醉酒入刑后对民警查处酒驾带来的挑战

1、查处酒后驾驶将使民警的人身安全面临更大的危险。2009年相继发生了成都孙伟铭、南京张明宝、沈阳钱进等醉酒驾驶的恶性案件,酒后驾车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烈讨论,以重典惩治酒后驾驶的呼声日益高涨。2009年8月,公安部在全国布署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并出台了对查处酒后驾驶的零容忍的“四个一律”;同年12月,出台了建立酒后驾驶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从布署到整治取得初步成效的3个多月时间里,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30.4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1万起,有效的震慑了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社会舆论空前支持。民警甚至有了终于撑直了腰杆,打了交警形象翻身仗的感觉。但在这过程中,仅河北省就发生了3000多起拒绝检查、威胁辱骂执勤民警事件,30余起酒后驾驶行为人冲撞、袭击民警的恶性案件,导致1名民警殉职,9名民警受伤。醉酒驾车入刑,使醉酒驾车由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蜕变为一种犯罪行为,且定性为行为犯,只要有醉酒驾车的行为不需造成后果,就将追究其刑事责任,违法成本大大提高。必然导致拒绝配合、故意阻挠、恶意冲卡等事件的大幅上升,民警执法的人身安全将受到更大的威胁。

2、办理刑事案件的严格要求,对民警的执法规范、办案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法修正案

(八)》实施前,酒后驾驶机动车仅是普通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只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道路交通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长期在一线工作的民警可谓驾轻就熟。《刑法修正案

(八)》实施后,意味着醉酒驾驶就是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相比较,在查处过程、证据采集固定、执法程序、案件调查处理有着更严格、更规范的要求。一线民警中,除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有办过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外,大部分民警都没有这方面的办案经验。

3、警力不足的矛盾将更加凸显。饮酒后,有的驾车人头脑将处于亢奋状态,易冲动,喜欢超速行驶;有的驾车人将反应迟钝,遇紧急情况,发生错误动作„„这些都意味查处酒后面临着更大的危险性。为确保参战民警的人身安全,查处酒后行动必将出动更多的警力。同时,在查获酒后驾驶人后,在证据的固定、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起诉等阶段,还得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使本身不足的警力显得更加捉襟见肘。

4、复杂的执法环境,民警面临更大的社会压力。醉酒入刑,对酒后驾车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违法行为惩处,是一种“质”的飞跃。但对于酒后驾车的群体来说,他们从思想认识上还没有适应这种变化,他们认为:喝点酒开车,是很情理中的事情。现在,醉驾一旦被查处,将面临刑罚,公务员还将面临双开的严重后果。在查获后,他们将动用可能的关系向执勤民警展开人情、人际攻势,使一线民警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这种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毕竟没有发生后果),在受到刑罚处罚后,对当事人记恨在心、挟私报复的担忧,将使民警承受更大的心理压力。

三、对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对策思考

2011年4月20日,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规定》为民警如何办理、办好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指明了方向,起到了纲领性的作用。笔者结合以往开展酒后驾驶的经验,在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加强培训,提高查处酒后驾驶的技能与水平。组织民警系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道路交通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使民警对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程序、要求有个系统的认识,同时,结合实践,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高办案质量。

2、规范查处酒后驾驶的执法行为,切实加强民警的自身安全防护。查处酒后驾驶的危险性不言而喻,要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交通警察道路交通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整治行动警力应不少于8人,营造强大的声势;

(2)配备必要的执勤执法装备,包括:单警装备、酒精测试仪、安全头盔、停车示意牌、阻车破胎器、约束带、摄像机、对讲机等;

(3)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按要求设置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4)在盘查前,应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须测试的,要求驾驶人下车接受检查;

(5)驾车人不服从指挥、强行冲卡的,应通知下一岗点拦截或及时报告、再行组织拦截。

3、加强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采集、保全。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应重视第一现场证据材料的采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对酒后驾驶查处的全过程进行摄像记录,视听资料应记录查获的过程、当事人的体貌特征、吹气测试酒精及抽血的全过程;

(2)应根据酒精测试仪的打印测试值,规范填写“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

(3)对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机动车,可以扣押并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4)应及时采集证人证言,收集当事人罪轻罪重的证据。对同车证人饮酒的,可记录姓名、通讯地址、联络方式;对酒后驾驶妨碍执法造成后果的,应注重收集旁证。

4、加强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醉驾入刑,加大处罚力度不是目的,减少醉驾行为是根本目标。我们应该看到,通过对酒驾行为及其引发后果的集中报道,使得广大群众对酒后驾驶的认识有了显著提高,酒后驾驶行为明显减少,群众对查处酒后驾驶的支持力度显著提高,也正是源于此,刑法修正案将醉驾入刑才得以顺利通过。因此,要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让更多的群众了解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了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此付出的辛苦和努力,从而争取更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达到营造宽松的执法环境、预防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目的。

5、切实维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查处酒后驾驶,可以事先邀请纪检、监察、警务督查、新闻媒体等部门配合参与。对故意不配合、恶意阻挠、甚至暴力妨碍执法的造成民警人身伤害的,先期介入处置,切实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施行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

河北省公安厅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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