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2 06:54: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研究

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民众对信息公开的需求,在工作中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实现信息化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的重要行动,也是法院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和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从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现状谈起,指出了法院信息化对司法公开的意义和作用,并就在信息化条件促进司法公开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3年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中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适应信息时代新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及司法审判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以信息化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这一次会议中,又把法院信息化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将其与司法的公正公开的紧密结合,这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当今世界已进入到一个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信息时代,面对着网络和各种新媒体的普及,网络中的自由言论甚至是一些虚假性新闻报道也逐步增多,舆情也更加复杂,甚至出现了在某些案件中,妄图以舆情绑架司法审判的情况,在这一严峻的形势下,作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环节,法院的信息化和司法公开目前在建设中还稍显落后,因此加强我国的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研究就有了其必要性。

对于法院信息化的界定,在马叶敏和郭叶撰写的《法院信息化建设初探》一文中还涉及了另一个概念,叫作“司法信息化”,指出“广义的司法信息化,主要是指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活动中,从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执行、结案的各个环节。”“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等多个部门,包括侦查工作、检察工作、审判工作、监狱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狭义的司法信息化,仅指法院信息化,是指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搭建计算机网络硬件、软件平台,利用现代通信网络,实现人民法院信息采集、制作、传输、发布、存储、利用手段的现代化,实现法院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的系统建设工程。”“涉及审判流程、司法政务、队伍管理等各个方面,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的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因笔者的工作性性质和认知范围,在此,仅根据以上的概念进行法院信息化的论述。

一、我国法院信息化的现状

近年来,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在我国各地法院得到不同程度的实行,也体现了迅速发展的特点。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法院的计算机应用和自动化办公的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不少的差距。具体而言,现阶段,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具有以下特点:

(一)总体来讲,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 虽然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在近几年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总体来讲,仍处在起步阶段,实现完全的信息化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比如,有的法院由于管理系统的原因,局域网络未投入正常运行,造成现有资源的闲臵和进一步发展的困难;有的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具有一定基础,但由于缺少信息化建设必需的网络或相应的硬件,未配臵办公管理软件,计算机的运用仅限于文字处理和单机版的司法统计等工作;有的法院虽然建立了局域网络和购臵了相关的办公管理软件,但运行效果不好等等。

(二)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很不平衡

受到经济条件、司法观念、法官素质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法院信息化建设在我国发展极不平衡。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的部分法院,已建立了成熟的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同步生成,实现了审判流程计算机管理,书记员直接应用笔记本电脑进行庭审记录,总体上基本实现了常规办公无纸化、档案管理电子化、流程监控网络化和庭审记录电脑化。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经济条件落后地区,个别法院的个别法官还不会用电脑,或者把电脑只当打字机使用,造成了资源的闲臵和极大浪费。

(三)法院信息化建设面临着诸多困难

首先,信息化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经费紧缺已经成为许多法院信息化建设面临的首要困难。其次,法院干警信息化意识薄弱。在基层法院,有相当一部分老同志甚至包括一部分年轻同志,由于对计算机知识的缺乏,管理和应用计算机水平能力不足,在审判管理流程的数据录入等各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再次,信息化建设需要懂法律、懂网络和懂管理的复合人才,复合人才紧缺也成为制约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瓶颈。 就目前而言,法院信息化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还有一定的困难,而不可否认的是在信息时代的大潮下,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二、法院信息化对司法公开的意义及作用

周强院长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实施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司法公开的迫切需要;是服务审判执行、保障司法公正廉洁高效的重要途径。运用信息化建设等新科技手段推进司法公开,既是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又是司法实践的有益探讨和创新。”“最高人民法院及东中部14个省区市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依法全部上

[1]网公布,其他省区法院3年内全部实现这一目标。”可见信息化建设作为司法公开和服务为民的助推器,对于强化司法为民各项措施的执行落实起着举足轻重的助推作用。

在李荣珍、黄永锋的《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的初步研究》一文中将法院信息划分为司法审执信息和司法审务信息两大类。“司法审执信息是指与法院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司法信息,包括立案、审判、执行、听证、裁判文书等五个方面的信息。司法审务信息是指虽然与法院办理案件没有直接关系,但有助于人们了解法院运作情况的司法信息。主要包括法院的基本情况、审判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和队伍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规范、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职能、审判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背景等信息。笔者认为,法院信息化除了对内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工作质量,提升审判力之外,更重要的是对外能够司法便民,服务社会,提高法院公信力。

许多信息对于人们实现特定的目标是有重大价值的,因此,充分的相关信息可以减少行动者为实现特定目标而付出的代价。而信息公开与否,则直接影响着各方行动者所处的情势格局和最终所得利益。“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信息公开就是为了解决信息拥有者与信息匮乏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有助于平衡各方的利益。”司法信息公开也不例外,由于法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有关信息往往并非法院以外的公众所能知悉,但这些信息对于公众实现自身利益又往往非常重要。

因此,法院信息化促进司法公开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为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司法制度有效运行,法院司法信息公开主要发挥着满足公众知情、确立司法威信、督促司法勤勉、制约司法腐败、提升司法水平、强化普法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一) 满足公众知情

公开法院司法信息以满足公众知情是建立在公众享有知情权的基础之上的。知情权强调的是公众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特别是从官方获知特定信息情况的权利,主要包括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以及在寻求获取信息过程中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知情权主要是一种政治性权利,因为“知情”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宪法》规定的公民参与和监督政府治理的权利得到落实。在民主宪政的框架下,公民的知情权是增进自身利益的必要补充措施。因此,对知情权的保障,使公民有机会、有途径充分获取那些对个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信息,不但有利于公民协调自身的行为,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公民其他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就法院司法领域而言,公开立案、审判、执行、听证、裁判文书等方面的司法审执信息以及有关法院部门设臵、人员构成、运作情况的司法审务信息,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就不但有助于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结果、法律依据和相关的管理制度,而且有助于公众对相关的司法活动建立起一种较为稳定的预期和评判,并以此来指引和协调自身的行为。

(二)确立司法公信

“司法公信”的具体含义就是指社会公众因信任而认同并服从国家司法权的运作过程及运行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和社会现象,表明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司法公信的形成有赖于诸多因素,除了严格适用法律、实事求是、为民着想、客观公正等方面外,法院司法信息公开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司法的威信绝不是源自单纯的权力、威严或威慑,而是源自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裁判结果能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法院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信任。而要是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尽可能充分地了解包括审执信息和审务信息在内的各方面法院司法信息,在增加司法透明度的同时减少误解和偏见。既让当事人打一场“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又让社会公众以看得见的方式真真切切地感受司法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运作过程和运行结果,从而确立并不断提升司法公信。

(三)督促司法勤勉

正如西方法谚中说的,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就是为了保证公正和效率。人民法院在保证案件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同时,还必须保证诉讼的及时。司法是否能够最终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与司法人员的勤勉程度是密不可分的。但如果有关法官参与司法活动的各类信息是不对外公开的,那么社会公众乃至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就无从知晓法官是否履行了适当勤勉的职责,法院的内部管理机构也无法通过当事人反馈的方式来判断具体法官在履行职责时的勤勉程度,这样显然不利于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以及加强法院的内部管理。法院通过信息化建设,完全可以实现自动化办公、无纸化办公,从立案、排期、送达、到法庭记录甚至判决文书的生成,完全使用电脑在网络上进行操作,不仅可以有效降低诉讼成本,还可以大大提高审判效率。

(四)提升司法水平

提升司法水平是我国司法机关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但司法水平的评判绝不仅仅是以司法机关自身的认定为依据的,其离不开纠纷当事人、相关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感知和认同。这也是为什么诸如“彭宇案”、“许霆案”、“李昌奎案”、“李天一案”等案件的裁判结果会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的原因。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正是因为媒体公开报道了这些案件,才使得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水平得以认识、了解和批评,也才使得法院纠正了不被社会公众所认可的裁判结果。而如果有关案件的司法信息不对外公开、具体办案机关的司法水平全由司法系统内部自行认定的话,其最终必定是无法真正增强司法能力和提高司法水平的。因此,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的制度设计对于提升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水平非常重要。

( 五) 制约司法腐败

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法学家培根曾说过: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众所周知,司法不公的根源主要在于司法腐败。当前,我国司法领域中的腐败问题不容乐观。概括而言,司法腐败的常见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利用主管或承办案件的司法职权为当事人、律师或者妻儿、情人、亲戚等特定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 利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鉴定、拍卖、审计之机索贿受贿;受非法利益驱动,该立案的不立案,该追诉的不追诉,反倒是不该追诉却追诉,甚至设局陷害无辜; 利用职权,与黑恶势力勾结,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在民事执行工作中,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等。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上述司法腐败行为之所以会发生或得逞,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司法权的运作过程不透明,相关的司法信息不公开,从而导致司法活动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法院通过信息化可以实现电脑立案,从而减少私自立案和随意销案的现象;排期法官利用电脑自动生成承办法官、书记员、开庭时间和地点,并自动将案件有关信息直接发送给承办法官,可以减少“人情案”的存在。另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能够充分利用数据、语音、图像等处理手段,真实地记录审判的全过程,并且根据需要,可以使审判的各个环节像播放电影一样真实再现,使审判真正成为阳光下的审判。阳光审判保证了诉讼程序的公开、公正,从而促进案件实体结果的公平正义。

( 六) 强化普法教育

对于建设法治社会而言,对公众进行持续不断的普法宣传教育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普法宣传教育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例如专题讲座、法庭观摩、流动宣传、法律援助,等等。但对于强化普法宣传教育的效果而言,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不容臵疑和低估。这是因为,首先,无论社会公众接受了多少有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其最终还是要从司法的运作过程及其终端产品( 即裁判结果) 来进行理解和评判的。如果法院司法活动及其结果与法律宣讲所指明的情况是背道而驰的,公众就肯定不会轻易接受和认同法律; 而如果法院司法活动及其结果与法律宣讲所指明的情况是相互吻合的,则必定能够强化公众对法律的接受和认同。其次,相对于其他普法宣传教育形式而言,法定的法院司法信息公开制度是一种更为便利、持久、稳定和长效的方式。任何时候公众都可以通过网络访问或书面申请的方式来获取其关注和感兴趣的法院司法信息,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这就使得公众能够更为便利和全面地接触与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从而深化普法宣传教育的效果。

三、信息化条件下推进司法公开的路径

(一)培养强烈科技意识,树立现代化、科技化、信息化、数字化理念。

信息化不是简单地用计算机代替手工劳动,也不是将传统的管理方式照搬到计算机网络中,而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引进现代管理理念,对落后的经营方式、僵化的组织结构、低效的管理流程等,进行全面而深刻的革命。因此,人民法院的科技化、信息化、数字化管理,不仅仅是要有先进的办公设备,更重要的是要有现代办公意识和科技化管理的理念,才能正确认识提高审判工作科技水平所进行的必要投入与实现公正与效率,最终降低司法成本的辩证关系,才能高效率的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才会有超前意识,创新意识。

(二)加强法院系统信息化、科技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立信息化专业机构,提升法院队伍整体计算机应用水平。 法院工作要实现科技化、信息化、数字化管理,信息化建设需要很多人才,要维持科技化管理的技术手段,要开发出适合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的软件,对旧的技术手段进行更新改造等等,都离不开科技人才。这些科技人才包括电脑专家、声像技术专家、通讯专家、自动化管理专家等,根据人民法院的科技发展和需要进行培养和引进。这是实现法院工作科技化的关键所在。还要解决的是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电脑知识的掌握和对电脑的实际操作能力不能适应发展要求的问题,最根本的前提和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如果电脑知识在法院得不到普及,人们不懂得如何使用电脑,那就谈不上办公的自动化、无纸化,更谈不上信息化、科技化管理。

(三)结合实际,不铺张浪费,建设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化工程。

目前,我国很多法院在信息化应用于法院工作和管理方法上尝到了甜头,形成了很多先进经验,值得推广。但许多先进经验、先进设备、先进方法的引进并不完全适合于我国国情或一些科技力量薄弱的法院,这与观念、体制、机制自身存在的问题有关,在一段时间内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对于一些在信息化建设薄弱的法院更应该当结合自身法院的发展实际和现有条件,制定出与自身法院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化改造、建设工程,整体推进各项工作的创新发展,促进司法公正。

(四)强化信息化手段“服务人民”的效能。

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不仅能够提高内部各项工作的效率,更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大量的信息和服务的有效“利器”,现今,依托法院对外网站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指南、网上立案、公开案例等服务就是信息化建设不断发展、服务人民的成果。然而信息化建设“服务人民”的效能远不止于此,还应该开辟新的功能,如“案件流程网上全程查阅”、“电子档案查询”、“执行案件威慑机制”、“信访、申诉即时反馈”、“公开审判实时点播”、“法官网上案例评论、判后答疑”“诉讼文书的电子化密道传送”、“异地远程取证、质证”等。只有最大化的为人民着想,高效地为人民提供便利和法律服务,人民群众才会相信法律,自觉遵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正确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五)在依照法律规定和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全面推进司法公开,着力推进“阳光司法”。

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司法公开是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的重要载体,对实体公正也起到有力的监督和保障作用。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中,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产生猜疑,部分原因在于司法信息不够及时、透明。在信息时代,人民法院要破除“怠于公开、选择公开”的陈旧理念,依法全程全面公开司法信息,促进和展现司法公正。这一工作模式在很多地方的推行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早上前几年就在新民网、腾讯网等门户网站开通了官方微博,向社会公开司法信息,与公众开展积极互动;很多法院在开展了判决文书上网、网络庭审直播、设臵“网络法院”等,皆取得良好的效果。

(七)以司法公开回应社会关切,以信息公开引导舆论工作。

信息时代,每一个新闻事件都可能在互联网上以极快的速度传播,并形成社会焦点。人民法院对焦点事件应对不及时、不妥当的,将可能导致社会负面评价,并损害司法公信。要改变以往“怕舆论、躲舆论”的思想,借助信息平台,主动发布工作信息、听取公众诉求、吸纳合理的意见建议,并适时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评判司法工作。

习近平同志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中国处于转型的特殊时期,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问题较多,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多发,影响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制约着社会的和谐发展。转型社会的纠纷交织着情感与利益的深层次矛盾,进入诉讼后,法院处理的难度增大,加之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中国民众对实质正义的要求都决定了法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考虑社会效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方面需要法官具备坚实的法律修养,懂得国情、社情、民情,在裁判中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满足实质正义的合理需求,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长远发展利益结合起来,获得公众的情感认可和尊重。另一方面,以法院信息化推进司法公开的工作也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追求司法公平、公正、公开的有力保障,从而在整体上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浅谈新媒体时代下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的研究

裕安法院司法公开材料

法院开展司法公开活动实施方案

法院信息化

法院信息化

某某法院司法公开情况的报告

司法公开

法院司法工作总结

司法系统信息化建设与探索

司法公开汇报

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研究
《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研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