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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疾病工作制度及流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09:58: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梅河口市重性精神疾病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一、经费使用及管理制度

1.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列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考核评估后下拨相应的经费,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增加工作经费。

2.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经费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执行,专款专用。

二、信息管理制度

1.所有登记在管病人均需要录入我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有专人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未经授权同意,不得透露患者信息。

2.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妥善保存每位病人的档案资料(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包括个人信息补充表、随访表、体检表、知情同意书等)以备查检。

三、管理工作制度

(一)建立网络

建立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三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网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区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区级精防机构),配备专职精神卫生人员;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实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个单位配备兼职精神卫生医务人员1~2人。

(二)职责分工 1.精防机构主要职责:

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网络;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

②接受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帮助,协调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信息传递和管理治疗工作。

③协助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解决重性精神病康复管理工作中的政策支持、部门配合;参与对重性精神病患者康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督导。

④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镇(街道)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⑤制定管理工作方案,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定期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患者管理的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年度工作报表和全区精神卫生工作情况分析报告。 ⑥承担区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主要职责 ①落实精防管理人员,开展针对性培训,并指导到位。 ②大力开展当地精神卫生知识普及工作。 ③接受区精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导。

④对病情稳定的重性精神病人进行随访、个案管理。 ⑤指导社区内病情稳定的重性精神病人康复训练。

⑥督促、管理当地重性精神病人规范服药,及早发现病情变化。 ⑦对重性精神病病情反复者,督促其到精神病专科医院正规治疗。

⑧指导重性精神病病人家属看护技巧,防止患者藏药、自伤等行为发生。

⑨及时发现患者及其家属的不良情绪,并进行心理疏导。 ⑩开展当地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四、随访制度 1.随访工作由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经过培训的精防人员承担(村卫生室工作人员配合)。

2.随访对象为各辖区范围内在管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3.随访包括预约患者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方式,随访时按要求认真填写随访表。家庭访视和调查要态度温和,注意沟通技术,通过随访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4.对应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

5.每次随访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6.随访时根据需要,与市精神病专科医院对点技术支持工作的对应精神科执业医师联系,在其指导下根据病情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

五、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筛查、报告、登记制度 1.在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之初进行,由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使用《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在辖区常住人口中开展疑似患者调查。

2.在征得监护人同意后(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将发现的疑似患者情况填《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

3.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本社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信息档案(纸质版和电子版)。

六、紧急住院治疗补助对象的审批流程

1.申请紧急住院治疗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家庭居住地在本辖区内;评定为具有肇事肇祸倾向者;城市患者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或者农村患者的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当地贫困线的确定,以前一年度政府统计资料为准)。

2.紧急住院治疗补助的患者由市精神病专科医院定点收治。 3.项目办每年对紧急住院治疗患者病情(包括暴力行为及肇事肇祸倾向)和家庭经济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批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并报盐城市项目办备案。

七、应急医疗处置流程 1.需要通过应急医疗处置进行及时干预的情况包括:突发、或原有疾病急剧恶化的重性精神疾病,出现或可能出现对自身的伤害、或对他人造成伤害、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等情况;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除已经纳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疾病外,其他精神疾病患者也可能需要应急医疗处置。

2.已经接受管理的患者由家属或监护人向所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报告,并由后者报告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情况紧急的,家属或监护人可直接报告。

3.尚未接受管理的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由家属或监护人直接送往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无家属或监护人的,目击者、知情者或者当事人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送往市精神病专科医院。

4.在对患者实施应急医疗处置之前,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应在《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不能及时送达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时,由在现场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人员签字证实。

5.已接受管理的患者,在应急医疗处置结束后仍然在家居住的,由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按照要求进行管理;尚未接受管理的本地常住患者,在应急医疗处置结束后仍然在家居住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在征得患者本人,或者监护人或近亲属同意并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后(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按照要求登记和开展管理。

6.执行应急医疗处置任务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在应急医疗处置完成后24小时内填写“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记录单”交项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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