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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派驻业务经理(运营内控副行长)考核评价细则(版,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19:15: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派驻业务经理(运营内控副行长)

考核评价细则(试行)(2013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派驻业务经理(运营内控副行长)管理,真实反映和客观评价经营性分支机构派驻业务经理工作成效,根据总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驻业务经理(运营内控副行长)考核评价办法(2012年版,试行)》(中银发„2012‟11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价目标

(一)强化条线垂直管理。通过制定统一的考核评价指标,加强省分行对派驻业务经理的条线垂直管理,使其运营内控管理内容进一步做实,保证管得住、管得好、管到位。

(二)提升履职效果。通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加快业务经理向网点内控副职与运营管理者的转型进度,专注核心职责的履行,切实把控网点重大风险、保障网点正常运营,发挥制度重检、流程评估、系统功能完善、反馈信息的第一时间、第一现场作用。

第三条 考核原则

派驻业务经理考核遵循客观性、统一性和双线考核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考核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核结果应真实反映派驻业务经理及其管理部门的工作成效,实事求是。

(二)统一性原则:派驻业务经理实行统一考核评价机制。总行统一制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省分行在此基础上,形成辖内统一的细化考核指标。

(三)双线考核原则:派驻业务经理应接受来自委派机构和派驻机构的双线考核,从而全面、客观地评价派驻业务经理履职情况。

第四条 考核主体和对象

考核主体是业务经理的委派机构和派驻机构,考核对象是基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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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性机构派驻业务经理(运营内控副行长)。

第五条 考核管理部门职责

(一)省分行运营控制部,负责依据总行统一的业务经理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考核评价办法细则和细化指标;负责督导委派机构和派驻机构开展业务经理考核工作,定期抽查考核结果,对发现考核结果与掌握信息不符的进行重点督察,增加考核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各二级分行运营服务部、合肥管理部监察与内控团队作为委派机构,负责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收集分析考核信息,计算汇总考核得分,沟通反馈考核结果。

(三)省分行人力资源部、合肥管理部人力资源团队和二级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指导、协助实施派驻业务经理考核管理工作。

(四)各级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提供派驻业务经理考核管理所需的资料信息,并按规定实施所负责考核项目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

考核期内,轮岗流动的派驻业务经理,原派驻机构和现派驻机构均应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其中,8月31日前到位的(以调令或正式发文日期为准,下同),以现派驻机构考核为主,征求原派驻机构意见;9月1日以后到位的,以原派驻机构考核为主,征求现派驻机构意见。

第七条 考核期内,受到免职或停职处理的派驻业务经理,其考核管理不适用本细则规定。

第二章 派驻业务经理履职考核评价

第八条 委派机构应定期对辖内派驻业务经理进行考核,客观评价派驻业务经理的履职情况,促进其持续提高网点内控管理和运营管理质效。

第九条 考核内容

实行基础分与附加分相结合的考核架构。基础考核内容包括派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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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经理核心职责履行情况和行为能力等两项,满分100分;附加考核内容包括附加价值和其他加分项等两项,满分20分。

核心职责履行情况,主要考查派驻业务经理把控网点重大风险、保障网点正常运转的工作成效。把控网点重大风险(即:内控管理),包括交易监控、实物核查、信息反馈、内控质量和问题整改等五方面,合计35分;确保网点正常运转(即:运营管理),包括履职督导、柜员协管、培训传导、运营自查和质量等四方面,合计35分;两项合计70分。核心职责履行情况,由委派机构和派驻机构共同评定。原则上,不划分委派机构和派驻机构的考核权重,实行“委派机构最终审定制”,即:委派机构依据考核指标,结合派驻机构对业务经理的履职评价,实施对派驻业务经理的综合考评。各行(部)因管理需要,确需划分考核权重的,委派机构的权重应不低于80%,且保证委派机构享有考核结果的最终审定权。

行为能力,主要包括工作纪律、派驻机构满意度、委派机构满意度等三项,合计30分。工作纪律,主要考察业务经理对“独立性”、“坐班制度”和离岗顶班制度的执行情况,合计15分,由委派机构评分。派驻机构满意度,是派驻机构内部对业务经理服务效率、态度、协作精神等进行评价,由派驻机构人员打分,满分5分;委派机构满意度,是委派机构对业务经理的业务水平、临时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日志报送质量等进行评价,由委派机构打分,满分10分。三项合计30分。

附加价值,是指业务经理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系统功能重大缺陷、制度重大漏洞、流程重大疏漏等,满分10分;其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出的合理化内控建议、积极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满分10分。两项合计20分。

(详细考核项目及各项赋分情况,见附件二) 第十条 考核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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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部)以本行(部)绩效考核频率为准,对辖内派驻业务经理进行考核,客观评价派驻业务经理的履职情况,促进不断提高网点内控管理和运营管理质效。

第三章 派驻业务经理履职期满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派驻业务经理履职期满(包括业务经理在原派驻机构已满任职期限拟轮岗时,以及派驻业务经理聘期届满拟任职其他岗位等情形),委派机构和派驻机构应对业务经理任职期间的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

派驻机构,主要就业务经理的专业素质、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团结协作精神、工作纪律、内控管理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委派机构,主要就业务经理任职期间内的绩效考核情况、业务水平、上下间沟通协调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

业务经理履职期满,由委派机构和派驻机构共同填写《业务经理履职期满综合评价意见表》(见附件二)。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派驻业务经理日常履职评价结果,作为业务经理绩效考核等级评定、绩效薪酬分配、岗位调整、奖惩、晋级与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

此外,委派机构应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至业务经理,分析其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确定绩效改进目标和手段。对考核排名靠后的派驻业务经理,委派机构应通过诫勉谈话、在岗或离岗培训等方式,督促其改进绩效、提升履职能力。

对于履职评价排名长期靠后或没有达到规定的考核评价分值(由各行部根据当地总体考核情况确定),且未做显著改进的业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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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以退出,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派驻业务经理履职期满考核结果,作为其下个履职期岗位留任、调整、退出和晋级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是对《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版)》中派驻业务经理管理评价考核相关条款的细化和补充。如有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版)》不符之处,以此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分行运营控制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各级经营性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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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派驻业务经理(运营内控副行长)考核评价细则(版,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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