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赔偿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
道德和执业纪律,根据本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业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
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业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赔
偿责任;
(一)遗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按时代理出庭参加诉讼而未按时出庭参加庭审,又未采取必要措施,由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进行超越代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又没有得到当事人追认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认可。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
(三)故意向当事人隐瞒真相或有欺诈行为,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无故泄露在执行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并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
(五)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唆使当事人规避
法律、法规,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或因过错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从个人交纳的风险基金中优先支付赔偿,风
第2页
《过错赔偿制度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