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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礼泉县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2020-03-03 08:35: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礼泉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实行问责的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政令畅通,不断提高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力和工作效能,确保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本办法规定的问责对象在执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政令不畅、管理混乱、效能低下、工作贻误,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指:

(一)县委全委会工作报告、县政府工作报告等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文件中确定的主要工作任务;

(二)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重大工作或专项工作部署;

(三)县委、县政府以文件形式确定责任分工的重大工作任务; (四)县委、县政府专题会议部署的重大工作任务;

(五)县委、县政府印发的会议纪要、督办单等确定需要落实的重大工作事项;

(六)县委、县政府领导在重大工作推进中的重要指示及批示; (七)县委、县政府其他重大决策部署。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对象是指: (一)县级机关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

(二)各镇(社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责任人。 本办法所指有关责任人,是指在执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中各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问责的原则是: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责相当; (二)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三)坚持分级管理,谁主管、谁问责。

第六条 问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

人社局、县考评办、县审计局、县政务大厅等部门参与。必要时,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可以扩大参与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问责:

(一)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拒不执行,受到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

(二)制定与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命令,并被依法撤销的;

(三)对县委、县政府部署的重大工作任务,思路不清,措施不力,工作拖拉,不能按期完成,经督办仍无改进的;

(四)工作中相互扯皮推诿、吃拿卡要,经协调明确责任后仍然不执行或推诿执行,影响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 (五)在贯彻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问题,多次受到同类问题投诉,经核查属实,且整改落实不积极的;

(六)其他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应实行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问责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通过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诫勉;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停职检查; (九)解聘或辞退;

(十)免职或责令辞职;

(十一)其他方式。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进行问责受理:

(一)县委、县政府领导或上级领导机关批示要求的;

(二)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县党代表、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建议的;

(三)上级或本级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 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特别是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向县委、县政府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披露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应予以受理的情形。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收到上述问责要求或建议,应向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经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交县纪委、县监察局受理。

县纪委、县监察局收到相关问责建议的,应依法进行受理。

第十条 县纪委、县监察局受理后,应及时进行初核。

经初核,认为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转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认为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问责情形,并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应报经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进行立案。案情重大的,应报请县委常委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纪委、县监察局在立案后应组成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可以视情况抽调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调查组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调查报告建议由县委决定问责的,经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后,提请县委常委会决定;建议县政府决定问责的,经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建议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或问责对象的任免单位直接问责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直接问责或移送问责对象的任免单位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下达问责决定书。

第十三条 问责对象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情形是由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的行为导致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机关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六条 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问责结果纳入县级机关单位和镇(社区)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礼泉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对公务人员作风效能问责的

惩戒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整治年活动深入开展,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建立健全惩戒制度,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题问责惩戒,是指县级机关及镇(社区)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存在“办事不用心、工作不主动、服务不到位、办事不公正、公务不节俭、形象不端正”等问题,但尚未达到应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程度,需要给予的警告和处理。

惩戒种类分为:批评、通报批评、警示训诫、调离岗位、停职、辞退。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四)惩戒、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县人大、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县政府财政补贴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含实习人员)。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示训诫。

(一)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等不礼貌、不文明的;

(二)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或在岗聊天、办私事等擅离职守的;

(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效率低下,无故超过办事时限等不负责任的;

(四)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臵之不理,可以办、应该办的事不予办理等不作为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办事的;

(六)其他有损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示训诫;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给予调离岗位或者停职: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因处臵不当、措施不力而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工作日内中餐饮酒或在上班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等违反禁令的;

(五)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或者故意拖延刁难等“吃、拿、卡、要”行为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办事对象或者执法对象宴请,收受他人钱物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七)故意刁难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借调人员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应立即退回原单位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临时聘用人员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应立即解除聘用。

第七条 在职人员因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受到调离岗位或者停职惩戒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或者出现其他应辞退的情形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八条 受到惩戒后,又出现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应予惩戒的,加重一档给予惩戒。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分管负责人警示训诫,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警示训诫:

(一)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在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理而未及时作出处理的;

(四)对群众投诉件、领导批办件、上级交办件压着不查,隐瞒不报,或者不认真查办的。

第十条 机关(单位)的科室或下属单位中工作人员受惩戒2人次及其以上的,给予机关(单位)科室或下属单位负责人警示训诫一次;机关(单位)分管负责人所分管的科室和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受惩戒4人次及其以上的,给予该分管负责人警示训诫一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受惩戒6人次及其以上的,给予该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警示训诫一次。

前款所指人次,是指同一年度内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建议或者直接作出的通报批评(含)以上惩戒的人次。

第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包括部门中层干部)的惩戒,一般由本单位决定,必要时也可以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建议或者直接决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惩戒,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纪委监察局决定。

第十二条 给予工作人员通报批评以上惩戒的,应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

给予工作人员警示训诫、调离岗位、停职惩戒的,要下达书面通知,送达被惩戒人,并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时限。

第十三条 给予警示训诫惩戒的,训诫期为3至6个月。警示训诫期满后,被训诫人要对训诫期内的整改情况写出小结,经主管部门考核,有明显改正的可按期解除警示训诫,并下达解除警示训诫通知书;无明显改正的应延长警示训诫期,延长期为1至3个月。

给予调离岗位惩戒的,一般应在15日内调离原岗位。

给予停职惩戒的,应立即停止其职务,20日内另行安排岗位。

给予辞退惩戒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惩戒的有关材料存入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其中辞退惩戒的材料存档,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警示训诫(含)以上惩戒的有关材料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惩戒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受警示训诫惩戒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受调离岗位、停职惩戒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警示训诫(含)以上惩戒的,该单位本年度不能评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受调离岗位或者停职惩戒后一年内,再受通报批评2次或者警示训诫以上惩戒的,应作出以下处理:

(一)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依据《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二)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对警示训诫、调离岗位、停职惩戒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惩戒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惩戒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辩人。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申辩、申诉期间不停止原惩戒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礼泉县纪委监察局《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明查暗访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县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整治活动深入开展,切实加大问责力度,规范和加强明查暗访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明查暗访是转变机关作风、提升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途径,是查找问题、促进整改、实施问责的有效手段和形式。

第三条 开展明查暗访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原则;

(三)定期督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查访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明查暗访的范围和对象为各镇(社区)机关及七站八所、县直部门和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明查暗访工作在县纪委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成立若干明查暗访小组,参加人员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整治办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明查暗访的主要内容:

(一)作风纪律情况。是否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和工作纪律;工作环境是否整洁,工作秩序是否有序;是否存在工作人员随意脱岗、串岗以及上班时间迟到早退、上网聊天、炒股、打牌、玩游戏、看影视,参与赌博等问题。

(二)服务效能情况。是否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窗口受理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是否存在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办事程序是否顺畅,投诉监督电话是否畅通。

(三)政务公开情况。是否认真贯彻实施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是否建有政务公开栏;有无征求群众意见的设施,是否存在应公开不公开、公开不及时、公开不规范、流于形式等问题。

(四)依法行政情况。是否存在推诿扯皮、刁难群众、不给好处不办事、“吃拿卡要”等问题;是否存在办事不公、暗箱操作的问题;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干扰破坏重点项目建设,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明查暗访的情况。

第七条 明查暗访的方式方法。主要采取到被检查单位(服务窗口)查看、听取汇报、走访座谈、组织测评、查阅资料、录音录像、电话查询、询问当事人、核对办事记录或干部的真实去向等方式进行,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开展优化环境整治活动的情况和成效。

第八条 明查暗访结果的处臵:

(一)建立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研究,及时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需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的,按程序报批进行。

(二)及时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的部门和单位,由县整治办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走过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肃责任追究。对核实的违纪违规问题,严格依据党纪政纪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责问责,视情节轻重给

予责任人问责惩戒、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恶劣,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明查暗访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扰明查暗访活动。对干扰、阻扰甚至威胁明查暗访活动及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明查暗访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严格保密,忠实履行好工作职责。不得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泄露明查暗访工作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馈赠与宴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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