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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生态:呼唤立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0-03-03 03:47: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泊生态:呼唤立法保护

湖泊生态安全形势严峻 摄影/南戈

水是生命之源,河流湖泊是大地的血脉,就如同人身体上的血管和脉络一样。沿湖泊周边地区的山林、湿地与湖泊水体唇齿相依,是改善调节流域环境、净化湖泊水质的“绿肺”和“绿肾”。如果想让人的生命之树常绿,就必须保证人的血管脉络和脏器完好。同样,要保障大地常青,就必须保证河流湖泊以及沿湖泊周边地区的山林、湿地完好。

“目前各地搞建设、上项目的冲动和\"竭泽而渔\"式的任意开发,使湖泊生态受到严重破坏,如果不立法加以强制保护的话,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繁衍于斯的湖泊将很快消亡,我们将无颜面对以湖泊为母亲湖的人民群众,更将愧对我们的子孙后代。”全国人大代表、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国玲告诉《中国人大》记者。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由杜国玲领衔,39位江苏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国家湖泊生态安全法的议案。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收到大会主席团交付的这件代表议案后,进行了认真研究,会同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上海、浙江、安徽、云南等8省(市)人大相关委员会以及沿太湖、巢湖、滇池、鄱阳湖、洞庭湖的14市人大常委会和相关委员会,召开了专门的湖泊生态安全立法座谈会。

信息来源环保英才网:

“推进中国水环境的改善,实现可持续发展,对湖泊生态安全进行立法非常必要。”在这次座谈会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

湖泊生态安全形势严峻

我国湖泊众多,近年来,由于过度开发,众多湖泊尤其是淡水湖泊面临着水量减少、面积萎缩、水质达标率降低、流域洪涝灾害频发、生物多样性减少等一系列生态问题,湖泊安全形势相当严峻。

“以太湖为例,目前优质水源已基本枯竭,现有主要来水80%为劣Ⅴ类水。”杜国玲告诉记者,直接或间接饮用以太湖为饮用水水源的人口呈几何级增长,但现在太湖水体自净功能已逾极限,而总体污染趋势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有效遏制。

在此情况下,沿太湖周边地区的山林、湿地资源尤其显得稀缺和宝贵。“当前,沿湖周边各地普遍存在着以旅游、文化、宗教等各种名义大搞开发,无序侵占湖岸山林、湿地的现象。”杜国玲进一步解释道,有些地区规划建设湖滨新城,大肆圈占湖边湿地;有些地方未经规划擅自开山筑路,在湖边山体上修建永久性建筑,开发规模巨大的旅游项目;有些地区借修建森林防火通道,擅自提高建路标准,加宽道路,形成商业通道;有些地方则直接借助防火通道到山上大兴土木。

“许多以生态修复为名的建设项目,实际上是变相的房地产或商业餐饮开发项目。”杜国玲深刻指出,这些项目的开发建设,占用大量的山体和林地,使湖边山林、湿地的原生态植被和生物种群遭到严重破坏,造成山体水土流失,而且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修复。

在杜国玲看来,这种对湖泊一体化保护认识的局限以及对经济利益的片面追逐,导致一直以来对湖边山林、湿地的破坏和不合理开发利用,使得湖边山林、湿地面积急剧萎缩,自然特性不断丧失,生态价值不断下降,也使得湖泊生态环境严重恶化,存在严重生态安全隐患。

确立一体化保护的理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组成。1982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相继颁布的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部分法律与山林、湿地保护有关,但这些法律法规对湖泊水体、山林、湿地一体化保护的认识不到位,

存在局限性。”杜国玲指出,湖泊周边的山林、湿地是湖泊的有机体,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

“如果对任意侵占破坏山林、湿地的现象听之任之,对因工业化、城市化大量消耗农田、毁坏山林的问题无法破解,对商业化倾向明显的各级各类以各种名义侵占破坏沿湖泊周边地区山林和湿地的开发建设无动于衷,我们赖以生存的湖泊就会消亡。”杜国玲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组织召开的湖泊安全立法座谈会上,各方人士对此问题也形成了共识,那就是以流域视角研究加快湖泊生态安全立法是当前最紧迫的任务。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会上说,对于湖泊生态保护要特别强调其流域概念,不能就湖论湖,要把湖泊及其周边流域内的问题集中起来研究。

汪光焘同时指出,保护湖泊生态安全是集历史性、现实性和前瞻性于一体的综合工作。既包括客观看待历史成因,多还历史旧账,也包括正确认识现实状况,深入研究生态容量与生态环境质量的协调关系,还包括要对未来湖泊生态趋势的研究和正确判断,要正视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必然要依赖湖泊给人们提供自然环境,又必然会给湖泊生态环境带来压力的二重性。

加快湖泊生态安全立法

长期关注及研究国内水环境治理的经验,让汪光焘对湖泊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他指出,湖泊是水环境情况的综合反映,湖泊的生态安全将直接影响流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所以湖泊生态安全立法非常必要。

据了解,目前,云南、江苏等省市已在小区域范围内实施湖泊生态安全立法,但跨行政区域的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湖泊生态安全保护相关法律还没有先例。

“在国家制定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时,以某个流域的湖泊为例来研究制定它的条例、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条例更具现实性。”汪光焘指出,各地在湖泊生态保护立法工作中进行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取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标志着我国湖泊生态安全立法工作有了良好的基础。

“各地湖泊保护与治理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应当上升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予以保障。”汪光焘说,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实践,各地、各部门在湖泊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中进行了探索,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地方立法的条件基本成熟。

2011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为了办理好湖泊生态安全立法议案,积极推动了《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出台。年初,国务院将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列入一类立法计划。

4月,全国人大环资委参加了环太湖五市人大推进太湖治理联席会议,并听取了议案领衔代表杜国玲和地方人大的意见,形成并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对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建议。6月,全国人大环资委召开了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反馈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地方人大的反馈意见,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对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补充建议,并得到了采纳。8月24日,《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出台,是各地运用地方性法规来保护湖泊生态安全的同时,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保护跨行政区域和流域性湖泊的又一重要举措。”汪光焘指出,当前要注意把握湖泊生态问题暴露、全社会对湖泊生态问题高度关注的有利时机,找准湖泊生态保护工作的切入点,切实加强区域性、流域性的湖泊生态安全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的有效性,不断充实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可以看作是对湖泊生态安全立法的一次提速。汪光焘强调,在加快湖泊生态安全立法中,要关注四个重要方面:一是湖泊安全立法的综合性很强,湖泊有自然规律和人类活动规律、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要研究经济发展与生态容量、长远规划与近期目标、科学治理与资金投入。二是沿湖各地方对湖泊保护的成功经验,应当用制定法律规定保障。三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地方性法规对湖泊生态安全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有效。四是处理好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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