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论赠与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6: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赠与合同

摘要:对于赠与合同,我国合同法在第十一章用一整章的篇幅专门对此种合同做出了规定。作为我国典型的无偿合同之一,赠与合同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但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赠与合同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颇多的争议,本文将结合所学合同法知识,结合相关规定,主要从赠与合同的诺成性和撤销制度入手,对赠与合同作浅要的探讨。 关键词:赠与合同诺成性任意撤销

赠与, 谓因当事人之一方, 以自己之财产为无偿给与他人之意思表示, 经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契约。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

长期以来,对于赠与合同究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上存在着广泛争议。在立法上,《德国民法典》(第516条)、《日本民法典》(第549条)规定赠与合同为诺称合同,原苏联、东欧国家民法典一般将赠与合同规定为时间合同。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赠与合同被规定为诺成性合同。

从我国有关赠与合同的立法沿革来看,《合同法》颁布之前,民法通则对赠与合同并未做出确认,其后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实现了其有名化。该司法解释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这一规定偏向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这观点。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实践合同只有在 “诺成”的前提下,交付了标的物之后才成立。自《合同法》颁布后,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合同法第十一章,立法并未对赠与合同之实践性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关于赠与合同之性质自应适用合同法总则之规定,即赠与合同具有诺成性。这是对合同诺成性规则的立法确认。根据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不以赠与人赠与物的交付行为作为成立要件,

事故,赠与合同是诺称合同。

从缔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关于赠与合同诺成性与实践性争论的焦点也正在于怎样、在何种程度上保护谁的利益的问题。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的合同,考虑到了赠与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权利,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合同法》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但赠与并非施舍或赏赐,赠与之所以称之为合同,即需双方的“合意”,而不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因也在于此。应当把双方地位平等作为前提,在“对赠与人意思表示和人格的尊重”的同时,法律应该对对方当事人予以同等的保护。

从赠与合同双方所处的地位来说,受赠人明显地处于相对的弱势,赠与物未交付前,赠与人仍享有物权,而受赠人仅仅基于契约而享有债权,并且时时要受到赠与人撤销权的威胁。若仍然把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合同双方的地位会更严重失衡。赠与人可以任意地做出承诺或者放弃承诺,因为只需尚未交付,合同便未成立。法律本着平等与正义的原则,应该尽量平衡双方的利益、地位。是以,赠与合同是诺称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生效后,依照法律的规定撤销该赠与合同,使之归于无效的行为。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为保证赠与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186 条的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仅从这一条文来看, 可以说第二款的规定是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作了一定的限制,但其中存在不少问题。《合同法》第189 条的规定: !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 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这一规定来看, 显然是与186 条的规定有冲突的。因为, 既然存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的可能性,那么, 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致令赠与的财产遭受毁损、灭失,赠与人是否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 显然,规定的很模糊。

从赠与合同的特征来看, 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虽然从这种合同的性质来看, 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但是, 作为合同, 其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合同一旦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拘束力。选择就是一种责任, 既然赠与人选择了赠与的行为,为自己设定了义务, 那么, 在受赠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 他就不能仅仅因后悔而行使撤销权来消灭合同的拘束力, 消除自己的责任, 以致破坏因合同而建立的稳定的法律关系, 削弱受赠人对赠与合同

所产生的预期。;

赠与合同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赠与行为主要是对当事人提出具备善意、诚实的要求。考虑另外一种情况, 即在赠与合同成立后, 受赠与人基于对赠与人的一种人身信赖, 在赠与人不反对的情况下, 以此赠与物为基础, 与第三人订立了其他形式的契约, 那么, 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反悔了, 其行使撤销权后导致的受赠与人对第三人的违约, 其后果又由谁来承担? 赠与人在任意行使撤销权时,仍可带来如同“实践合同”一样漠视受赠人利益的情况。

另外,参照外国的立法例,无论是罗马法还是法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均规定了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同时在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问题上却表现得十分谨慎,如《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规定:“不依书面所进行的赠与,各当事人可以撤销。但已履行的部分不在此限。” 说明日本民法中规定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在未履行并无书面之约定时。台湾学者史尚宽也说:“然在动产,未立有字据之赠与,除现实赠与外,在未交付之前,赠与人得撤销赠与……”由此可以看出,对于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应当做出合理的限制。

三、总结

赠与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屡有发生,如果不能从立法目的入手,从法律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及权利义务的基本原则入手,往往会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造成“不公”。因此必须明确,并且同等地重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使法律有序公正地运行。

参考文献

[ 1 ] 廖家明,蔡永彤.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探讨[ J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 2005,

(3).

[ 2 ]韦 伟.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制度研究[ J ].中国公证,2008, (8).

3.王利明: 民法中国大学人民出版社 2008.

[4]何俊辉.论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拒绝履行[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8).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

房屋赠与合同

股权赠与合同

赠与拆迁房合同

房屋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书面报告

车辆赠与合同

论赠与合同
《论赠与合同.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