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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_姜伟

发布时间:2020-03-03 13:00: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08·第7期人民检察

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姜伟

[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根据国内外形势变化提出的新的治国理念,反映了时代呼唤和人民意愿,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作为一个科学体系,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项内容相辅相成,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科学地诠释了法治与执政、法治与人民、法治与正义、法治与社会、法治与政党的关系。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043(2008)-04(上)-0005-8 2005年,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全新概念,表明我们党对执政治国规律的深刻认识。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①,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前进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治建设的具体指导纲领,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在法治思想领域的理论创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报告是全面阐述中国共产党人法治建设思想的纲领性文献。研读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内涵,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时代主题

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征途上,我党几代中央领导集体根据国内外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立足国情,审时度势,及时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时代呼唤和人民意愿。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当下中国的时代主题昭示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运而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根源。

(一)法治理念的经济基础

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题,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 ①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本文援引的内容,除注明出处的以外,均为党的十七大报告。 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历史就是一部发展史。循着发展的轨迹,可以看出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认识逐步深化:由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的转折、由快速发展到科学发展的调整、由经济建设到社会建设的拓展,发展的领域越来越宽,发展的要求越来越高,发展对法治的依赖也越来越强。

经济发展是法治建设的立足点和生长点,而法治建设是经济发展的调整器和助推器。法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普遍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科学发展首先是规范发展,社会建设应该是和谐建设,都需要法治作为常规手段,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和公正的法律秩序。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社会的变革,经济结构、社会组织、利益格局、人际关系,都需要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依托法治的保驾护航,只有为各类经济主体设定平等的权利义务,我国的市场才能高效有序地运行;只有为科学发展确定行为规则,我国的经济才能步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只有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以人为本的保障,我们才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应该指出,我国是一个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既有共同之处,也有本质之别。如何根据中国特色,立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理念,是一个事关根本、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重大课题。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刻把握社会主义发展规律,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理论贡献,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丰富和发展。

(二)法治理念的政治动因

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的普遍形式,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政党执政的方式治理国家。中国共产党已经建党87年,在全国执政亦达59年。这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已执政不等于会执政,更不等于能长期执政。如何增强党的执政能力,事关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使命的完成。党中央深刻认识和全面把握共产党的执政规律,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论断,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展示了中央领导集体政党建设的战略眼光和法律思维,体现了执政党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依法执政就是党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政权实行政治领导,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相呼应,表明我们国家的各项工作都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为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政治和法律保障。

党需要依法执政,法治建设更需要执政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党的领导”的要求,将依法治国与党依法执政统一起来,将法治建设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统一起来,丰富和深化了我们党执政兴国的思想。

(三)法治理念的社会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取得了巨大的建设成就,但是“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

①的主要矛盾,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任务艰巨而繁重。”因此,党中央科学分析新机遇新挑战,深刻认识新课题新矛盾,及时确定新目标新任务,十六大报告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要求,十六届四中全会把领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之一,五中全会确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决定。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新党章又将“和谐”与“富强、民主、文明”一起作为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冲突和矛盾的社会,重要的是勇于正视冲突、积极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胡锦涛总书记把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被确定为首要因素,其实其他因素也与法治息息相关。可见,法治建设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多么重要。党中央的决定在描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时,首先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在确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时,特别强调“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②这是党中央文件第一次使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形成相互依存的关系,这是由和谐的内涵与法治的品格决 ①参见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七大报告重申了这一论断。 ②参见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定的。首先,和谐社会与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是统一的,都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尊重、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其次,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公平正义既是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也是法治建设的价值准则。最后,法治的规范特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石和必要手段。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的调整范围,社会和谐才有切实的保障。法治作为现实的法律秩序,也是和谐社会的存在形式。总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趋向是和谐社会,法治国家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和实现途径,和谐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和现实形态。社会和谐的实现程度取决于法治的实现程度。

(四)法治理念的实践根据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也是人类对其生存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建设的系统思考,始于对“文化大革命”的深刻反思。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首次将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1996年,党中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①。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明确:“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成为新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一个里程碑。1999年,依法治国载入宪法。由此,我们国家步入法治建设的发展时期。从“法制”到“法治”,由目标、方针上升为基本方略,虽然是文字的变化,但意义深远,影响重大,表明我们党对法治的认识逐步深化,对法治的作用愈发重视。经过十年的法治建设,法治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党的十七大报告更是通篇频现法治话语,使用“法治”等相关用语达60余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治军”、“依法行政”,胡锦涛总书记向全党发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号召,把法治建设推向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这充分说明我们党对建设法治国家的不懈努力。

确定法治建设的目标以后,我国面临着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法治国家的抉择。应该说,在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实现法治是全国人民的愿望,但是,实践法治尚缺乏充分的理论准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果没有科学的理论作指导,必然事倍功半,甚至可能迷失方向。正是针对法治实践中的困惑以及见仁见智的学说,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刻把握人类社会法治建设的规律,借鉴、甄别各种法治理念,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科学地回答了这个现实问题,而且指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方向。

①参见1996年2月8日,中央第三次法治讲座江泽民同志的总结讲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确立,但是,法治的力量不仅仅在于法律制度的完备,更表现在社会成员对法律的高度尊重和普遍遵守。这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不能急功近利,更不会一蹴而就,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人民群众是法治建设的主体,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实践者、参与者和推动者。法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科学的法律制度、完备的法律体系、公正的司法活动、国民的法律素养、良好的执法环境等诸要素的有机统一。现代法治实际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共同推进,同步建设。如果我们只重视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不重视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都将缺乏根基和基础。这是因为由法律制度转化为法治实践,最终形成法治秩序,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法治理念的生成、法治社会的培育。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特别是法治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生成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服务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集中体现着科学精神、时代精神、民族精神、实践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人类文明的一般法治原则与社会主义相结合,将现代法治精神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厘清了与其他法治思想的本质区别,在世界法治文明格局中独树一帜,成为法治理念的新模式。这不仅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也是对世界法治文明的重大贡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中国特色就是社会主义化、现代化、中国化的有机统一。

(一)法治理念的社会主义化

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的旗帜,代表着法治理念的政治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精神实质,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根本的区别。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经历了从抽象到具体、从手段到目的、从特征描述到本质揭示的路径变化。根据这些理论创新成果,不难看出,我国的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要求。法治理念主张“服务大局”,揭示了法治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明确法治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手段。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社会主义“消灭阶级,消除剥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法治理念强调“公平正义”,一方面是从体制和机制上根除产生贫富不均、两极分化的弊端,“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另一方面,通过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①再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凸显了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本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治理念关注“执法为民”,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诠释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其实,人民民主的要求贯穿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每个要素中。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本来就互为表里,密不可分。最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表明我国法治建设的政治信仰和发展方向。从党的十七大报告和新党章看,我国的发展目标就是近期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检察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践行者和捍卫者,必须努力在执法思想、执法实践、执法作风等方面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正确方向,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二)法治理念的现代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人面向当代、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法治宣言。现代化实际是一个比较性的概念,是自主性、包容性、先进性、开放性的辩证统一。我国法治理念的现代化,实际是向现代法治国家追赶或超越的历史进程。

法治理念的现代化首先是面向历史传统的自我超越,是一个扬弃与变革的过程。中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悠久的国家,虽然法律文化源远流长,但法治观念比较淡薄,尊重人权、公平正义一直没能成为社会公共准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就实现了历史跨越,是法治文明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提速。其次,法治理念的现代化是面向当今世界的自我完善,是一个向现代法治国家学习与借鉴的过程。众所周知,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产生于近代西方文明。我国虽然是法治现代化的后发国家,但是可以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是一个比较和选择的过程。尽管世界各国的政治生态、文化传统有所不同,但是,基于人类的需求和理性,一些文明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可以跨越民族和国家界限,超越制度和文化障碍,充分交流、沟通,契合现代潮流,接纳一些具有普世价值的理念为我所用。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吸纳各国法治文明资源中的合理因素和有益成果,借鉴、甄别各种法治理念,把其核心价值与中国法治建设的独特体会有机结合,提出了具有鲜明现代化色彩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后,法治理念的现代化是面向未来的自我发展,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历史演进过程。“实践永无止境,创 ①参见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新永无止境。”人类社会一直并将继续向高级形态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不会一成不变,将与时代发展同进步。一方面,随着时代的发展,继续折射人类最新法治文明的光辉,另一方面,根据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需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丰富和完善法治理念的内涵。

(三)法治理念的中国化

在我国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后,曾经出现一股“全盘西化”的思潮。这种理论认为,法治的现代化就是西化,西化就是欧美化,主张全面移植外国的法治理念、政治制度、法律体系。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二中全会曾明确指出:“我们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决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世界上有一些发展中国家盲目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导致了严重的社会政治后果,这方面的教训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昭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我们只能在全球化与本土性的共融互动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中国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逻辑结论。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立足中国国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首先,国情就是环境。一国的法治建设只能植根于本土资源,适应本国的政治生态、经济状况、社会环境、历史传统。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治建设的命运和走向。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认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不是要妄自菲薄、自甘落后,也不是要脱离实际、急于求成,而是要坚持把它作为推进改革、谋划发展的根本依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其次,国情赋予使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能适应中国需要,服务中国建设。在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法治建设应该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再次,国情决定路径。中国的法治建设,“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延伸和展开。国情生成特色。中国的传统文化的合理因素,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中也有体现。如“执法为民”,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又是以“仁”为核心的民本思想的文化传承;“服务大局”则观照出我国传统文化“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的思想。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体系

党中央立意高远,深刻把握我国法治建设的规律,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科学地诠释了法治与执政、法治与人民、法治与正义、法治与社会、法治与政党的关系,体现了内容和形式、手段和目的、价值和功利的辩证统一,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政治原则,指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科学体系,五项内容相辅相成,不能相互割裂,也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彼此对立。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一)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法治理念必然倡导依法治国,法治不仅是国家的一种治理方式,也是人类的一种生存方式,关乎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胡锦涛同志指出:

①“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描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时,明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并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表明我国的法治建设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依法治国,首先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即所谓的形式法治,使法律成为国家和个人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形成尊重法律、信任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十七大报告三次提到“权威”,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建立“权威的司法制度”,主张“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其次,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正义价值,即所谓的实质法治(良法之治),法律的内容要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防止国家权力滥用,这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1]十七大报告指出:“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同时要求:“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体现了法治的要求。最后,依法治国主张建立公开、公正的程序规范国家权力,即所谓的程序法治(看得见的公正)。“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2]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 ①参见2005年9月6日《人民日报》第一版。 度保障。”党中央在十七大上对依法治国进行全面部署,且如此具体,表明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坚强信念。全党、全国人民,特别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要积极投身于这一伟大的社会实践中去,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的执行者、促进者和捍卫者,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法治精神就是人文精神,是对人的命运、利益与价值的关注。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强调“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执法为民就是要求国家机关做到保护人民利益与维护法律权威的高度统一,反映了我们党的执政宗旨和我们国家的政治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方向。

执法为民的提出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首先,执法为民表明依法治国不是依法治民,人民是国家机关的服务对象,不是管制对象。因此,国家机关要端正执法态度,改进执法作风,“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绝对不能损害人民利益。其次,执法为民说明我国的法治是人民的法治。执法与为民的关系就是维护国家意志和维护人民意志的关系。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在我们国家,国家意志实际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是统一的。执法必须为民,也只能为民。再次,执法为民突出“主权在民”的原则。国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由人民赋予、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人民是国家主人,公务员是社会公仆,执法为民是必然的结论。最后,执法为民重点在“执法”,核心是“为民”,关键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符合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十七大报告要求:“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民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最终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寓执法于服务之中,以人道的、人性化的方式对待人民群众,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利益,使法治成为人民群众的生存方式,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依法治国,不是单纯强调法律的权威。社会成员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和自觉遵守来自于法律所具有的公平、正义价值和对人类的关爱精神。法治必须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利益冲突,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法治的深层涵义在于,法律制度要体现公平正义的灵魂,执法实践要彰显公平正义的追求,法律秩序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没有社会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公正执法,就难以维护社会稳定。”十七大报告把“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特别强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可见,公平正义不仅是法治理念,也是社会理念,更上升为执政理念。

公平和正义作为两个法律概念,都是正当性的根据,但有不同的涵义。正义侧重于对法律内容及实践结果的评价,公平则注重于法律形式和诉讼过程的评价。正义是公平的内在灵魂,公平是正义的外在生命,公平是前提,正义是结果,二者联系紧密,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准则。将二者割裂开来,势必偏离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

正义蕴含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通俗地讲,正义有三项基本要求,一是主张创制法律时设定权利义务的合理性,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之间要保持一致性。二是强调是非分明、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秩序。尊重合法权益,追究违法行为,就是法治的基本正义。责任是法律的生命。“违法必究”是正义的属性,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有力保障。无论是公民、法人违法,还是执法机关违法,都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否则必然导致“有法不依”,损害法律正义。三是救助弱者,重点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法律格言“无救济则无权利”、“有救济才有权利”,便是正义的表达形式。法治的全部注意力应该在于“救济”,保证全社会成员都能享有公民的权利。十七大报告指出:“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揭示了实现正义的根本途径。

公平是正义的构成要素,在法律意义上,公平就是立场客观,不偏不倚,主要有三个原则。一是平等性,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也禁止歧视,同等条件下提供平等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护。二是中立性,即在执法过程中,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仲裁者也不能对争议双方有好恶偏见。三是客观性,即反对主观臆断,反对感情用事,司法决定要以事实(证据)为基础,以理性推理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十七大报告强调:“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一、尊严、权威。”弘扬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规范执法行为,正确处理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公平正义与诉讼效率的关系,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

(四)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法治为大局服务是由法治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地位决定的。法治是相对独立的,但是不是孤立的。“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活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3]在社会的大格局中,法治只是其中的一极,属于局部。法治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社会主义法治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工具。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公民的权益以及社会秩序的形成具有直接影响。法治固然是人类的理想,但是,法治的意义首先是作为实现社会福祉、人类幸福的手段。脱离这个终极目的,法治的价值便大打折扣。可见,为大局服务,是法的基本功能之一,是法治的历史使命和社会使命。其实,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大局体现着全体人民的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恰恰体现着社会主义法的意志的核心,依法治国与服务大局并不矛盾,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方式,必须顾及全局、把握大局,服从服务于国家的中心工作。

服务大局是检验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成效的重要准则。一个国家实现法治的过程,也是国家的现代化过程。当下中国的大局就是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十七大报告的阐述清楚地表明社会主义法治需要服务、也必须服从的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根本目标提供公正有序的法律环境。

检察工作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定有序的法治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具体说,就是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利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检察工作服务大局需要正确处理三对关系。一是依法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服务大局是政治责任,也是法律责任,但是不能脱离本职工作、更不能超越法定职责服务大局。如果背离职责,不仅不能服务好大局,还可能扰乱全局。二是严格执法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服务大局并不是在法律之外去寻找办案的标准,而是强调着眼于大局准确地适用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考虑大局的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为发展和稳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其实,公平正义一直要接受两个方面的评价,即法律的评价与社会的评价。社会主义法治强调服务大局就是坚持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统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既不能无视社会评价而机械执法、孤立执法,导致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的冲突;也不能违反法律、甚至损害法治原则迎合一部分人的要求,换取暂时的稳定。法律效果是最基本的标准,没有好的法律效果,不可能有好的社会效果。

(五)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政党对法治社会的领导是当今世界的普遍规则。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法治模式,是和该国的国情特别是政治制度相适应的。在中国这样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建设法治国家、特别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没有党的领导,是不切实际的。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依靠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权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已经明确载入了宪法。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事实已经证明,从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到党的十七大确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正是中国共产党凭借其执政地位和政治权威,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离开了党的领导,中国的法治建设就会迷失政治方向,也不可能保证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我们头脑要十分清醒,立场要十分坚定,旗帜要十分鲜明,绝不能有任何丝毫动摇。

党与法治的关系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事关法治建设兴衰成败的大局。在倡导法治的条件下,不能把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对立起来,否定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作用是错误的,也是行不通的。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要体现在依法治国的全部过程中,就是“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①其实,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与坚持党的领导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法律是党通过国家政权贯彻党的政策的基本手段,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就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结果,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执政党的政治权威。因此,我们应该把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党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把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统一起来,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 ①参见2004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在党的领导下开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局面,开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第1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50.[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1993.(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291-292.[编辑:孙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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