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说明
1.“公司”实行每日八小时〔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一个工作周为五〔5〕个工作日。每天具体工作时间为8:30至17:00,包括一〔1〕小时午膳时间,但不包括上下班路途时间。
2.“公司”下列“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
司机、保安及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工时的“员工”。
3.轮班工作制
根据经营要求,“公司”对于部分“员工”可实行轮班制之工作及休息办法,轮班制之工作时间每班八〔8〕小时;每星期之工作时数仍为四十〔40〕小时。“公司”因业务需要,可将“员工”日班工作时间调至夜班。
4.a) “公司”因业务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及工会〔如适用〕协商后,有权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1〕小时,特殊原因一天不超过三〔3〕小时。
b)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得服从“公司”延长工作时间之安排,并不受时间限制:
i.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员工”之生命健康及“公司”财产
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ii.设备、线路、设施发生故障,影响业务工作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iii.因社会需要而接受政府指令而承担的特殊任务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c) 无论于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会安排怀孕七〔7〕个月以上〔含七〔7〕个月〕或正值哺乳期内之女“员工”从事夜班工作〔定义为晚上十时〔10::00P.M.〕至翌日清晨六时〔6:00P.M.〕〕。
5.“公司”因业务需要,或因设备工作系统不能间断而要求“员工”夜间或休息日值班的,由“员工”轮流值班。
6.d) “员工”之工作时间列明于“协议”之内。“员工”在规定之工作日应准时上班,尽忠职守,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公司”交付的合理任务。“员工”如迟到或旷工将由“公司”按本“手册”之规定处理。若“员工”未能准时上班或缺勤,必须于首个工作小时内向直属上司汇报原因及预计出勤之时间及日期。
e) “员工”若不能就其不能准时上班或缺勤亲自打电话向直属上司报告,则应当让其他人为其打电话。如果“员工”因为生病不能来上班,应向行政财务部门提交正式的医疗证明。
科目 时间 地点 价钱 态度 心理学
教育学
社会学
关系学
7号 8号 9号 10号201201 201 20310 11 10 15容易 较难 记忆+理解 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