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务指导意见
一、条件
原有限公司应有二个以上的投资人;(参考:注册资本应在500万元以上,实收资本应当到位);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二)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如选择以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折股的,也应当进行评估;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界定各股东的净资产份额;
(四)委托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证注册资本。如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值低于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可以货币或其他出资方式补足。如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值高于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评估值调账的,超过部分可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如按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的,也按以上规定操作);
(五)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公司组织机构人选;
(六)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发起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三、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公司类型变更,但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由原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之一,内容主要包括:同意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确定评估基准日等事项;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之二,内容主要包括:确认评估报告所披露的公司净资产额,界定各股东的净资产份额,并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股份。(如按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公司净资产额,界定各股东的净资产份额,并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股份);
(五)验资报告(可不归档);
(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或由全体董事签字);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公司组织机构人选;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九)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经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并按规定提交变更材料。
注: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公司类型变更,不需要经过公司资产评估程序,可直接按照《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办理变更登记。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