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公司生产采购的原、辅料。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原、辅料用于制作。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原、辅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的原、辅料,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及原料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第三条公司食品制作人员应熟知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的管理原则,做好相关食品及原料的管理。
第四条食品制作人员要定期检查原、辅料库存,发现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并做好标记。
第五条对于到期原、辅料应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
第六条本制度自2018年8月1日起试行。
大华集团物业 18年8月15日
不合格食品和原材料的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食堂的食品卫生,杜绝食品安全的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验收采购的原材料发现以下问题的,一律退回:
1、发生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和质保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实际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6、使用非使用色素或者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二、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处理后应及时做好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数量或重量,供货厂家,处理原因,处理结果等)。
三、对不合格食品原材料的处理过程,应有2人以上在场,并分别签署经手人,证明人姓名。
四、对多次发生食品原材料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做撤销处理。
大华物业集团
2018.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