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组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事故的分类
第三章事故报告及救护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加强班组安全事故管理,严格事故调查、分析、处理,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改进措施,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安全事故,指职工在进行生产或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碰伤、压伤、割伤、挤伤、烫伤、绞伤等人身伤害事故。
第二章安全事故的分类
第三条职工因工发生的安全事故,依照《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而构不成重伤的事故,且损失工作日超过
1日和少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事故,指只有重伤而无死亡的事故,且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3、重伤事故的认定按劳安字[1991]2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执行。
4、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第四条因工伤亡事故的认定范围、程序,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事故报告及救护
第五条安全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用电话报车间领导,并说明事故概况(事故发生地点、时间、负伤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程度)。
第六条发生事故的岗位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发生重伤事故后,应由车间领导做出决定。
第八条发生死亡事故时,由车间领导组织处理。
第九条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工伤急救工作,班组应按工伤急救办法执行。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事故调查必须按照“事故原因调查不清楚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不得隐瞒事故。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好现场,相关人员要密切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实事求是提供事故情况,不得作伪证。
第十二条在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产生原因等情况后,对于责任事故应明确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处理事故责任者按照“有过必纠、主责为主、违章从严、重复从严”的原则进行。按照《机械制造公司安全绩效考核办法》予以经济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班组全体员工。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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