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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谈判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7: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刘晓燕与化工集团劳动争议谈判文件

化工集团第四组:靳映东

隆盛 胡建苼

乔芳珺 陈星 刘玉凤

一、谈判人员、时间及地点

(一)谈判人员

对方:刘晓燕及其代理律师李洪。 己方:本集团法律顾问靳映东、隆盛。

(二)谈判时间

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17日。

(三)谈判地点

本集团会议室。

二、谈判策略

刚开始以竞争型为主,后面酌情使用别的策略。

三、对方背景

刘晓燕:本集团员工,自2008年3月进入本集团工作,至今已工作10年,曾先后担任化工集团操作工以及售后文秘,先后与本集团签订了四份劳动合同,第一份期限为一年,第二份跟第三份均为三年,第三份劳动合同期满之时与本集团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工作为售后文秘。2017年10月开始因怀孕休产假至本年1月上旬,共计100天。本年6月18日,因不服本公司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向当地劳动检查大队投诉未取得实际效果后,于本年7月9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刘晓燕存在的问题:

1.工作能力不足,工作态度不端正,表现不佳。

2.上班时间浏览新闻(售后工作需要,别的同事也存在此类情况,酌情提出) 3.奖金只是不成文的规定,并未明文规定。

4.休产假期间并未实际提供劳动,扣除部分上一年的年终奖符合实际情况 5.公司规章制度并未规定一定要按照年限给员工增加工资。

五、本集团的劣势

1.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方存在违法解除的嫌疑。 2.休产假期间,我方仅发放了基本工资。上一年的年终奖仅相当于半个月的工资,而同部门的都是两个月。(休产假期间并未实际提供劳动,发放半个月年终奖属于正常情况)

3.自本年一月起,发给刘晓燕的基本工资比其他同事低200元(产假期间正常工资已发放,是否提升工资是按照员工的能力跟态度评定的,刘晓燕在工作重存在能力不足跟顶撞上司的问题)

4.在工作中浏览新闻属于工作需要(虽然普遍存在,但是属于公司明文规定所禁止的。

六、我方的最低限度

1.留下刘晓燕的话,2018年的基本工资还按照4000算,然后跟同事一起正常加工资。

2.可以支付6月份的工资4000元。 3.年终奖差额最高可以补发3000元。 4.一至六月份的工资差额不予以补发。

5.哺乳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予以补发。 6.本年度半年奖2100元不予补发。(考核以主管意见为主,在其工作期间,主管对其评价不佳,对工作确有懈怠)

相关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制度以公布及劳动者系严重违纪。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提示:系刑事责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单方解除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进行了限制,这些限制包括程序上的,也有实体上的。从实体上看,为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行使非过错性解除权或进行经济性裁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孕期劳动强度限制)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哺乳期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规定到: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这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罚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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