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学前教育“民办公助”实施暂行办法
人资格,能诚实守信,规范办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民办幼儿园。
2.通过规范化幼儿园验收,且上一年年检结果为“合格”。 3.达到本县(市、区)设定的普惠性幼儿园标准,并严格按照省、市规定完成收费备案及公示。
4.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园规模和班额办园。每班按规定配备两教一保。
5.保障幼儿教师待遇,依法为幼儿教师购买社保,并实现工资逐年增长。申报当年,教师平均工资应不低于当地公办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标准的70%,3年内要实现基本与当地公办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持平。
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园规模,将本学期在规定班额范围内注册的在园幼儿人数及申报资料送各县(市、区)教育局审核。申报资料包括:申请报告(含幼儿园基本情况)、规范化幼儿园认定情况、年检情况、收费审批文件、教师工资发放表和社保购买凭证等。
2.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审核申报资料,发现申报资料不完备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办。若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要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名单汇总交县(市、区)财政局核准。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将拟给予补助的幼儿园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7天。如无异议,列为当期补助对象。
3.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将核准的幼儿园名单、人数、补助金额、公示材料于4月20日前(春季)和10月20日前(秋季)报市教育局审核。
建立教职工名册和幼儿名册,幼儿名册应包括每学期招收的幼儿姓名、户籍、监护人资料、退学、转学等基本情况,并如实填报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以利于核对和接受检查督查。
《清远市学前教育“民办公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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