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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

发布时间:2020-03-02 13:46: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公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1.公估人的社会认知度低。鉴于我国的保险公估是“舶来品”,_巨“来迟了”,真正得到发展也就是近两年,故保险公估对多数人而言,是一个新名词。甚至社会上很多人认为,公估人是保险人的下属机构。这些是与公估人的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大有关系的。如何想让更多的部门、单位和家庭了解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站在什么的立场上发挥怎样的作用、其业务范围有哪些、如何开展工作、公估结论是否可信、起何种作用、作业态度、效率是否优良、如何办理委托、怎样配合公估工作等等重要问题,必须通过有效的宣传让全社会在最短的时期内充分认知。当然,政府有关部门的正面介绍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2公估人的素质与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业务操作要求。作为公估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是保险基本理论与基本操作。保险的原理和方法,尤其是理赔的原则、程序、各险种的条款、责任范围等都是公估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二是资产评估的原理、方法与操作规程。保险标的包罗万象且种类繁多,要准确评定其风险和价值,没有一定的资产评估功底与经验是不可能进行科学合理的评定估算的。一定程度上讲,资产评估是公估从业人员必备的基本技能。三是具体保险标的的构造、功能、运作等方面的知识。要评估标的的价值,首先要清楚该标的是什么、有什么用、如何起作用的、其基本构造是什么等等这些有关知识。而不管是哪个公估师,很难熟知所有保险标的,故在实践中,保险公估公司往往设有专家库。专家库里的专家一般是行业中的知名学者、权威人士或高级技师,公估公司在保险标的评估中遇到疑难和重大技术问题,可以请专家一同前往对损失暴露单位、损失原因、损失程度等进行勘察和鉴定。而我国保险公估人员的上岗资格考试的内容仅涉及保险理论与实务,而无评估理论与技能的考核,也无保险标的的构造、功能、运作等方面的知识的要求,获得了上岗的资格但在实际执业中不可避免地遇到很多的困难。公估公司因而不得不对职员进行更多的后续教育与实践锻炼。人员知识技能的缺陷无疑成了公估公司发展的重大障碍,甚者在具体的作业过程中出了差错,直接对公估公司的声誉产生影响。

3.保险人对公估人参与风险和价值的评估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公估人的业务拓展并不顺利。随着社会的进步,分工细化和专业化,从兼业经营转向专业经营是必然规律。我国保险人从险种开发、展业承保、资金运用到出险理赔、防灾防损兼业经营的做法已不符国际潮流,该模式的低下效率亦已为业内人士公认。实践中保险人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的理赔方式已引起被保险人的严重不满,不合法理且其公正性受到普遍质疑。而由公估人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一是其资质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二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三是其专业性强,且在实际操作中公估报告书是经保险当事人认可后出具的,故比保险人定损更为科学合理,也符合国际惯例。但在我国理赔实践中保险人并不乐于委托公估人办理有关事务,只有遇到技术含量高的复杂赔案或矛盾激化难以处理的赔案才不得已聘请公估人出面。其主要原因一是对公估人不信任;二是对体制改革的困难和成本过高估计。

4.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到位,服务意识有待提高。客观地说,公估人能在短短两年内形成一定的规模并在规范中发展,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但公估人的发展未达到预期的速度,亏损面大是不争的事实。公估人入市之后,政府部门监管工作更多的是转(下)达文件,要求公估人按文件办理有关事项,而对公估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却缺少关注。为公估人的生存与发展打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管理的同时为公估人提供一些如国内外同业信息方面的服务,不仅将有利于公估人的发展,也会解放了保险人。这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善和发展,进而提高民族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是极为重要的。

确保我国公估人健康、快速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发展公估人,并最终让公估人成为保险市场中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专业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我国保险中介,完善我国保险市场,进而促进民族保险业在规范中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但在实践中如何操作,才能进一步巩固保险公估人的地位并发挥其应有作用,最终在我国形成保险当事人委托公估人进行承保前公估或出险后公估的习惯做法和制度性安排,仍需多方努力。

1.政府有关部门。公估人的发展仅靠其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政府适时合理的引导、扶持。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将保险公估人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确立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同时制订政策、采取措施、加强监管,为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壮大打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笔者认为,政府有关部门至少可以加强以下工作:一是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做好对公估人的宣传介绍;二是通过后续培训,提高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三是利用优势地位,提供信息服务;四是改善监管方式方法,使公估业在规范中发展。

2.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逐步转变观念、完善内部体制改革,尽快与国际接轨,将理赔事务主要交由公估人处理,从而将更多的精力放在险种的深层次开发与提升服务质量上,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实践中大量事实证明,公估人的作业态度、作业质量和作业效率都是非常优良的,公估人的工作不仅令保险人满意,被保险人也是十分满意的。据广西诚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该公司自开业以来,所处理的赔案均得到保险各方当事人的认可。保险人有必要对现有全包全揽体制和借助于公估人等中介的体制进行评估对比:是国外发达国家的体制好,还是沿用我国的旧体制好;有公估人的参与是减少了麻烦还是增加了纠纷,得不偿失还是提高了效率;如果委托公估人介入相关事务,是“摸着石头过河”还是“胆子再大一些”等。我国保险业的开放程度不断增强,保险人上市后如还无紧迫感势必坐失发展的良机,也将影响公估人的成长及其竞争力的提高。

3.公估人。公估人应有自强不息的创业精神,自身的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的努力。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强内部建设,提高从业素质,提高公估效率。同时,做好每一个赔案,确保公估质量,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保险人、被保险人,脚下的路才能愈走愈宽。换言之,公估人的作用发挥出来了,得到保险各方当事人的信任,公估人的市场地位必将愈来愈高,超常规发展也就指日可待。具体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1)主动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当地保监局、政府金融办的监督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与规定,展业经营并规范员工行为。(2)通过多种渠道,做好宣传工作,树立良好形象,积极拓展业务。以良好的服务态度,高质高效地做好每一宗公估业务,严抓严管,确保公估服务质量,建立客户服务回访制度,实施公司内外双重监督。(3)继续做好专家库的建设与完善工作,提升专家库的技术层次,优化专家库的专业结构。(4)根据公司发展与公估工作的需要,广纳贤才,充实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拓展力量。(5)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增强员工素质与服务意识,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6)与国内外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开展横向联系与合作,尽快构建起保险公估网络。并使之成为一个能为保险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科学合理的、有强大技术支持的服务体系,为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尽一份力。

第三者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

承保范围扩大

据保监会调查,目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率只有30%左右,也就是说还有70%的车辆是潜在的投保对象。许多高风险的货运卡车和其他营运车辆的车主在投保以后,风险防范意识淡薄,产生超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车况不良上路等风险,从而使这些车辆的出险率和赔付率居高不下,并且恶意骗赔、假造事故等道德风险也时有发生,造成保险公司利润微薄,甚至亏损。

法律适用的问题

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还没有正式出台,因此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方面,会陷入司法解释的难题之中: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应按照新的规定经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如果真的按照新规定进行赔付的话,保险公司面临的将是损害赔偿金的增大。而赔付范围、保障责任的增大改变了原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费率厘定的基础,现行费率无疑难以应对急剧增加的赔偿额,这样即使在原有的费率基础上浮动10%也是远远不够的,保险公司将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

赔偿责任增大

以深圳为例,保险赔偿标准提高后,如果车主因交通意外造成行人死亡,若以深圳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为标准的话,车主赔偿金将高达50多万元,倘若受害人是一名月收入比较高的公司白领,则受伤后的误工费也是十分惊人的。因此,做好强制三者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有效衔接,使商业三者险能够对强制三者险形成有效的补充,对投保人和受害人来说就是事关切身利益的事情。

赔付中的困难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强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仅负责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赔偿,还负责其财产损失的赔偿。但是并没有明确到底保险人应该赔多少,责任限额是多少。如果强制三者险既负责人身伤害,也负责财产损失,则一方面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负担,甚至可能导致其亏损。因为强制三者险属于法定保险,其费率的厘定以盈亏平衡为出发点,肯定低于商业保险,而其承保范围却要比商业责任险更广。这样保险公司在既负责人身赔偿,又负责财产损失赔偿,而且没有明确的责任限额的情况下,赔付压力自然加大。 对目前的市场结构的影响

车辆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2003年,我国车险保费收入约占财险总保费收入的70%。由于第三者责任险的市场空间巨大,同时加上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实施,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将是许多财险公司为获得稳定的业务来源而展开激烈争夺的关键所在。

但是,国家对销售强制三者险有明确的限制,即只有销售机构和网点达到一定规模的财险公司才可以销售法定保险产品,而投保人为了方便,一般很少会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购买商业机动车辆保险和法定的责任保险,这样一些中小型的财险公司不但无法和大型保险公司竞争,而且还可能丧失原有的老客户。

关于汽车保险的一些创新

一、车险产品责任的创新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车险责任的创新有两个途径:一个是扩展,一个是细分。

我国车险市场上存在的产品,包括主险和各种附加险在内,涵盖的责任已经比较宽泛,单纯的车险本身的责任扩展已经不会有很大的潜力,只需要一些局部的完善即可。例如是否可以考虑对非专人驾驶提供附加保险,是否可以提供间接损失保障,另外在事故赔偿的额度方面也可以提供多种方式。

从细分的途径来看,有不少值得思考的地方。其一,目前这种“大包大揽”式的产品,保障范围是否过大?“大包大揽”的直接后果就是产品组合的单一,由于少数产品就可以涵盖几乎全部的责任,这样保险公司创新组合的动力就会降低;其二,某些责任是否可以拆分?例如在车损险主险中的“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责任条款,可否根据不同的地理环境进行有选择地剔除,这样可以减少保户实际上并不需要的保障,适当降低费率,有利于产品的销售;其三,就是应该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特点客户的需求,制定更加细致的保障责任。

三、将车险与家财险捆绑销售

从公司经营的角度考虑,目前车险需求量很大,但是几乎处于全行业亏损的境地;而家财险的保费收入并不大,却可以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利润。如果将两者结合起来,则可以达到一种相互补充,既能提高家财险在财产保险中的份额,又能弥补车险给公司带来的亏损。对于两者的销售方式,则可以采用组合销售的方式。例如,购买一定险别的车险,可以搭售一定保额的家财险,而且在费率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从保户的角度考虑,对于个人保户来说,拥有私家车的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一般比较好,在我国,汽车还基本属于奢侈品的范畴,一般还是先有房后有车,因此这些保户的家庭财产安全也是至关重要的,这些人对家财险的潜在需求是很大的。通过这样一种搭配方式,既可以得到车辆的保障,又能同时得到对家庭财产的保障,何乐而不为呢?

四、将车险与寿险相结合

车险与寿险的结合,主要是从信息共享的角度来考虑。随着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拥有私家车的家庭也会越来越多,形成一个大的“司机”群体。从死亡率的角度来考虑,经常驾车的人的死亡率比不经常驾车的人的死亡率要高。车险产品通过承保、理赔会不断积累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及出险状况,这可以为寿险公司提供“司机”群体的死亡、伤残数据,有利于寿险公司调整保险责任和费率;同时,寿险公司也可以提供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健康状况等资料,为车险产品的核保提供方便。

五、将车险与投资相结合

将车险与投资相结合,可以使得保户在得到车辆保障的同时,获得投资收益,这也有助于保险公司吸引客户。这里主要讨论以下几点:

第一,车险中加入投资因素,具有一定的需求。如上所述,个人保户基本上属于高收入阶层,对投资收益的追求一定不在少数,在车险中加入投资因素,正好可以满足这些人的投资需求。 第二,车险中加入投资因素,需要考虑保单的长度。一般公认的观点是:具有投资功能的保单,要求具有长期性,而目前车险市场上的产品几乎全部为短期险种,这就限制了投资与车险的结合。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将车险保单由单期保单向复式保单转变。

第三,车险中加入投资因素,需要考虑车辆的使用寿命。由于汽车到期报废,车险责任终结,保单的长期投资就不能得到保障。针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增加适当的条款来解决,例如可以在合同中注明,在车辆报废后,只有重新购买机动车辆,并适当调整保费后,投资账户才能继续有效,否则扣除一部分费用后退还投资账户价值。

第四,是否可以考虑短期投资。不改变保单长度,而将其同短期投资账户结合,不保证最低收益,一年一结算。如果当期期满仍继续投保的保户,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六、在服务中考虑投保人独特的需求

当前的车险经营仍然属于粗放型的,没有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少数人的需求。在与汽车保险相关的领域,保险公司同样可以提供服务。

例如购车服务,由于保险公司掌握大量的车损数据,因此购车者可以到保险公司咨询,掌握相关的车辆损毁原因,车辆的安全性能等多方面的信息,帮助购车者买到称心如意的车辆,同时也可借此机会,销售公司的车险产品。

再如路况信息服务。保险公司实行差别化费率,在各个不同的地区的费率是不同的。只有充分了解当地的路况、气候、自然条件的情况,才能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系数。而保险公司可以凭借其对各地区路况、气候、自然条件的了解,为到外地行车的司机提供相关服务。

汽车保险与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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