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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建议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08:41: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有关交通法的意见书

消防部队警车行程中经常遇到私家车不避让或故意阻挡妨碍警车行进的情况,造成消防车辆无法及时到达灾害现场,以致错失战机。而我国却没有专门的规章制度规定这种不良行为。介于这个空白我建议立法机关设立相关法律来进行规范。

以下是我的愚见:

我建议赋予消防部门部分交通监管辅助权,即消防车辆在赶往事故现场或灾害现场的途中,如有其他车辆故意阻挡或抢到先行等阻碍消防车辆正常行进的,被消防部门录像的,录像中其违规现象明显,车牌标志明显的,消防部门有权将相关视频移送交通机关处理,交通机关有义务对违规车辆进行相应处理。特殊情况下现场消防员有权指挥交通。 具体违规现象如下:

1.非警务车辆听到报警后故意不避让,压制阻挡消防车辆行进的。

2.非警务车辆借住消防车队间隙穿插行进的。

3.故意紧挨消防车辆停车对消防车辆移动或行进造成阻碍的。

4.其他阻碍消防车辆出警的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法不授权即禁止,经我调查发现我国消防法以及道路交通法都没有以上内容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法中相关内容如下: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目前来讲消防部门不具有以上权利,也就是说以上行为是不合法的。而我国国民的道德素质并没有高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此条有没有相关处罚措施。正因为如此私家车不避让出警消防车辆或故意阻挡妨碍警车行进的现象才会时有发生。要想改变此现象明确相关规定非常有必要。

我认为添加此法的意义在于:

1.可强制规范私家车辆与出警车辆的关系,将避让紧急事务车辆的道德意识上升为法律意识,让交通秩序更加规范。 2.能够迅速为出警车辆开辟绿色通道,节省行程时间,为消防部门迅速处置灾害事故提供良好的交通基础,提升我消防部门形象,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良好形象。 3.能够展现良好的国民素质,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希望将此写入法规,列入驾照考试必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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