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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效果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1 18:37: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摘要】 本文通过2003-2008年审计署已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分析我国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效果的现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提高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效果的对策。

【关键词】 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效果;对策

2003年12月,审计署第一号“关于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公告的面世,标志着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正式实施。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和问题体现在哪些方面?整改的力度怎样?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效果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效果的现状分析

在2003年前,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并没有形成制度并真正实施。2003年,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审计署决定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这一制度也逐渐在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开展起来。

(一)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效果的现状特征

1.从全国范围看,审计结果公告的比例还比较小。如2006年全国共审计13.7万个单位,但公告的审计结果为1480项。

2.中央与地方审计结果公告不平衡。审计署公告审计结果的力度比较大,而地方审计机关在总体上公告审计结果的力度比较小。

3.地方与地方审计结果公告不平衡。有的地方审计结果公告尚未起步,有的通过当地党报而不通过网站公告审计结果。据了解,在全国31个省级审计机关中,至2008年2月只有17个在网站公告审计工作报告或少量的审计(调查)结果。

(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效果的数据分析

1.审计结果公告涉及的违规资金项目及数据分析。国家审计署2003—2008年分别发布了1个、7个、4个、6个、6个、8个,共32个审计结果公告,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其所披露的各种违规资金数据。为了进一步分析我国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效果的现状,笔者将已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涉及的违规资金进行归类整理、统计。

从统计结果看:2004年如果剔除税收征管审计结果涉及的税收收入252.79亿元,当年违规资金最多的项目是“计划投资未执行”、“预算编报不实”、“未拨付”;2005年违规资金最多的项目是“支出未细化”、“未拨付”;2006年“支出未细化”项目所涉及违规资金最多;2007年违规资金最多的项目是“支出未细化”、“挤占、挪用、截留”;2008年违规资金最多的项目是“应缴未缴收入”、“挤占、挪用、截留”。在涉及的违规资金项目中,“改变资金用途”、“违规出借资金”、“账外账”项目所涉及违规资金较少。

剔除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和部分国家发改委与财政部的资金分配审计结果来统计当年审计结果公告涉及的违规资金情况,统计结果是:2003年审计结果公告没有涉及违规资金,2004年审计结果公告涉及的违规资金为493.1121亿元,2005年审计结果公告涉及的违规资金为331.6984亿元,2006年审计结果公告涉及的违规资金为489.837亿元,2007年审计结果公告涉及的违规资金为275.5516亿元,2008年审计结果公告涉及的违规资金为674.5224亿元。可以看出,每年的违规资金总额变化没有明显的 规律 。同时,审计结果公告涉及的部门逐年在增加。例如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涉及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数量,2004年为9个,2005年为32个,2006年为42个,2007年和2008年均为49个。

2.审计结果的重视程度及整改效果分析。通过对审计署已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内容的“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分析,可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的重视程度以及整改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阐述时,80%以上的单位使用了“高度重视”、“非常重视”、“十分重视”、“重视”四种词语,有些单位没有提及这四种词语。从审计署已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的结构可以看出,审计结果公告的问题一般都在审计结果公告中单独作为一个组成部分列示出来,但对问题资金的整改情况表述有差异,有的只是用文字简单阐述了对问题均已采取或正在采取措施纠正、整改,对具体的整改金额没有列示,有的具体列示了一部分整改金额。

违规资金的整改不可能一下子全部完成,有些违规资金的整改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审计结果公告不可能一次将所有的整改情况全部公告,这就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只能了解被审计单位现在的整改情况,而对以后的整改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可能就不那么重视了。在已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中,2006年单独发布了“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2008年单独发布了“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对被审计单位已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进行了详细的公告,便于公众了解对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在时间上基本间隔了两年,可能纠正的情况更彻底,但同时要求审计结果公告的持续性,对被审计单位已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要进行长期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告整改情况或纠正结果。

3.分析结论。通过对审计署2003- 2008年已发布的32个审计结果公告的相关信息分析,可以得出关于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效果现状的以下结论:

(1)我国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以来,国家审计署正在逐步加大审计结果公告的力度,但对审计结果公告披露问题的问责制度还应进一步完善。这一结论可以从2003年以来每年的审计结果公告的数量,涉及到的单位或部门的数量,以及涉及到的违规资金的数据得到反映。

(2)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代表性不够,主要以合规性审计为主,单独公告效益(绩效)审计结果的不多。从对32个审计结果公告的类型来看,主要是审计调查、专项资金审计、预算执行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这几个方面,公告的内容主要是对违法、违纪和违规资金的审计结果,而效益(绩效)审计只在其他审计类型中有所体现。

(3)审计署已发布的审计结果,特别是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审计结果虽然每年都在进行公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也非常重视,但实际纠正的结果与其重视程度存在较大的偏差,整改时间较长,后续的整改结果公告不足。

(4)从每年公告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涉及的违规资金可以看出,屡审屡犯现象普遍存在。“挤占、挪用、截留”、“支出未细化”、“预算编报不实”、“支出超范围”、“应缴未缴收入”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加以解决。

二、提高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效果的对策

针对目前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效果的现状,应采取相应的对策提高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效果。

(一)修改与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相关 法律 法规

1.修改《宪法》:1982年的《宪法》中确立了行政型模式的国家审计体制,总体上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相适应,具有 中国 特色,但独立性差。因此,应根据环境的变化,必要时进行行政体制改革,从行政型向立法型转变,这必然要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予以确认。

2.修改《审计法》:修改《审计法》中的模糊性词语,明确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定性。将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的“法律权利”改为“法律义务”,将“可以”改为“应当”或“必须”,这样审计机关不公告审计结果就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公告的内容除外,审计机关有权决定是否对外公告,这应当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

3.完善审计结果公告的相关准则:应对审计结果公告的相关准则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哪些内容必须公告,怎样公告,哪些内容不宜公告,使审计结果公告程序化。同时,应把那些必须公告的重点内容详细写入准则中,力争使审计机关做到“依法”而不是“依政府意志”公告审计结果。制定审计结果公告操作指南,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提供恰当的审计结果文书及操作 参考 等,使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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