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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3 07:44: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

(2015-2017)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围绕市委市政府“一号工程”,大力发展信息经济和智慧应用,决定实施新一轮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2015年-2017年)。为确保培育工程的实施,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育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新一轮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含“雏鹰计划”、“青蓝计划”)的实施,用3年时间新培育1000家左右科技型初创企业,形成技术水平领先、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群。

(二)具体目标:通过实施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至本轮培育期结束,力争实现如下目标:

——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0万元的企业400家以上,其中超2000万元的100家以上,超5000万元的50家以上。

——培育15—20家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5家创业板上市企业,150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300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300家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含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品种等)3000项,授权1500项,列入培育工程的企业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位居前列的高新技术产品。

——培养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科技型企业家队伍和科技人才队伍,集聚一批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简称“万人计划”)、“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及其他归国留学人才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二、资金来源

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青蓝计划”)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当年财政科技预算安排。

三、扶持措施

(一)财税政策扶持

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专项资金扶持采用直接支持和间接支持两种方式:直接支持包括创业无偿资助,以“因素法”分配至各区、县(市),间接支持包括贷款贴息和投融资补助等其他政策支持,其中间接支持方式占总资金的比例不低于50%。具体扶持方式为:

1.专项资金扶持 (1)创业无偿资助:

市科委与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市)“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上年度入库数、本年度入库数和淘汰数等因素,将创业资助经费分配至区、县(市),由区、县(市)综合平衡后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可采用“后补助”等多种形式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可根据国家、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对补助因素及权重作适当调整,在年度经费下达时一并告知。

(2)贷款贴息资助:

“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培育期内获得银行贷款的,可按实际贷款额进行贴息资助:

年贷款额≤3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资助;

年贷款额在300-500万元之间,300万元以内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资助,超过300万元部分,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资助;

年贷款额大于500万元的,500万元以内部分参照前述标准执行,超过500万,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资助; 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培育期间享受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 贷款贴息等间接支持由市科委委托相关机构每年受理一次,具体贴息比例根据当年预算规模确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进行税后加计扣除;根据《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其他政策支持:经认定的“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自动列入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在同等条件下,“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项目优先列入我市各项科技计划和产业扶持计划;优先推荐认定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的其他各类计划。

(二)科技金融服务

建立信用激励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以股权投资为核心的投保贷周转联动机制、银政企中介多方合作机制、分阶段连续支持机制、市场选择聚焦机制,以促进“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技术与资本高效对接,建设初创企业发展良好的融资生态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1.优先向相关金融机构推荐“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优先提供天使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基金宝”等政策性担保;对获得专业风险投资的“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杭州高科技担保审核后,可根据其经营情况提供不超过投资额50%的贷款担保;鼓励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各区(县、市)科技局、银行共同组建风险池基金,实现政府对企业资助效应的最大化。

2.优先向创投机构推荐“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引导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杭州市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采用阶段投资或跟进投资的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等创投服务机构优先向“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提供投融资路演、项目推荐、产权交易、上市辅导等服务,推动“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与创投资本的对接。

3.“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在向银行申请续贷时,经杭州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审核符合要求的,可申请使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单笔申请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重点支持的科技型企业可放宽,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企业应自筹实际所需资金的20%以上。

(三)创业创新服务

1.对成长性较好的“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鼓励并辅导其申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

2.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后,可按《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获得资助。

3.结合孵化器、创业园、加速器建设等工作,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优先为“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配备创业导师,采取单个指导、会诊指导、授课指导、陪伴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开展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等服务;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技术开发、财务税收政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培训,为企业培育经营管理人才。

(四)人才培养、引进服务

1.积极推动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引导院校人才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政策咨询、技术对接、人才招引等方面的服务。

2.“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负责人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其申报国家“万人计划”、“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

四、申报条件

(一) 雏鹰计划

在杭州市范围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初创企业: 1.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在技术及商业模式创新上有明显特色;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度,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切实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2.注册成立时间3年以内,注册资金的实收货币资本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等特殊产业可放宽至2000万元),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3.建有研发部门,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研发经费单独建帐,研发投入占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

4.原则上,初创企业申报时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 青蓝计划

1.由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带领团队创办,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的科技型企业。

2.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以货币、无形资产等形式投资参股,股权比例在企业注册后1年内不低于20%,且企业使用的技术成果系自主研发,无知识产权纠纷。

3.注册资金的实收货币资本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等特殊产业可放宽至2000万元),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4.原则上,初创企业申报时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初创企业只能申报“雏鹰计划”、“青蓝计划”其中一种计划,享受一次扶持政策。

五、组织管理

市科委负责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1.申报:凡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区、县(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填报《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申请表》,提供企业发展计划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等附件。 2.认定:区、县(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市科委;市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建立总量为1000家左右的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培育库。

3.管理: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由市和区县(市)两级共同培育管理, 对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列入“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其培育期未满的企业可享受本实施意见扶持政策至5年培育期满(一次性扶持政策除外)。

市科委加强对列入培育计划企业的引导和管理,推动企业规范化经营。对“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的在申报、考核、验收等环节弄虚作假且经查实的,撤销其“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资格,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停止其5年内申报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通报政府相关部门。

4.考核:本轮“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自认定起培育期3年。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当地“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并向市科委报送有关报表或监理报告。培育期内,市科委对“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定期进行考核,对明显无法正常运行或经营绩效较差的企业实行淘汰,考核合格的企业可继续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一次性扶持政策除外)。

5.退出机制:企业规模发展至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以上、或成功实现上市、或被收购、兼并时,视为毕业,不再享受培育工程相关扶持政策。

本意见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本文件执行期满后,培育期未满的企业政策执行至培育期满。

本意见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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