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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实行侦查一体化的探讨认识

发布时间:2020-03-02 12:13: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既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由“软”变“硬”的需要,也是实现侦查队伍专业化,加强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大胆探索,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查办了一大批有影响、重大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为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职务犯罪侦查一体

化从提出之日起,就伴随着很大的争议,因此,仍然有必要对此进一步探讨,以便对侦查一体化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职务犯罪侦查—体化首先是个实践问题

笔者所倡导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是指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发挥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优势,以侦查指挥中心为中枢,以交办、督办、提办、参办等为途径,对重大职务犯罪侦查行为统一组织指挥,侦查信息统一管理,侦查力量统一调配,侦查装备统一保障的工作机制。

从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形成和发展来看,它是职务犯罪侦查成功经验的总结,也是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的迫切需要,它来源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从根本上说,侦查一体化是工作模式或者说侦查运行机制。

(一)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是职务犯罪侦查成功经验的总结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为整合侦查资源,排除干扰和阻力,各地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对侦查一体化工作方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以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为标志,检察机关开始认真总结实践侦查一体化。《决定》要求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侦查指挥体系,逐步形成上下一体、信息畅通、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侦查工作运行机制。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立侦查指挥中心的方案》中进一步明确建立指挥中心,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健全指挥协调和侦查协作机制;200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部署侦查一体化,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向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装备现代化和机制一体化方向发展”,并先后下发《关于查办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暂行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提出“应建立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查办重大复杂案件的工作运行机制”。200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健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若干规定》,在对多年来检察机关探索侦查一体化经验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又对进一步健全侦查一体化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是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的迫切需要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既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由“软”变“硬”的需要,也是实现侦查队伍专业化,加强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必由之路。惩治职务犯罪,规制和监督国家公职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和基本途径。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中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作为法律监督重要支撑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还有些偏软的问题。只有认真查处职务犯罪特别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才能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由“软”变“硬”。而职务犯罪最鲜明的特点有两个:一是主体特定,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行为特殊,就是“悖职性”,这就必然导致职务犯罪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干扰阻力大,也就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的复杂性、艰巨性,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形成上下一体、指挥有力、能够有效克服阻力的侦查工作机制。而且,职务犯罪日益显现出群体性窝案串案突出,跨地区、跨领域作案突出,各类职务犯罪相互交织,隐蔽性、复杂性、智能性犯罪突出等特点,单兵作战办案模式和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工作要求,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适应职务犯罪新的特点、趋势的需要,是整合检察机关的侦查力量和资源配置,强化侦查能力的有力措施,无疑对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是强化依法独立办案能力的需要,是实现侦查队伍专业化,加强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必由之路。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和职务犯罪形势的变化,对侦查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提高队伍的侦查能力和专业化建设迫在眉睫。但由于检察机关侦查队伍、科技含量、保障水平先天不足,历史欠账较多,加之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平衡,地区之间差异很大,依靠单个基层院自己的能力、在自己的区域内投入人力、财力、物力,查办为数不多的犯罪,难以适应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创新发展的需要,因此,实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整合力量,跨区域作战,合理配置资源,加强侦查专业化建设,势在必行

二、职务犯罪侦查—体化是检察—体化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实现方式

侦查一体化是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检察一体化原则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只有实行侦查一体化机制,切实强化上下领导,加强横向配合,才能真正实现检察一体化。

(一)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

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关于检察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是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进行的探索,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是上级检察院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领导权在侦查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其重要目的就是上级检察机关运用领导、指挥和协调的职能保障检察侦查权力的一体运作,是对检察一体化领导体制的健全和完善。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也符合上述原则要求。

(二)建立侦查一体化机制符合检察一体化原则,是检察一体化的具体体现

作为检察组织原则,检察一体化有两层基本含义:对外是指检察独立,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内是指业务一体,即检察机关下级服从上级,统一行使检察权。而狭义的检察一体化仅指业务一体,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包括检察官服从检察长,下级检察机关服从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二是纵向或横向检察权的行使,也就是说检察官一般在其管辖区域内执行职务,但如有必要也可在辖区外执行职务;上级检察官有权亲自处理属于下属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和事项,同时上级检察官有权将下属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和事项转交其他下属检察官承办。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要求步调一致,下级服从上级,特别是整体作战时尤其必须遵从这一原则。因此,侦查一体化符合检察一体化的原则,作为一种工作运行机制是检察一体化实现的直接和现实途径。

三、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体化的着力点

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不同层面有其各自的着力点。

(一)犯罪信息统一管理,着力实现实时化。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犯罪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是个薄弱环节,存在各自为战、消息封闭、传递缓慢甚至压案不查等问题,因此必须着力实现犯罪信息收集的实时化,对案件线索实行分级统一管理和备案制度,建立信息数据库,对接社会公共以及专业信息库,依托实时网络体系,使各作战单位和力量具有共享犯罪情势和侦查态势能力,以信息优势、决策优势达成“全谱优势”,使一体化侦查的各个信息节点,能够实时获得相同的犯罪和侦查信息,实现快速实时管理。

(二)侦查行动统一指挥,着力实现侦查矢量递增和凝聚。侦查一体化依托指挥中心,建立完善的指挥体系,通过在辖区内组织侦查力量统一专项行动,对重大疑难案件实施专案侦查以及交办、参办、督办、提办等方式指挥协调侦查工作,提高决策速度,加快侦查节奏,缩短“发现—决策—查办”周期,使侦查能量同步快速释放,使战斗力在单位时间内释放出更大的能量,重点解决侦查矢量性纵向逐级递减或横向逐格分散问题。

(三)侦查力量统一调配,着力实现结构立体化。实现侦查力量结构立体化,即上下一体,侦查力量实行“双重领导”,侦查队伍在接受本级院领导的同时,还接受上级侦查部门在业务上的领导和指挥;由上下多级检察院的侦查人员组成侦查力量查办案件;成建制抽调辖区内办案力量统一使用等等,以保证侦查工作流畅、高效。

(四)侦查资源统一调配,着力实现优化组合。要放眼未来,立足当前,整合现有侦查技术装备资源,加快科技强侦步伐,对侦查装备分级建设,优化组合,统一使用,通过编成化组织,形成大侦查保障格局,实现侦查资源保障的整体性,顺利实现侦查目的。

职务犯罪侦查总结

浅谈对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思考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探究

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研究

职务犯罪侦查力度质量

谈对侦查工作的认识

对机电一体化的认识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询问笔录样本

职务犯罪侦查的技术创新探讨

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

对职务犯罪实行侦查一体化的探讨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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