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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辅导讲义笔记(二)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6: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09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辅导讲义笔记

(二)

六、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1 欺诈

2 恶意磋商

3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乙丙谈判欲结成商业联盟,甲不愿乙丙联盟以不利于己,于是提出优厚的条件,诱使乙推掉与丙的订约机会。后甲明确告知乙不再签订合同,这就是恶意磋商。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

例1:如果甲乙之间没有缔约关系,甲通过不正当手段(如扮成清洁工等)窃取乙商业秘密。只能追究甲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责任。如果甲乙之间有缔约关系,还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例2:甲去商场买东西,在买好东西准备离开或正在谈价的时候,因地滑或踩着西瓜皮而滑倒摔伤。对商场既可追究侵权责任,又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例3:乙从一地到另一地,顺便穿过甲商场,结果踩着西瓜皮摔伤。只绝对甲追究侵权责任。

例4:甲乙之间谈判,乙收买甲的一个员工丙而获得甲的商业秘密。乙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缔约过失;丙作为甲的雇员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乙丙成为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例:甲为恶意蹉商,乙的损失包括:

①签订合同的有关费用,最信赖利益的损失。

②机会的损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③履行利益的损失。这不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七、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分三种情况:

1、第44条第1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绝大多数合同均是选择。

2、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成立而不生效的合同有:

①附始期的合同。

例:甲乙6月30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父亲死亡时生效,这就是附始期的合同,如果甲父亲7月15日死亡,该合同于7月15日生效。

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例:甲乙之间6月30日订立合同,约定:如果甲儿子结婚,就可搬进去住。

③需要履行登记、批准手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营、转让专利权、转让商标权、抵押。

3、有些合同虽成立,但永不生效。

例:中外合资、中外合营合同,提交成都市外经委批准,但外经委认为该合同属污染项目,则该合同无效。

总结:合同生效,合同一定成立;合同成立,但未必生效。

八、合同的效力分类

按效力分,合同可分为4种: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

指合同合法,但欠缺某一个生效要件,需补正已生效的合同。

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

2.狭义的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第51条:无权处分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有五种情况:(合同法52条)内容违法而无效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合同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例: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了避税,把一部分房款打入装修费用,但后来甲装修:水平很低远未达到装修费用,于是乙提起诉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违反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这里的法律指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其他也属无效合同的情况:

(1)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但纯受利益的合同(如赠与)例外。二是法人违反合同法详解

(一)第10条的规定,即企业法人违反国家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也是无效。注意:如果法人仅仅是超过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合同有效。

例:装修公司装修大楼后,把木地板卖给了物业公司。据查,装修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买卖木地板,该合同仍然有效。

(2)形式违法: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特殊的形式,不履行形式则合同无效。

(三)可撤销合同

1.第54条。有五种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2.考查角度:主要是民法通则意见第67-72条。

(1)以欺诈为例。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构成欺诈,有四个要件:

①一方主观上有欺诈故意。

②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③因一方的欺诈而使另一方陷入了错误认识。

④由于错误的认识而作出了违反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

例1:甲在火车上买烟(称红塔山,10块钱1条),乙系一老烟民,上前花10块钱买了一条,甲乙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

甲有欺诈的故意,但乙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不构成欺诈,因而不是可撤销合同。

例2:甲乙两厂订立合同,约定卖给乙进口奶粉若干,但后来交的货是国内奶粉,由于国内奶粉畅销,乙收下国内奶粉并卖出,现甲乙产生纠纷,如何解决该合同?乙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不构成欺诈,不属可撤销合同。

例3:毛纺厂与服装厂订立合同(样品买卖)卖方依合同的约定交付了样品给服装厂,后来又按样品交付了10万米的纯毛料,服装厂加成衣销售。消费者反映说不是纯毛。送权威机构检验,发现8%的晴纶,如何解决?不构成欺诈,而是重大误解。

例4:甲乙约定买卖竹签10捆,一根竹签1元,甲方交付了10捆竹签,但每捆100根。但乙认为每捆应为10根,这是重大误解与合同详解的问题,又是欺诈。

(2)胁迫也是4个要件:

①一方有胁迫故意。

②实施了胁迫行为。

③由于一方的胁迫使对方陷入恐惧。

④由于恐惧而作出了违反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3)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关系

相同点:从结果看,均为显失公平。

区别:显失公平仅仅是讲结果不公平;而重大误解不仅仅是结果不公平,而且在理解上双方发生了差错,重大误解发生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原因。

3.撤销权

(1)主体:撤销权仅限于当事人

①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场合,双方都有撤销权。

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受害人享有撤销权。

(2)撤销权与变更权的关系

①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不待撤销

②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3)撤销与无效的关系

区别:法官可主动主张无效,但不能主动撤销。

联系:

①一理被撤销或主张无效后,均有溯及力

②效果上,产生返还财产责任→不当得利

③一方有过错,应赔偿对方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4.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1)解决争议条款:第1

26、128条

第128条:协商条款。当事人约定,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约定仲裁、诉讼等。

第126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选择法律适用条款。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九、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按第60条的规定,有两个原则:

1、适当原则。每一个环节都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适当原则包含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强调的是,只要合同能够履行,就要求实际履行,违约方不得以其他方式代带实际履行。

例:万国总部大楼有三层,还有其他用户也在该大楼,现在,楼主找到一个大公司,欲把整栋楼都包给该公司5年。于是,楼主给各承租户发了通知,表示愿意承担四个月的违约金责任,只要大家于8月1日前搬出。各租户不愿要违约金,而是继续承租。这时,法律支持租户一方。

2.诚信原则。

(1)附随义务: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相对应。

(2)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A.违反主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

B.仅违反附随义务,不得行使履行抗辩权。

(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同时履行”有两种情况:①双方当事人约定同时履行;②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法律推定为同时履行。

注意:当事人双方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仅发生在同时履行的场合。

2.先履行抗辩权

(1)权利主体: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

(2)与双方违约的关系

例1:甲交货迟延了一周,乙仅支付50%的货款,其他拒不支付。此即双方违约。

例2:按约定甲应于6月1日交货,但甲到9月1日才交货。乙10月1日付款,而非在待定的7月1日付款。这里乙不是违约,是后履行抗辩。

3.不安抗辩权

例:6月1日甲应先履行,一个月后乙才履行,但是,6月1日时甲发现乙存在第68条规定的情况。这时甲享有不安抗辩权,可暂时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提供担保。若对方不提供担保,甲可解除合同。

注意:

①只有先履行一方才享有不安抗辩权。

②有两个阶段。如果甲刚证明乙存在第68条的情形,就解除合同,将不受法律支持。如果事后证明乙不存在该情形,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 (合同法第6

4、65条)

(1)第三人代为履行

例:甲乙之间签订合同,约定中第三人丙交货给乙。这时,丙就被称为代为履行第三人,又称履行辅助人。

(2)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同于债务转让。

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例:甲乙之间合同约定甲交货给乙,乙告诉甲将货交给丁即可,丁就是代为受领第三人。如果甲交货不合格,则甲应向乙(而非丁)承担违约责任。

十、合同的保全 (第73—75条)

1.代位制度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怠于”有特殊含义:唯有以诉的仲裁的方式追讨债权,才是“非怠于”;否则,均为“怠于”。

(1)代位权的实现条件:

①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合法存在

②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

③甲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

④甲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⑤甲的怠于行使已经危及到乙的债权实现

(2)代位之诉:

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原来的债务人成为第三人。

②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

③如果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④如果原告胜诉,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⑤原告胜诉后,未参加诉讼的原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请求偿还债务,原告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应按比例清偿

⑥原告因代位之诉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可优先受偿

⑦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提起代位之诉,这时,债务人也对次债务人提 起诉讼,不能合并处理,应告知债务人另行起诉。

2.撤销制度

(1)撤销之诉与代位之诉的区别:代位之诉针对的是债务人以消极方式逃避债务,而撤销的诉针对的则是债务人以积极行为逃避债务。

(2)引起撤销之诉的情形有三种:

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③债务人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

(3)撤销之诉的效力:使债务人的行为无效。

(4)撤销之诉的程序问题:

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原债务人,受让人或受益人为第三人;

②管辖地:被告所在地,即原债务人所在地;

③如果原告胜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④期间: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为1年,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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