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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刑事诉讼监督人大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01:26: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0年6月24日在黄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方案》及黄山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安排,我代表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在本次会议上报告2008年以来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2008年以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在省院和市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以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第一要责,以推进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一、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依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近三年来,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02件119人,对认为不该立而立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28人。一是突出监督重点。重点监督关系民生、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主要是制假售假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集资犯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等,并要求要增强监督效果。二是注重监督实效。全市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克服为了监督而监督的陈旧观念和片面追求监督数量的错误做法,始终把案件质量放在首位,通过开展立案监督案件复查活动、专项检查活动等措施,切实提高立案监督案件的侦结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和重刑率。近三年来,立案监督已判决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案件54人,占45.4%;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重刑案件24人,占20.2%;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2人。三是推进规范监督。针对监督过程中办案程序意识薄弱、台账资料规范化不到位,重配合打击、轻监督保障,监督手段单

一、措施不多等问题,切实加强整改和完善,建立完备的制度管理体系和良性运行机制。积极推进“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制定了《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文件。

(二)依法开展侦查活动监督。把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存在的滥用刑事强制措施、超期羁押、违法取证等违法侦查行为作为监督的重点,积极开展侦查活动监督,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认真贯彻最高检《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通知》,积极规范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审批工作,切实防止以押代侦。积极探索建立监督执行情况和纠正违法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捕后执行和不捕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一是严把抗诉条件关,要求抗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确有错误,确有抗诉必要。对量刑偏轻但属于初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罪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一般不予抗诉,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二是严把抗诉审查关,要求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疑难复杂案件提出抗诉前要向上一级检察院汇报,对下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不当的,依法撤回抗诉。三是严把出庭支持抗诉关,认真制作抗诉文书,准备出庭预案,力求以准确、合法、合理的抗诉理由获得法院认可。近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出抗诉5件6人,从抗诉的程序来看,均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从抗诉理由来看,主要包括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未予认定、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从案件性质来看,提出抗诉的案件中,贪污、贿赂案2件2人,滥用职权、受贿案1件1人,故意杀人案1件2人,抢夺案1件1人。此外,两级院还依法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四)依法开展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近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深入监管场所,认真开展刑罚执行活动违法减刑、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和不按规定交付执行等情形的监督,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9份,深挖犯罪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85件,受理被监管人控告申诉31件并得到正确处理,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9人,开展看守所专项检查9次。监管场所未发生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及超期羁押现象,有力地保障了刑罚执行活动公平、公正、有序,维护了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五)积极落实司法改革任务,加强自我监督。 2009年9月底,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程序改革(即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改革)正式实施。这是中央确定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是优化检察职能配置、强化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正确行使、保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需要。市院党组十分重视该项改革,改革伊始立即召开全市侦查监督工作会议暨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改革培训班,对改革的相关工作进行了详细安排和精心布置。并主动向市委汇报改革事宜,争取支持,同时积极协调落实人员、装备等问题。“上提一级”改革实施以来,全市两级院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各个节点衔接有序,各个环节井然有序,自侦部门与侦监部门配合有力,改革成效初步显现。

二、开展刑事诉讼监督活动的主要做法

(一)不断强化诉讼监督的的意识。全市检察人员进一步明确自身职能定位,不断增强依法履行监督的责任感、使命感。市院将诉讼监督纳入综合业务考评和案件质量考核中,加大考核力度,促使检察人员在办案的同时重视诉讼监督。市院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对诉讼监督工作实行月通报、季督察制度。休宁县院注重对诉讼监督工作的考核,要求承办人将诉讼监督作为每月工作汇报的重点内容,定期向部门负责人反馈有关信息,部门负责人每季度对各办案人员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提高各承办人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规范性。全市监所部门坚持经常性执法监督,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坚持巡视制度,严把入所关

和出所关;坚持分押提讯检察。

(二)灵活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将纠正违法通知与检察建议相结合,在严肃纠正侦查、审判、监管机关严重违法的同时,积极建议他们整改执法不规范的行为;将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和事前预防相结合,通过提前介入侦查机关(部门)重大案件侦查、引导取证,将监督关口前移,加大了对执法司法过程的监督力度。如亳州兴邦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一案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较大,在查处过程中,我市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帮助把握定性,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及时批捕,取得较好的效果。市院公诉处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多年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协作关系,既保证了侦查的效果也保证了涉毒案件的质量。监所检察部门在社区矫正的交付环节中,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到司法局、法院、派出所摸清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及相关情况进行逐人核对,不漏人不漏档,防止因法律文书流转脱节造成的漏管问题。

(三)认真开展专项监督活动。近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侦监、公诉、监所部门均开展了专项监督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其中,2008年全市侦监部门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打击经济犯罪、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立案监督专项活动,全年共受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案件7件7人,立案监督5件6人,批捕2件3人,起诉5件6人,判决2件3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作为2009年全市检察工作的一项重头戏,两级院成立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确定了领导组成员及办事机构,确定专人对梳理出的67件刑事审判监督案件逐案进行复查。市院还组织相关院开展了循环互查活动,并在全省率先开展了自查互查工作回头看活动。两级院公诉部门针对梳理出的4件抗诉案件、9件职务犯罪判缓案件、12件职务犯罪免刑案件、8件经济犯罪判缓案件、4件经济犯罪免刑案件、1件起诉改变定性案件,既安排专人进行重点复查,又同时进行整改。为确保整改成果,全市两级院抓住契机进一步完善了检法联席会议、检察长出庭、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及量刑建议等相关制度。专项活动中市院多次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院人民监督员组成临时检查组赴各基层院进行督查。在2009年开展的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基础上,两级院监所部门继续加强对监管场所安全检查力度。一方面以“保安全、促稳定”为核心,积极协同监管部门大力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从细处入手,制度入手,特别是在节假日、重大活动日期间,任务到人,责任到岗;另一方面坚持打击和教育相结合,监所检察部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打击监管场所违法犯罪活动,预防牢头狱霸,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同时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鼓励在押人员积极检举揭发,深挖余罪,有力地维护了监管场所的稳定。

(四)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市院多年来一直建立与烟草、电力、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共建制度,不断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拓展了立案监督的视野;积极推行审查逮捕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拓宽发现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活动的渠道,建立对不批捕案件的跟踪机制,深化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健全审判监督机制,全市两级院建立了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检察长出庭等制度,其中屯溪区院出台了《屯溪区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刑事抗诉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力度。歙县院建立了纠正违法登记制度和报告制度,旨在对于纠正违法情况,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予以记载,由承

办人填写纠正违法文书,将违法的事项、处理方法、效果等填写清楚,并报部门统计汇总。完善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机制,建立监外执行法律监督长效机制。一是建立“联合帮教”制度。根据每一名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与司法所和派出所共同制定分类管理方案,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管,增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同时确立联络员定期沟通情况,协同做好各项监管工作。二是建立“适用处罚”制度。对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管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矫正机构可以给予适当的扣分处罚;在执行期、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收监执行;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

(五)不断提高诉讼监督的能力建设。一是以学习为抓手,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今年五月份,市院侦监处、公诉处分别出台相应的学习制度,并要求各区县院参照执行。制度实施后,初步显现出较好的效果。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的能力水平。通过定期开展优秀法律文书评比、观摩庭、辩论赛等一系列岗位练兵活动,深入推进诉讼监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三、当前开展诉讼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依据上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现有刑事法律监督的立法规定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刚性约束,包括《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内关于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规定较为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硬性规定,致使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力度难有保障。如:

1、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一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出现变更的随意性较大,逮捕这一最严厉刑事强制措施应有的严肃性和震慑力下降,检察机关监督弱化;

2、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不采纳检察机关纠正违法意见的法律后果,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缺乏强制力保障;

3、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但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未作明确规定,造成部分诉讼领域监督真空;

4、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程序违法的行为只能在庭审后提出,就属于一种明显的“事后监督”,有明显的滞后性,难以有效预防和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等等。

(二)客观因素制约了监督的深入开展。一是,目前公、检、法三家在目标管理考核方面,有很多地方恰恰是相互冲突的,一方的加分有可能正是建立在另一方减分的基础上,为了“分”的争夺,诉讼监督工作难以正常的开展,甚至在实践中因为纠正违法、要求立案、抗诉等闹出矛盾。二是基层院办案压力越来越大,基层检察人员面对案多人少的局面只能疲于应付而难有时间和精力进行诉讼监督深层次的研究和探索。三是机构设置和人员待遇问题。一些在基层院长期从事诉讼监督工作的人员甚至是部门负责人,政治待遇长期得不到解决;检察机关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只是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尚未得到组织、人事部门的认可。

他们从事诉讼监督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受到影响。

(三)诉讼监督的重点有待进一步突出。实践中较多进行一般性程序违法的纠正,对放纵犯罪、侵犯人权、司法腐败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工作中更多注重提出意见,但对意见的落实情况跟踪督促不够有力,监督的实效不够明显。

(四)诉讼监督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检察人员法律理论功底不扎实,专业化水平不高,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执法活动中的问题。提高诉讼监督效果的办法还不多,深入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不强,执法效果还不适应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四、下一步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一是努力提高诉讼监督工作的自觉性,增强刑事诉讼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继续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践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结合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活动,正确认识诉讼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要求检察人员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严肃监督各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切实承担起宪法赋予的历神圣使命。

二是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监督。在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中,既注重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立案后消极侦查和违法撤案等放纵犯罪问题,又要重视监督纠正违法立案、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侵犯人权的问题;在审判监督中,坚决监督纠正裁判不公、罚不当罪、侵犯人民群众正当利益的问题;在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中,坚决监督纠正违法减刑、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和变相超期羁押、侵犯在押人员权益等问题。

三是推进诉讼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外部、沟通协调机制,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信息平台建设,拓宽立案监督的渠道,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与联系,进一步规范列席审判委员会和检察长出庭等工作制度。完善内部整体联动机制,加强各业务部门的的分工协作,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完善诉讼监督的奖励机制,提高诉讼监督在综合业务考评中权重,将检察人员开展诉讼监督情况纳入其执法档案,提高检察人员监督的积极性。

四是着力加强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切实提高刑事诉讼监督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诉讼监督工作实际并具有检察机关特色的教育培训机制,切实加强对检察人员的专业化教育培训,努力培养更多具有精深法律功底、丰富监督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切实提高诉讼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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