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高寨乡中心小学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
1、职工应聘学校保安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2、职工应聘学校保安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3、学校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1、学校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方能生效。
3、学校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学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学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学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学校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学校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6、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学校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7、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学校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8、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学校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9、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学校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学校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学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及工资福利
按照签订合同执行。
第四节社会保险
学校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学校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五节劳动纪律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学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学校批准,辞职获准后,学校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节附则
1、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2、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3、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4、本制度与学校与职工签字之日生效。
开阳县高寨乡中心小学
2011年9月8日
开阳县高寨乡中心小学
劳动管理
规
章
制
度
2011年9月8日
开阳县高寨乡中心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